《表6 五省(市)家庭教育法规法律责任主要规范词统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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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家庭教育立法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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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从法律责任规范的主体来看,各主体间法律关系的法规缺乏针对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对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责任规范相对空泛疲软,只是突出了当家庭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时,相关单位和组织应该予以批评教育。只有重庆市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资格,其他省份则都未提出可以撤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资格。其二是对政府部门法律责任的规定缺乏针对性,未能体现出政府在家庭教育促进工作中的重要主导作用。山西省没有明文规定政府部门失职情形的追责措施,只涉及学校和社会家庭服务机构的失职情形。其他四省(市)虚化政府主导责任,将政府职责混入负有家庭教育指导、管理职责的各类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组织等机构中,对失职情形的规定也相对模糊。其三是对学校违法行为的规定主要包括学校举办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营利与否的规定、是否履责的规定等,制裁措施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为主,只有山西省指出要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处分,其他省(市)基本都对学校采取批评教育的措施。可以看出,各地家庭教育法规中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无法有效追究违法主体的责任,违法主体几乎没有违法成本,这无疑导致家庭教育法规形同虚设,成为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