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行为与三个世界、理性之间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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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诉讼的本质:全面理性的规范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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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诉讼模式中,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片面追求案件真实,法官的职权深入到案件事实的揭示、证据的收集等各个方面,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辩论权等受到严格限制。此种模式对诉讼参与主体施以的有效性要求就是真实性,行为主体仅与客观世界发生联系,受目的理性支配。诉讼参与主体以发现客观真实为目标,程序的交涉性和程序正义遭到忽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则在追求案件客观真实的同时,注重当事人的程序参与和论辩权利的保障,法官职权与当事人权利呈明显的消长关系,法官退居为消极被动的中立第三人。由于此种模式关注到当事人权利保障的规范,因此对诉讼参与主体提出的有效性要求不仅是真实义务,还包括规范的正当义务,即严格遵循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确保当事人充分参与到诉讼中来。行为主体同时与客观世界和规范世界发生联系,受规范理性支配。现代诉讼以解决纠纷、恢复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为基本目标,无论是目的理性支配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还是规范理性支配下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都难以使诉讼实现基本目标。一方面,诉讼中各主体交往行动的成功,不仅仅依赖于案件的客观真实和诉讼参与主体对规范的遵循,还越来越依赖于各主体主观的真诚。诚信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诉讼中的重视程度反映了诉讼对参与主体诉讼行为的真诚性要求,而传统诉讼模式是无法体现此种要求的;另一方面,传统诉讼模式的内在规范性是不足的,通过外在规范内化为内在约束、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基于法律赋予的期待与职业信仰等因素而形成的自我约束相对缺乏,外在规范与内在规范处于割裂状态。现代诉讼不仅要通过“看得见”的外在规范保障诉讼交往主体之间的沟通,而且还致力于让“看不见”的内在规范形成于人们内心,并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商谈主义诉讼模式便是对现代诉讼理念的践行。诉讼交往主体从互主体的视角出发,追求交往预设最大程度的实现,以获得相互理解和共识性裁判为目标。这种共识,可以视为在诉讼交往主体之间形成的棚濑孝雄意义上的“小文字的法”。[20]P149-150在不断的论辩实践中,选择最佳方案解决纠纷。“所有诉讼过程的参与者,不管其动机是什么,都对一个从法官的视角来看有助于得到公平判断的商谈过程作出了贡献。”[19]P283“当事人双方交换论据和证据。他们也许并不试图说服对方,但却都必定要尽力说服法官。在一些情形下,法官会提问并要求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提供更多的信息。通过当事人和法官的这种沟通过程,某种“司法真实”浮出水面。如果法官提出了有说服力的裁决理由,双方当事人很可能都会接受其裁判。”[28]P237由此可见,在诉讼语境中,诉讼各主体借助语言互动,积聚共识,化解分歧,追求主体间的共识与理解。因此,可以说,现代诉讼中共识性裁判是控辩双方或两造当事人和审判方三方共同的追求,超越了单方追求的单一成功或个体目的,承载了交往理性对工具理性超越,体现现代诉讼的全面理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