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流抵流质的立法态度变化 (笔者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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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应允许流质流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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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将民法室的初稿与《物权法》进行详细对照,不免感到失望,因为绝大多数条文几乎雷同而缺乏新意,唯一让笔者略感欣慰的,是用益物权中新增加了居住权制度,担保物权中新增加了流质流抵制度。而时隔两个月,民法室的二稿却将流质流抵制度删除,这一修改保留到了两个月之后的征求意见稿。这导致流质流抵在物权编草案中的命运犹如过山车一般,昙花一现,稍纵即逝,令人扼腕!立法者背后的权衡与考量究竟为何,值得深思。笔者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坚持面向未来、务实进取的立法态度,在担保物权中允许流质流抵制度,下文将阐述具体理由,以就教于方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