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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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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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是我国法的不同规定,其他表示我国法与德国法规定一致。

善意相对人对狭义无权代理人所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上是金钱赔偿,但是,该金钱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其所能获得的利益。《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规定的“但书条款”并非将行为人的赔偿责任限定为信赖利益赔偿,而只是将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限定在如同有权代理的范围之内。这一责任限制的正当性在于,善意相对人原本是与被代理人而非行为人建立法律关系,相对人不应依据无权代理规范而获得比有权代理情形更为优越的地位。因此,针对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请求权必须被限定在善意相对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有效时本可以从被代理人处获得的利益(1)。善意相对人可放弃主张履行利益的赔偿而选择信赖利益的赔偿,因为在具体案情中,履行利益的损失难以证明或无法计算,而信赖利益的损失可能更易明确,但是该信赖利益不得超过履行利益。如果行为人可以证明被代理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进行赔偿(如被代理人破产),则行为人也不需要承担损害责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