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不同税率、征收率下的“净利润平衡点价格比”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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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率背景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甄选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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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当T1=13%,T2=3%,如果两类供应商的报价比时,此时恰处于两种方案的“净利润平衡点”,也即此时采购决策方无论从供应商A处还是从供应商B处采购,其净利润是一样的,但一旦当企业实际的时,价格优势将大于税额抵扣优势,此时从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或试点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产生的净利润更大,因此该情形下,应该选择能申请税务局代开或试点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作为采购对象;反之,当企业实际的时,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采购对象。其他税率情形的判断与此类似,两种方案下各税率的“净利润平衡点价格比”见表1所示,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