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933-1937年中国粮食进口税率变动情形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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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洋米进口税的征收及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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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另有附加税0.165关金,濬浦局码头捐0.066关金。2.另有附加税0.135关金,濬浦局码头捐0.054关金。3.另有赈灾及堤岸附税3%。4.应自1935年9月起与其他海关一同将洋米谷税率降低,于次年又予恢复。5.1937年1月26日由行政院准予100万市担关税半数记账,后又由财政部准予自4月1

12月10日,海关总税务署、海关监督公署接奉财政部开征洋米、麦、面粉进口关税训令后,即分别转饬各地海关。(9)15日,《申报》已刊出财政部训令原文,洋米、麦、面粉及杂粮进口关税税率正式公布。16日当天,除粤、桂、闽三省海关外,其他各省海关一律开始征收洋米麦进口税,这一事件被媒体称作“开民食史之首页”(10)。之所以选择12月16日这一天开征洋米麦进口税,与中国退出关税休战协定有关。当年6月,宋子文在伦敦出席世界经济会议时中国加入关税休战协定,因此洋米麦征收进口税问题经立法院通过后,并未立即举办。及至11月16日,中国通知关税休战各国正式退出后,须于一个月后方才生效,加之当月1日孔祥熙就任财政部长后,各方皆促其尽快举办洋米麦进口税,遂自12月16日开始实行。(11)另外,洋货进口按惯例须征收十分之一附加税,所以正式开征的进口米、麦、面粉、杂粮关税税额中,除财政部规定的正税外,均另有10%的附加税(见表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