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情况汇总表》

《表2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情况汇总表》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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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部控制强制披露政策的干预效应研究——来自断点回归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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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是根据系列《分析报告》整理所得。(1)由于披露不规范(部分公司没有披露内控审计报告,但给出了审计意见;部分公司没有实施内控审计,但聘请事务所开展了鉴证业务;部分公司的审计结论虽然是标准无保留意见,但这些意见值得商榷),本表部分数据不是百分百准确和完善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发布的《我国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分析报告》(后文简称《分析报告》),本文整理了内控历年披露情况,见表1和表2。根据表格来看:(1)表1第3列显示非强制组公司虽然并未纳入强制实施的范围,但大部分企业甚至全部企业都选择了自愿披露评价报告。(2)非强制组的内控情况“看起来”要好于强制组企业。表1第4列和第5列显示,相对强制组公司来讲,有更大比例的非强制组公司评价自己的内控为有效;第6列和第7列显示相对强制组公司来讲,有更大比例的非强制组公司认为自己的内控不存在缺陷。(3)表1最后两列数据让我们对前述(2)的结论产生一种怀疑,非强制组由于没有政策压力,在进行自我评价的过程中,可能会放松对内控缺陷的认定标准,甚至有可能给出不公允的自我评价报告(1)。(4)表2的数据进一步增进了这种怀疑的可能性,非强制组企业虽然大都自愿披露自我评价报告,但第3列显示仅有一半左右的公司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内控进行审计(1)。(5)第5列显示,非强制组公司相对强制组来讲,得到了更多比例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这可能说明非强制组企业存在自选择过程,只有那些内控确实完善的企业才更易聘请事务所实施内控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