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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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部控制强制披露政策的干预效应研究——来自断点回归的经验证据》
注:本表是根据系列《分析报告》整理所得。(1)2011年、2012年和2017年的分析报告存在部分数据缺失的情况,但不影响后续的统计检验结论。(2)强制组的部分公司因满足豁免条件而未披露相关报告,若假定这些公司做了正常披露,表中的部分数据会有轻微变动,但这些变动不影响后续的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发布的《我国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分析报告》(后文简称《分析报告》),本文整理了内控历年披露情况,见表1和表2。根据表格来看:(1)表1第3列显示非强制组公司虽然并未纳入强制实施的范围,但大部分企业甚至全部企业都选择了自愿披露评价报告。(2)非强制组的内控情况“看起来”要好于强制组企业。表1第4列和第5列显示,相对强制组公司来讲,有更大比例的非强制组公司评价自己的内控为有效;第6列和第7列显示相对强制组公司来讲,有更大比例的非强制组公司认为自己的内控不存在缺陷。(3)表1最后两列数据让我们对前述(2)的结论产生一种怀疑,非强制组由于没有政策压力,在进行自我评价的过程中,可能会放松对内控缺陷的认定标准,甚至有可能给出不公允的自我评价报告(1)。(4)表2的数据进一步增进了这种怀疑的可能性,非强制组企业虽然大都自愿披露自我评价报告,但第3列显示仅有一半左右的公司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内控进行审计(1)。(5)第5列显示,非强制组公司相对强制组来讲,得到了更多比例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这可能说明非强制组企业存在自选择过程,只有那些内控确实完善的企业才更易聘请事务所实施内控审计。
图表编号 | XD00138190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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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1.01 |
作者 | 陶黎娟、韩倩倩、张瑜 |
绘制单位 | 青岛大学商学院、青岛大学商学院、青岛大学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