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集团总部消化系统内往来款损失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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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总部消化系统内往来款损失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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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方面,如采用方式一(清算),则子企业不产生新纳税义务,虽然集团总部相关债权损失是否能在税前扣除存在争议,但是预计可以通过税务沟通或进一步税务筹划得以抵扣,因此税务结果最优。如采用方式二(逐年计提减值损失),由于暂未达到税法关于债权投资损失的确认条件,因此集团总部相关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子公司负债计税基础也不发生改变,因此当期不产生税务影响。如采用方式三(债务豁免),则在判断为一般性债务重组的前提下,集团总部相关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相关利得需确认为应纳税所得,因此视子企业税盾情况不同,税务结果为从“无影响”至“最优”的区间。如债务豁免被判断为权益性交易,则集团总部相关损失不可抵扣,而子公司相关利得有可能需缴纳税款,因此视子公司税盾情况不同,税务结果为从“无影响”至“最劣”的区间。此外,如采用债务豁免处理方式,从税务筹划角度考虑,总豁免金额应以集团总部未来5年内可产生的应纳税所得减去可扣除成本及可弥补亏损之后的差额为限,各单家豁免金额应以子公司当年亏损及此前5年可弥补亏损之和为限,以使税务成本相对较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