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集团总部消化系统内往来款损失的会计处理》
所得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业务,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结合子公司可弥补亏损情况,如果子公司当年或之前5年内可弥补亏损金额大于债务重组收益,则无须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小于,则需要全部或部分缴纳。因此,较理想的情况为集团总部相关损失可以抵扣,子公司重组收益弥补亏损后也无需缴纳税款;较差的情况为集团总部相关损失可以抵扣,子公司重组收益弥补亏损后仍须缴纳全部税款,因此合并抵销后税务无影响。
图表编号 | XD0013138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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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7.20 |
作者 | 崔雪 |
绘制单位 | 中国兵器工业信息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