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应供水量——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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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权责发生制的通用目的水会计框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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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m3

例:在一条河流的上游,甲公司管理着A水库和B湖泊,乙、丙两个自来水公司位于该河流下游。根据甲公司和乙、丙公司之间签订的交易合同(或者根据政府制定的水量分配方案),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别供水100万m3和200万m3,2016年年末甲公司应供给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水量分别为30万m3和50万m3。2017年、2018年甲公司实际供给乙公司的水量分别为80万m3和130万m3,实际供给丙公司的水量分别为210万m3和180万m3。甲公司应供水量的明细账簿登记如表1、表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