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公共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工资差异》

《表3 公共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工资差异》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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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低的公共部门工资与改革前景——来自微观视角的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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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中的是稳健标准误,*表示p<0.10,**表示p<0.05,***p<0.01;控制变量包括:教育年限、男性哑变量、工作经验、工作经验平方、年龄、年龄平方、BMI指数分类虚拟变量(以健康为基准组,生成偏瘦、偏胖、超重三个虚拟变量)、城镇地区哑变量、工作环境和省一级哑变量。表3

一般情况下,我国公共部门通常按照《劳动法》施行标准工作时间,即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一天休息日。而在其他部门特别是企业,员工往往需要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调整标准时间,最终使得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因此,考虑到公共部门的工作时间与其他部门存在较大差异,表3中第(1)和(2)列年工资的结果可能源于工作时间的差异。为验证这种可能性,本文将年工资换成小时工资,回归结果如表3中第(3)和(4)列所示。结果显示,事业单位员工小时工资比公共部门高16.2%且在1%的显著水平上显著,国有企业员工则高16.7%;但私有企业员工与公共部门的工资差异在考虑工作时间后显著性消失。对比第(2)列与第(4)列结果可见,工作时间虽然或许能完全解释私有企业员工与公共部门的工资差异,但却仅能解释部分国有企业员工与公共部门的工资差异,完全解释不了公共部门与事业单位员工的工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