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甘肃省会城市保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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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兰州城市保甲及其经费问题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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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修正甘肃省会保甲编组办法》,甘肃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5-14-516。

由此可见,甘肃省政府正是在参酌《江西省会编组保甲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兰州省会之实际情形,制定了《修正甘肃省会保甲编组办法》,并对省会保甲的主要机构及其职能分工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说明(见表1)。其主要内容有二。一是确定兰州保甲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1)省会保甲之编组,按二十进制,以户为单位,户立户长;十户至二十户为一甲,甲立甲长;十甲至二十甲为一保,保立保长。(2)甲长由本甲内各户长公推,保长由本保内各甲长公推。(3)省会于每一警区设保甲公所一处,附设于各该公安分局内。保甲公所设所长一人,助理员一人,书记一人,所长得由各该公安分局局长兼任,助理员由所长呈请省会公安局委任,书记由所长委任。(4)两保以上因地方情形及习惯上之关系,有联合办公之必要时,得设保长联合办公处,设主任一人,书记一人。主任由该管公安分局内局员或巡官当任,书记由主任呈请所长委任。二是确立兰州保甲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职能分工。(1)所长的职能是:在省会公安局的指挥监督下,宣达所内奉饬遵行之法令及调查报告所辖地段内之情况;监督指挥所管保甲人员执行职务;等等。(2)保长联合办公处的职能为:办理联合各保之公共设备及修筑事项;办理联合各保之防御事项;办理联合各保之卫生清洁防疫事项;等等。(3)保长的职能是:在所长的指挥监督下,辅助所长执行职务事项;教诫保内居民毋为犯法事项;辅助军警搜查逮捕盗匪事项;检举违犯保甲规约事项;分配督率保内应办之防御公共设备或修筑事项;检查指导保内居民注重公共及家庭卫生清洁事项;实行保甲规约上所定之赏恤事项;办理怠职罚金事项;办理保甲经费之收支及预算决算之编制事项;其他依法令或保甲规约所定应由保长执行之事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