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新体系与新平台——关于城市设计制度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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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体系与新平台——关于城市设计制度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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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无论怎样,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我们城市设计工作发展的重要一步,在明确了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在管理层面的相互关系后,我们设想,下一阶段城市设计制度化的优先目标应当是“促进城市设计师作用机制的建立”,因为当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城市设计工作的主体责任之后,通过规划实施管理来落实城市设计的规定性(prescription)、指令性、约束性的要求是较为明晰的、可量化的,但是对于指导性(performance)、表现性、绩效性[4,14]的要求,如何通过规划主管部门这个主体来加以把握、取舍、裁量将是很大的难题。唯其如此,通过中央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台管理办法时,在明确规划主管部门主体责任的基础上,未来可以着眼于城市设计的专业平台作用,设计好城市设计师在空间艺术等多方面发挥引导、协调、运筹作用的环节,并且给地方省市规划主管部门因地制宜探索多样工作模式留有足够的空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建议,在当下完成城市设计编制“新体系”建立的基础上,同行们可以在实践中,充分利用新制度建立的机会,努力促进城市设计成为一种社会过程、交流平台、引导手段和开放的工程技术载体,成为建筑学、城市规划等相关专业全面合作,与政府、市场、社会充分互动,提升我国人居环境质量和城市环境品质的新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