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值》
注:1)本限值仅在排气筒去除效率不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执行;2)木材加工类企业执行甲醛的标准限值规定,其他类型企业生产中涉及该物质的应参照执行;3)医药制造类企业执行甲醇、丙酮的标准限值规定(生产中不涉及该物质的可不执行),其他类型企业生产中涉及该物质的应参照执
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值见表3。
图表编号 | XD00124461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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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2.01 |
作者 | 郑猛 |
绘制单位 | 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焦化厂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