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元明时期崇明州(县)田亩与两税统计简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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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淮东南部税粮问题管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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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我们或可以说,自南宋至明代永乐年间,滁州一地单位负税比率的长期一致性,反映了地区税粮分配中单位配额固定化的趋向(13)。何炳棣曾言,“(方志的)目的既是防止增加税役,一般方志对有利于保持低税额的种种古老习俗,照例是讳莫如深”(14)。滁州一地是否也有此般“古老习俗”,显然并不容易证明。我们或可换个思路来看待这个问题。宋元明时期,在较为安定的南方,各地施行保护财政收入、防止胡乱增税的“元额主义”,无疑有助于地方赋税的均平。然而淮东地区在宋、金、元、明朝代的屡次更迭之际,户口、田土多次出现剧烈增减现象,如何恢复与开发才是中央和地方所关心的问题。此种情境之下,“元额主义”显然不如上文滁州税收征纳中“固化单位配额”的方法更为灵活有效。而这一动乱年代中另类意义上的“古老习俗”的诉求,无疑亦是“防止增加税役”的具体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