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跨境结算服务手续费收入增值税征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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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境金融服务税收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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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销售方如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则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2如果销售方为境外单位之间开展的货币资金融通业务或其他金融业务而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则该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规定,跨境结算服务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征税范围。结合36号文附件1对属于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规定,以及36号文附件4关于跨境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免税规定,跨境结算服务手续费收入的增值税征免规定,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