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基层“放管服”放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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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基层“放管服”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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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根据简政放权的分权化程度可以给不同形式的放权作如下排列:直接下放>业务下沉(事权下移)>授权>委托。其中,权力事项的直接下放是上级政府将行政权力完全下放给下级政府,而业务下沉、授权和委托三种放权方式其权力本身依然属于上级政府,其放权程度均低于权力事项的直接下放。就“放管服”改革的本质来看,直接下放权力事项是放权最彻底也最符合“放管服”改革目的的方式,其余的放权方式则因放权不够彻底可能引发其他问题。譬如有研究提出事权下移因为仅仅转移事权,因此是割裂化的放权。然而,就改革所引发的司法问题来看,权力事项的直接下放、业务下沉和授权都可能导致行政诉讼被诉主体的转移。基于基层政府应诉资源稀缺的现实情况,基层“放管服”改革采用权力委托下放的方式最不易引发司法问题(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