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三种不同社工机构自治水平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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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机构参与社会治理的自治路径——基于武汉市8家社工机构的质性研究》
目前学术界对于社工机构的分类已经有了很多探索。例如,闻英(2009)[19]依据机构与政府关系的紧密程度,将民办社工机构分为民间社会工作机构、政府推动成立的社会工作机构以及体制内社会工作机构三大类;蔡屹、何雪松(2012)[20]等将民办社工机构分为政府主导型、伴生型和自主型。以上几种分类都是取决于机构与政府的相关关系。本文运用案例分析和质性研究的方法,访问了笔者所在H省W市共8家社工机构(2)所在地相关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和民办社工机构等15名有关人员,并结合结构化访谈和实地考察等途径收集信息,从社工机构自治水平的结构、机制、人员、项目和财务五个变量中,将所调研的社工机构尝试性划分成为自治程度高、中等和不高三种类型(见表1),进而讨论不同社工机构的自治水平和参与治理的路径。
图表编号 | XD00120742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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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2.01 |
作者 | 彭诗琪 |
绘制单位 |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