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组织考试作弊罪若干重要问题疏解》
综上,本罪的组织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等手段,领导、策划、指挥、控制多人(含组织者)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此外,还有人认为,除领导、策划等行为外,从事考试作弊的经营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本罪的组织作弊行为。[14]事实上,经营考试作弊业务只不过是前述一种或数种组织行为相互结合之后的具体表现形式,理应属于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故无需单独列明。
图表编号 | XD00119759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11.30 |
作者 | 梁成意、徐杰 |
绘制单位 | 华东交通大学、华东交通大学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