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组织考试作弊罪若干重要问题疏解》

《表2:组织考试作弊罪若干重要问题疏解》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组织考试作弊罪若干重要问题疏解》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综上,本罪的组织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等手段,领导、策划、指挥、控制多人(含组织者)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此外,还有人认为,除领导、策划等行为外,从事考试作弊的经营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本罪的组织作弊行为。[14]事实上,经营考试作弊业务只不过是前述一种或数种组织行为相互结合之后的具体表现形式,理应属于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故无需单独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