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5年12月—2019年11月考试作弊案件定罪统计表》

《表1 2015年12月—2019年11月考试作弊案件定罪统计表》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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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犯罪最新司法解释的针对性检视:基于实证分析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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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检索结果,将考试作弊案件按照所定罪名分类。从表1可以看出,被告人中被组织者、被替考者、购买者、被提供者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人数均为0,替考者与被替考者的人数比例接近2∶1,说明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处罚被组织者与购买者、被提供者,但对被替考者进行处罚,这与《解释》的规定相符。立法者未设规定处罚这种片面的对向犯,是因为组织考试作弊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犯罪是少对多的关系,相较而言被组织者和购买者、被提供者的法益侵害性和社会危害性未达可罚的程度,如果对众多被组织者、购买者都加以处罚,无疑会过于扩大处罚范围,具体司法实务中也难以执行;代替考试是一对一的关系,替考者与被替考者社会危害性相当,可以规定相同的罪名和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