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各个因素对组织考试作弊罪刑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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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犯罪最新司法解释的针对性检视:基于实证分析的反思》
笔者通过查阅法条、司法解释和判例,总结提取了国家教育考试、公务员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考试、预备、犯罪未遂、违法所得、未获利益或获利未遂、从犯、不易区分主从但所起作用较小、组织人次、传送答案条数、是否高考研究生公务员考试、是否考试工作人员、考试推迟取消、是否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多次作弊的次数、提供器材50件以上、坦白、自首、是否缴纳罚金、退赃、立功、认罪、悔罪、前科、累犯、初犯、偶犯、刑期、罚金、缓刑、职业禁止33个变量,并将刑期、罚金、缓刑、职业禁止设置为因变量,其余为自变量。将违法所得、组织人次、多次作弊的次数、刑期、缓刑、罚金作为定距变量,其余变量作为定类变量,使用SPSS25.0进行回归分析。在计算的过程中,一些变量没有入选预测模型,结果见表2和表3。
图表编号 | XD00120564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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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2.10 |
作者 | 李立丰、陈妍杉 |
绘制单位 | 吉林大学、吉林大学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