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法治化研究的SSCI文献按检索词与研究领域分类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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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是如何被研究的——基于CSSCI和SSCI文献的抽样分析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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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计量分析结果表明,法治化的国内外研究都存在研究层次的两极化特征。考虑到同一篇文献的研究类型和主题是明确的,却可能因研究主题被划分到不同的研究层次中,从而影响统计结果。本文在综合分析之后,选择唯一的分类标准再次进行复核,避免了因为个别文献被错误划分层次而造成整体结果偏误。举例来说,在讨论法治的手段性和目的性时,应当认识到它们的二元对立关系,当然可以把法治化视为实现治理目标的路径或工具,但也可以把法治化界定成一种治理结构的根本目标,从而融入到国家结构和社会体系中。在选定某一个具体范畴的时候,人们更加偏向于通过分析和建设“法治化”来达成治理目标,这样看来,似乎就成了该组织场域内进行法治化的“蓝图”。这种把法治进程进行多领域切割,然后在特定组织场域内“各个击破”的思路,似乎也符合实用主义的观点,尤其适用于法治基础较为薄弱的国家和地区,可据此加速本国的法治进程,实现更高水平的国家治理及社会监管。从这个角度来讲,该项认知方法实际上为实现整体法治提供了现实路径。需要强调的是,法治化并非只是观念上的理论、概念、方法、文化、思想等内容,而对应于一套高度复杂的体系,必须强调具体领域法治建设的实务工作。可是,依据研究层次的结构来看,“法治化”并非包罗万象,也有必要保持一定的高度和层级,不能把细枝末节都塞进法治化体系中,如此才能保证“法治化”的实践价值和科学内涵,避免走向庸俗化。从根本上讲,法治化整合了多元思想及利益诉求,事关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国家政权的合法性,这是其本源特征,但是,法治化也并非存在于头脑中的“神秘概念”,当它深入到具体的层次上,例如法治社会转型、公共财政预算、法治政府建设等,就转变为一种实用工具或实现路径,能够对该场域中旧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进行法治化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