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案例类型化、法教义学化以及法典化的关系》
对于概括条款的具体化,学者曾发展出特定的方法作为实务运用的参考。如拉伦茨认为,尝试用具有标志性的判例来建立类型,即先找出一些已获肯定的案例,然后用待决案例与之比较,最后推导出比较特定的法律思想(足够多的案例归纳出的一般思想),借此方法,司法裁判逐渐充实原本相当不确定的内容,最终创造出由许多裁判所构成的脉络,后续的待决案件,可直接归入到上述脉络的位置之中。(99)然而,对于并不存在标志性判例的情形,如在需要由法官就其法律效果进行第一次评价的情形,上述方法就失去了立足点。既往的案例类型化方法均是将实务中某些类似的案例简单归纳到一起,以罗列出不同的案例群。这虽然对于澄清概括条款具有一定的说明作用,但是基本都停留在相对浅薄的层次,未能走向成熟的类型建构阶段,进而缺乏准确的适用标准。理想的案例类型化的目标是造法,绝非简单停留在案件单纯归纳的层次,(100)必须分析各类型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以及判断标准,为以后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一套清晰的标准,并最终实现法典化。案例类型化、法教义学化以及法典化的关系如表5所示。(101)
图表编号 | XD0011236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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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2.05 |
作者 | 刘亚东 |
绘制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