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稳健性检验部分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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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或减震:汇率波动、公司投资与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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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0%、5%、1%的水平下显著(双尾);括号内为标准误,并经过异方差和公司层面Cluster调整。

其一,汇率制度变迁的影响。根据我国汇率制度改革进程,2000年至2005年7月前,我国实行单一盯住美元汇率制度,汇率相对稳定,波动幅度非常小;2005年7月开始,我国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波动显著增大。因此,本文对2001—2004年的汇率波动取值为0,2006—2009年的汇率波动取值为1,在此基础上将2006—2009年的样本根据年份、行业性质及公司规模与2001—2004年的样本逐一配对,重新检验后的结果显示,无实质性差异。其二,公司样本选择。上文选取的研究样本主要为有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为防止公司进出口额度占比较低或各年差异较大的影响,我们分别对海外收入占总收入之比不低于5%、10%、15%、20%的样本公司重复前文检验,结论依然没有发生改变。其三,时间窗口选择。考虑我国2005年的汇率制度改革、2007年实施新会计制度,我们再分别选取2007—2014年与2006—2014年的样本重新检验,结论仍然稳定。其四,指标再度量。计算公司信用风险违约点中的参数λ,再使用0、0.75和1重新度量信用风险,重复上述检验,其中参数取0.75的检验结果见表8的第(1)、(2)列。汇率波动率的再度量,首先直接根据GARCH(1,1)模型所得的汇率波动率进行检验,结果见表8的第(3)、(4)列;再使用每年各月实际汇率标准差度量汇率波动率进行检验,结果见表8的第(5)、(6)列。从中可见,结果均无实质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