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系统结算最终性国际经验》

《表1 系统结算最终性国际经验》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关于破产法影响支付系统结算最终性的问题研究》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989年,美国针对商业性电子资金转移颁布了《统一商法典》(U.C.C.),法典第4A编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调整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的起草产生重要影响。具体内容为:一是资金划拨由受益人银行接受为发端人支付命令的受益人利益的支付命令而完成,这采取的是受益人银行决定接受贷记划拨时间规则,即“接收人终结规则”。二是一旦受益人银行接受发起行对受益人的付款指令,会自动卸除发起行责任,除非发现违约或者及时拒付的情况,此时取消或者修改支付命令是无效的,由受益人银行承担在接受资金后向受益人支付的义务。三是付款银行已对支票进行付款或结算后,接到付款人已破产的通知,破产程序并不阻碍支付终结的实现。但对于在对客户提起破产程序申请前签发的,在破产程序后才作付款提示的支票,现行美国破产法第542(c)规定,对没有得到破产程序开始的实际通知或并不知情的银行,如系善意付款,该付款视为在破产申请之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