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各行业发生并购占比》
据此,本文提出建议为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我国自2001年证监会出台《指导意见》开始正式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公司治理中。但是在董事会具体运作中,控股股东对公司经营规划拥有实际决策权,独立董事地位往往较低,出现了权力真空的现象。另外,虽然董事会有权提名独立董事,但是控股股东往往仰仗股权优势选择“自己人”进入董事会变成“人情董事”,从而削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更遑论指望其对公司决策起到真正的建议监督作用。因此建议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设置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大中小股东按人头共同提出,由委员提名独立董事。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一股独大”的现象,使独立董事真正独立于实际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控制,还可以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让他们也参与进董事会的制定。除此之外,还要建立健全董事责任保险机制,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明确董事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效用。
图表编号 | XD00108225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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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0.20 |
作者 | 李玥莹 |
绘制单位 | 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