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机构聘用的外督功能类型》
资料来源:作者自行整理
外督主要目的表面上是在增强机构内督的“专业教育功能”,但是因为对于外督之资历、主要职责和实施方式,并没有统一具体规范,故各机构之外督模式与功能呈现虚实多样化(许雅惠、张英阵,2016;汪淑媛、苏怡如,2010)。总体说来,外督常常是专业发展成熟度不足时,被用来降低风险和问责的补充机制。因此,大多是提供服务处置专业意见,协助受督者考虑如何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聘用哪位外督,以及聘请来做些什么,有以情感关系为基础,邀请有情感和信任的专家学者担任,并视关系发展而提出更深入之需要;或以利益效用为基础,认为用钱聘任专家学者即可,并实际评估在各种发展需要而聘用;也有以专业知能为基础,重视提供专业知识与技术角色,期望激励工作投入。从实务经验观察,组织聘用外部督导的动机大多是混合性的,含括各种潜在期待。依据台湾实务现况观察,外督聘用可概分为四种类型(详表1)。整体来说,聘用外督除了应对外部评鉴和增强专业形象,以利政府购买服务之外,还有三方面的潜在期待:(1)提升服务质量:在新发展专业领域或跨专业团队服务中,有助于提升服务工作专业性;(2)发展组织团队:外督提供经验协助处理不健康的组织文化,支持组织运用专业知识创新、避免风险,发展团队共同承担风险与服务责任;(3)控管工作压力:认为由组织外部无行政管理职责的专业人士提供督导,关系较为正向,受督者比较能自在的表达内在想法与感受和处理工作压力。
图表编号 | XD00105431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08.20 |
作者 | 白倩如、曾华源、林月英、徐明心 |
绘制单位 | 台湾彰化师范大学辅导与咨商学系、台湾社会工作实务发展协会、香港明爱专上学院汤罗凤贤社会科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