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关于司法机关专职化、专家化情况》

《表7 关于司法机关专职化、专家化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增加的)权力与权利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博弈——基于S省M市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实证分析》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根据表7:(1)S省M市司法机关在组织机构建制方面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层面,即由专人办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基层司法机关100%在该层面实现;第二个层面(在法院设置合议庭、检察院设置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并没有在每一个基层法院、检察院确立,主要在城区或者M市重要县(比如说S县)法院、检察院内部设置专职的合议庭或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第三个层面,以法院为例,M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确立少审庭,但建制较晚,2012年才初步建立。(2)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专家化程度基本类似:该组织中,其中负责人一般具有相当的司法经验,其他司法人员最多有一名有一定的司法经验,但更多的司法人员没有司法经验,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等专业知识通常不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