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建设用地在法律、标准、规程中的范围与对接依据》

《表1 建设用地在法律、标准、规程中的范围与对接依据》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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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地类设定存在问题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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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的制定为部门间土地分类的统一提供了标准,为不动产权籍调查、土地供给、村庄规划等提供了更为精细的管理、统计口径。原国土资源系统作为实施土地利用调查的主管部门,却依然受以往土地分类体系当中对于“开发建设”传统认识的影响,不仅需要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对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用地类型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而且需体现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建设用地的概念(见表1)。即使如此,在实际土地利用调查工作当中,单纯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附表A.1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附表B1并不能满足原国土资源系统对于城市、建制镇、村庄(农村居民点用地)、独立工矿、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等不同类型建设用地的管制要求。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的划分依据并不同于土地利用分类的以产权界线(宗地)为基础、突出主导用途和覆被类型的划分方式,更多体现了不同级别政府空间管辖权、矿业权、所有权性质等因素。为此,《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利用附录中表A2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进行了单独解释,以便于对落入这些区域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用地按照建设用地进行调查,但造成不同级别土地利用类型难以按照相似或相近的用途进行归并,混淆了地类与区域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异性,致使土地调查、规划当中地块的土地分类属性信息、图例图式等的口径、标准不一致(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