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特征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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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犯罪司法认定的偏差与匡正——基于250份裁判文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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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点认为,危害性特征是有组织犯罪四大特征之首,其他三大特征均与其紧密相联,而危害性特征的关键又是非法控制性或非法控制特征。周光权教授便主张“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关键之所在”[20]。可见其认为非法控制特征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独有,是区分黑与恶的分水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必须达到非法控制,即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政府职能,形成地下规则的程度,而恶势力的危害性特征则仅需要达到“造成恶劣影响”之程度即可(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