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负面清单情况: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比较研究——以透明度原则为视角》

《表1 负面清单情况: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比较研究——以透明度原则为视角》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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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比较研究——以透明度原则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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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度原则要求立法实践中对负面清单的长度进行适当规制,不可放任其边界恣意延伸。清单越精简,越有助于增加透明度;反之,清单透明度将受到减损。譬如印度尼西亚,其在《优先投资清单》(Priority List of Investments,Daftar Skala Prioritas,DSP)时期以正面清单方式列举出外商投资准入的鼓励行业名单,所涉领域广,清单冗长;1980年,印尼通过改革向投资制度自由化方向迈进[17],1989年5月,DSP被《禁止投资行业清单》(Daftar Bidang Usaha Yang Tertutup Bagi Penanaman Modal)所替代,标志其对外资准入的管理正式从正面清单模式转变为负面清单模式,自此,清单内容历经十余次修改。[18]纵向分析这些清单,可以看到,1989年负面清单列举了75项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领域[19];1992年版负面清单对外资关闭的行业领域缩减为59项,1993年版及1995年版分别为33项、34项[20],此后直到2000年,清单长度都在不断缩减。自2007年第111号印尼总统令将负面清单分为“禁止进入的投资领域”以及“有条件开放的投资领域”后[21],印尼对外资的禁投行业清单总体上更是处于不断精简的态势;只是“有条件开放的投资领域”清单呈波动状态,最新版本的负面清单中受到限制的行业猛然增至495项(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