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目标责任书中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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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官员考核与企业投资——基于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的视角》
近年来,我国多地频频爆发的雾霾天气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2013年,中组部印发的《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增加了官员政绩考核中环境保护的考核比重,指出不能仅把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作为官员政绩考核的主要指标。同年,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目标为:至2017年,地级市及以上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较2012年下降1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为使《计划》目标落到实处,环保部与31个省份签署《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用以明确各地在空气质量防治方面的具体目标(表1)。2014年,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考核内容、方式、程序和奖惩措施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图表编号 | XD00102373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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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25 |
作者 | 罗宏、屠长文、梁情文 |
绘制单位 |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