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试点城市和地区的碳市场准惩罚机制》

《表2 试点城市和地区的碳市场准惩罚机制》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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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优化路径——基于碳排放权价格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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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各试点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我国的碳交易市场长期处于缺少专项法律制度的阶段,目前各试点除了2014年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以试点政府的规章和地方性文件为约束。各试点立法效力也不同,三个试点具有政府制定的规章分别是上海市、广东省和湖北省,深圳市和北京市具有地方性法规,天津和重庆立法效力最低只依靠规范性文件。并且各试点对未履约企业的惩罚制度不一(如表2),其中广东省、深圳市、上海市对未能按时履约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和没有上交足额的碳配额具有相对详尽的惩罚制度。天津的惩罚较轻,湖北省、北京市主要用罚金约束企业。此外,在监管体系方面还存在欠缺,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相结合的方式不利于有效的监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