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德国民法典中住房租赁合同终止事由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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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住房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解除权限制——兼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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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德国民法典》第542条,德国法将使用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两种基本类型譺)[39-40]。在法定解除事由中,定期租赁合同只可被特别终止(au覻erordentliche Kündigung),而不定期租赁合同则既包括普通终止(ordentliche Kündigung)和特别终止。普通终止需要附期限提前通知终止,而特别终止包括附期限终止和即时终止两种类型[41]180。依《德国民法典》第549条的规范指引,住房租赁可以适用不同于使用租赁关系“一般规定”的特别规定。需加强调的是,根据《德国民法典》第575条对于订立定期住房租赁合同的条件限定,不难看出,德国法系以不定期住房租赁合同为原则、定期住房租赁合同为例外的承租人保护模式。对于住房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解除权限制,具体规范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