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官员独董辞职与企业实际税率 (辞职前1年和辞职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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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政策与企业税收优惠获得的公平性——对中组部18号文件政策效应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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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和***分别表示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下同。

民营企业中的官员独董辞职与实际税率的关系研究结果见表7。笔者发现,与国有企业类似,民营企业中的官员独董在辞职前1年,也只有低级官员独董能降低企业实际税率,高级官员并没有发挥显著作用,但无论是采用赋值法还是虚拟变量法,民营企业低级官员独董的系数绝对值都要小于国有企业的系数绝对值。可能的原因在于,政府官员对资源和权力的支配能力在很大程度上由其行政级别决定[20],通常情况下,国有企业所聘请的官员独董比民企的官员独董拥有更高的行政级别,对企业实际税率的影响更大,因此国有企业通过聘请官员独董可以享受到更高程度的税收优惠。在民营企业任职的低级官员独董辞职当年、辞职后1年、辞职后2年,其对民营企业实际税率的影响均不再显著,这说明中组部18号文发布之后,在民营企业任职的官员独董迅速脱离企业,其对企业实际税率的影响也快速衰减,中组部18号文的禁令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