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收入递增包干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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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前新中国财政制度之自然演进与理性构建——基于法社会学视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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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递增包干:在这种包干形式下,先确定两个比例,一个是收入的环比递增率,另一个是收入的留成和上解比例,即如果地方收入增长超过了原定递增率,那么超收部分全部留给地方,在递增率之内的部分则按照原定留成和上解比例与中央分享。可以看出,这是一种对地方有较大激励性的包干形式,在实际执行中,还针对不同地区情况适用不同的比例,如表5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