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学丛书 税务诉讼之诉讼标的》求取 ⇩

一、问题之提出1

(一)有关税务诉讼之程序标的问题1

(二)有关税务诉讼之诉讼标的问题2

二、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4

(一)研究目的4

(二)研究方法5

三、研究范围5

第一章税务诉讼之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6

第一节税务诉讼之基本理念6

一、前言6

二、税捐正义6

(一)概说7

(二)有效的保护人民权利8

A.保护人民权利8

B.有效的保护人民权利10

(三)维持客观的法秩序17

三、诉讼经济原则18

四、法安定性原则22

第二节税务诉讼上之基本原则24

一、概说24

二、处分权主义24

三、职权探知主义27

第二章税务诉讼之程序标的——非固有意义之诉讼标的32

第一节概说32

一、问题之提出32

二、程序标的之概念33

三、程序标的与诉讼标的等概念之区别34

第二节课税处分与复查决定37

一、问题之提出37

二、原处分主义37

(一)德国37

A.概说37

B.原处分作为程序标的38

C.权利救济决定单独作为程序标的41

(二)日本44

A.意义44

B.原处分主义之诉讼法的性质45

C.驳回审查请求之裁决的意义46

Ⅰ、程序驳回之裁决47

Ⅱ、一部撤销、一部驳回裁决48

Ⅲ、修正裁决49

Ⅳ、全部驳回之裁决52

Ⅴ、原处分承认之裁决53

D.原处分撤销之诉与裁决撤销之诉54

三、裁决主义56

(一)意义56

(二)理论根据56

(三)与审查请求前置主义之区别57

(四)原处分之争执及撤销57

(五)起诉期间之遵守60

四、我国实务上见解60

五、本文见解62

第三节税捐行政处分与诉愿决定、再诉愿决定64

一、问题之提出64

二、原处分主义64

(一)德国64

A.概说64

B.原行政处分作为程序标的66

C.诉愿决定作为程序标的69

Ⅰ、诉愿决定使第三人第一次蒙受不利益70

Ⅱ、诉愿决定对于原处分附加独立的不利益71

Ⅲ、诉愿决定违反重大的程序规定72

三、我国实务上见解74

(一)原处分作为程序标的75

(二)诉愿决定或再诉愿决定单独作为程序标的76

A.诉愿决定等使第三人第一次蒙受不利益的情形76

B.诉愿决定等违反重大的程序规定的情形77

四、本文见解79

(一)诉愿决定或再诉愿决定使第三人第一次蒙受不利益80

(二)诉愿决定对于原处分附加独立的不利益80

(三)诉愿决定有违反重大的程序规定81

第四节课税处分与变更处分82

一、问题之提出82

二、德日学说实务见解82

(一)德国82

A.课税处分与变更处分之关系82

B.变更处分作为程序标的85

Ⅰ、变更处分作为法院外权利救济程序之标的85

Ⅱ、变更处分作为诉讼程序之标的86

(二)日本90

A.课税处分与变更处分间之关系91

B.原处分或变更处分作为程序标的94

Ⅰ、变更处分作为法院外权利救济之程序标的94

Ⅱ、法院内诉讼程序之标的95

a.增额变更的情形,变更处分作为程序标的96

b.减额变更的情形,「原处分」作为程序标的99

三、我国实务见解100

四、本文见解102

第五节税捐行政处分之可分性105

一、问题之提出105

二、税捐行政处分之可分性106

(一)行政处分之可分性106

A.概说106

B.行政处分附款之可分性107

(二)税捐行政处分之可分性108

A.意义109

Ⅰ、概念109

Ⅱ、界限110

B.判断标准111

Ⅰ、规制内容之可分性111

Ⅱ、稽征机关之意思112

a.税法上羁束处分113

b.税法上裁量处分114

C.税捐行政处分附款之可分性115

Ⅰ、税捐行政处分之附款115

Ⅱ、税捐行政处分附款之可分性116

a.概说116

b.保留事后审查之课税处分之可分性117

c.暂时性课税处分之可分性118

(三)课税处分之可分性119

A.课税基础之可分性?119

Ⅰ、争点主义119

Ⅱ、总额主义120

a.在法律上及税务争讼上,课税基础欠缺可分性120

b.在性质上,课税基础欠缺可分性121

B.税额之可分性122

三、税捐行政处分之部分诉讼可能性123

(一)概说123

(二)课税基础之部分诉讼可能性125

A.争点主义之见解125

B.总额主义之见解126

(三)税额之部分诉讼可能性128

A.部分诉讼可能性128

B.课税处分之部分不可争力129

C.诉讼标的133

第三章税务诉讼之诉讼标的——固有意义之诉讼标的134

第一节诉讼法上诉讼标的之意义134

一、诉讼标的之概念及其机能134

1.行政诉讼之救济方法之允许135

2.诉讼系属135

3.客观的诉之合并之允许135

4.诉之变更136

5.法院对于事实关系之调查范围136

6.诉之部分撤回136

7.部分判决137

8.既判力137

二、诉讼标的之可能的构成要素138

三、诉讼标的之比较研究138

第二节民事诉讼意义下之诉讼标的140

一、概说140

二、实体法说140

(一)旧实体法说140

A.LENT141

B.兼子一142

C.我国学说见解144

D.实务见解145

E.旧实体法说之克服147

(二)新实体法说149

A.Nikisch149

B.Henckel151

C.Grunsky152

D.斋藤秀夫154

E.上村明广155

F.陈荣宗155

G.批评156

三、诉讼法说156

(一)二分肢说(诉之声明及事实关系共同构成诉讼标的)156

A.Arens157

B.Thomas/Putzo159

Ⅰ、诉之声明159

Ⅱ、事实关系160

C.批评161

(二)一分肢说(诉之声明单独构成诉讼标的)162

A.Schwab162

B.骆永家165

四、诉讼标的之相对性概念说166

(一)独自的判决标的说167

A.Blomeyer167

B.Schumann167

C.邱联恭169

(二)内容可变的诉讼标的170

(三)按照诉讼类型,决定诉讼标的概念171

A.Jauerning172

B.三ケ月章174

C.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176

五、本文见解177

第三节行政诉讼意义下之诉讼标的181

一、概说181

(一)实体法说181

(二)诉讼法说181

二、实体法说181

(一)行政处分撤销请求权或撤销权说181

A.Bettermann182

B.Grunsky183

C.kopp185

D.Gehring/Wacke187

E.兼子一/泷川叡一188

F.木村弘之亮190

(二)行政处分之违法性说191

A.Niese191

B.日本通说见解193

Ⅰ、雄川一郎193

Ⅱ、原田尚彦195

Ⅲ、近藤昭三196

Ⅳ、田中二郎199

Ⅴ、宫崎良夫202

Ⅵ、白石健三/滨川清204

Ⅶ、小山升207

C.日本实务见解209

(三)行政处分违法并损害原告权利之权利主张说213

A.德国通说213

Ⅰ、Menger214

Ⅱ、Bachof216

Ⅲ、Ule217

Ⅳ、Eyermann/Frohler219

Ⅴ、Redeker/v.Oertzen221

Ⅵ、Stern222

Ⅶ、其他:223

a.Tshira/Schmitt Glaeser223

b.Schmidt224

B.德国实务见解226

Ⅰ、被告之权利主张226

Ⅱ、行政处分损害原告权利之权利主张226

Ⅲ、行政处分违法并损害原告权利之权利主张227

三、诉讼法说229

(一)二分肢说229

A.Luke229

B.三ケ月章236

(二)一分肢说237

A.Stiefel238

B.Haustein240

四、我国学说实务见解241

(一)学说241

A.行政处分说242

B.行政处分之违法性说243

C.权利主张说244

D.二分肢说244

(二)实务见解245

A.行政处分说?245

B.实体法上法律关系说246

C.小结249

五、本文见解250

(一)现行法之规定250

(二)撤销诉讼之专属裁判权251

(三)法安定性及诉讼经济原则252

(四)有效的权利保护253

第四节税务诉讼意义下之诉讼标的254

一、税务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之区别254

二、法院外权利救济之争讼标的258

(一)复查程序之争讼标的258

A.总额主义258

Ⅰ、行政处分之整体规制内容之适否,作为争讼标的258

Ⅱ、行政处分之部分规制内容之适否,作为争讼标的266

B.争点主义266

Ⅰ、学说266

Ⅱ、我国实务见解267

Ⅲ、检讨269

a.申请复查应叙明理由,不足以作为争点主义之依据269

b.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不足以作为争点主义之依据271

c.课税基础之可分性,不足以作为争点主义之依据276

d.从权利救济观点,不应采争点主义277

(二)诉愿、再诉愿程序之争讼标的279

A.概说279

B.总额主义279

Ⅰ、概念279

Ⅱ、诉愿声明(要求)之影响280

a.学说见解280

b.实务见解287

c.本文见解288

Ⅲ、总额主义之内容292

a.诉愿审查范围及于原处分之适否全部292

b.诉愿调查之限制296

C.争点主义299

Ⅰ、原处分理由之当否,构成争讼标的299

a.概说299

b.高田敏300

c.金子宏301

d.山田二郎303

e.小结及批评304

Ⅱ、诉愿人所争执之具体的违法事由,构成争讼标的307

a.实务见解307

b.批评311

1.优点311

2.缺点311

三、税务诉讼之诉讼标的314

(一)诉讼标的理论314

A.实体法说314

Ⅰ、税捐债权或税捐债务说314

a.税捐债权说314

b.税捐债务说318

Ⅱ、课税处分之合法性或违法性说320

a.课税处分之客观合法性说320

b.课税处分之客观违法性说324

1.总额主义324

(1)日本学说324

(2)日本实务见解328

(3)总额主义之界限332

(a)学说之对立332

(b)日本实务见解及其新趋势335

2.争点主义341

c.课税处分之具体违法性说346

d.税额认定方法之合理性说(课税处分之手续上违法说)348

Ⅲ、行政处分违法并损害原告权利之权利主张说350

B.诉讼法说354

Ⅰ、二分肢说(诉之声明及事实关系共同决定诉讼标的)355

Ⅱ、一分肢说(裁判要求说)357

a.List357

b.Muffelmann358

c.Martens360

Ⅲ、事实关系说361

a.提出于法院供裁判之事实关系说361

b.请求权根据之构成要件事实说363

c.系争课税处分之个别的课税基础说365

C.实体法与诉讼法混合说365

(二)实务见解370

A.实体法上税捐债权债务之法律关系之权利主张说370

Ⅰ、实体法上法律关系说370

Ⅱ、税捐债权或税捐债务说372

B.争点主义373

Ⅰ、原告所争执之个别的课税基础及就该部分税额之适否374

Ⅱ、复查、诉愿前置主义对于诉讼标的范围之限制375

(三)本文见解377

A.现行法之规定378

B.诉讼经济原则及有效的权利保护379

C.课税处分等之撤销诉讼之排他的裁判权380

第四章总额主义之诉讼标的理论之建立382

第一节问题之提出382

一、争点主义之类型及立论根据382

(一)类型383

(二)立论根据383

二、总额主义之类型及立论根据386

(一)类型386

(二)立论根据387

第二节争点主义之探讨390

一、事实关系说之探讨390

(一)现行法之规定390

(二)一般行政处分之理由的争讼390

(三)课税基础之独立争讼395

A.原则395

B.例外399

Ⅰ、例外情形400

a.对于税法领域外之拘束400

b.对于税法领域之拘束401

1.过低的税捐核定401

2.税捐核定为零403

Ⅱ、争讼方式407

(四)小结409

二、二分肢说之探讨410

(一)课税处分理由替换之可否410

A.一般行政处分理由替换之可否410

Ⅰ、原则411

a.未变更行政处分之本质411

b.权利防御未受损害415

Ⅱ、例外情形416

a.裁量处分417

b.实体法特别规定载明处分理由418

Ⅲ、小结419

B.课税处分理由替换之可否421

Ⅰ、原则421

a.未变更行政处分之本质424

b.未损害权利防御425

Ⅱ、例外426

a.裁量处分426

b.具有判断馀地之行政决定428

c.行政处分强制载明理由429

Ⅲ、小结432

(二)处分权主义可否作为二分肢说之诉讼标的理论依据433

A.处分权主义433

B.「无诉,即无裁判」,不能成为二分肢说之立论依据435

C.法院不得逾越诉之声明为裁判,不能作为二分肢说之立论依据435

D.小结440

(三)复查、诉愿前置主义,可否限制诉讼审理范围440

A.尊重行政权之第一次判断权,是否妨碍原告主张新事实441

Ⅰ、行政权之第一次判断权441

Ⅱ、行政权之第一次判断权,并不妨碍原告主张新事实444

B.复查、诉愿前置程序,是否妨碍原告主张新的违法事由445

Ⅰ、问题点445

Ⅱ、日本446

Ⅲ、德国448

Ⅳ、我国450

C.裁决主义是否妨碍原告主张新的违法事由452

Ⅰ、视复查决定为终局的处分452

Ⅱ、复查程序可否视为「行政审判」,并适用实质的证据法则453

D.小结456

第三节总额主义之探讨458

一、前言458

二、总额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458

(一)问题之提出458

(二)法院职权调查之界限459

A.查明界限取决于当事人之行为459

B.原告未履行其税法上之举证或证明义务时,法院毋须调查463

C.撤销原处分发回原处分机关重为处分464

(三)小结465

三、总额主义与书面审理主义466

四、总额主义与当事人之程序保障468

(一)问题之提出468

(二)法律上听审请求权468

A.听审权利为基本权469

B.内容470

(三)小结474

五、总额主义与诉讼标的概念之相对性475

(一)问题之提出475

(二)总额主义如何妥当解决既判力之问题475

A.与争点主义之比较476

B.总额主义学说之对立476

Ⅰ、独自的判决标的说477

Ⅱ、诉讼标的与判决标的一致说477

(三)小结478

第四节争点主义与总额主义之比较480

一、诉讼之促进与正确裁判480

二、当事人之处分权与公共利益之维护481

三、当事人之审级利益与诉讼经济483

四、个别案件正义与法安定性484

第五章总额主义之诉讼标的理论之展开487

第一节 前言487

第二节总额主义之诉讼标的理论之展开487

一、税务行政诉讼之权利救济途径之允许487

二、诉讼标的之表明492

(一)问题之提出492

(二)行政诉讼上诉讼标的之表明493

(三)税务诉讼上诉讼标的之表明495

A.争点主义之见解495

B.总额主义之见解495

Ⅰ、仅表明系争课税处分即可495

Ⅱ、须具体的说明496

C.未表明诉讼标的之效果500

三、诉讼系属501

四、客观的诉之合并502

五、诉之变更、追加与部分撤回503

(一)诉之变更503

(二)诉之追加507

(三)诉之部分撤回509

A.部分撤回之情形509

B.关于个别争点之「部分撤回」512

六、事实及法律状态之裁判基准时514

(一)问题之提出514

(二)撤销诉讼之裁判基准时514

A.一般行政处分撤销诉讼之裁判基准时514

Ⅰ、原则515

a.处分时说515

b.最后的行政决定时说517

c.判决时说518

d.诉之声明说520

e.实体法说520

Ⅱ、个别情形521

a.裁量处分521

b.继续性效力之行政处分522

c.尚未执行之行政处分523

d.双重效力之行政处分523

e.形成处分524

B.税捐行政处分撤销诉讼之裁判基准时525

Ⅰ、原则525

Ⅱ、例外情形527

a.溯及生效之事实关系变更527

b.溯及生效之法律变更529

c.法律见解之变更529

d.基础处分之变更531

Ⅲ、其他个别情形533

(三)给付诉讼之裁判基准时534

(四)确认诉讼之裁判基准时536

七、部分判决537

(一)部分判决之情形537

(二)对于「个别争点」之部分判决之可否541

A.总额主义之见解541

B.争点主义之见解541

八、既判力542

(一)既判力之概念542

(二)诉讼标的与裁判标的548

A.既判力客观范围之界限548

B.诉讼标的与裁判标的一致说551

C.独自的裁判标的说552

Ⅰ、P.Fischer552

Ⅱ、Kuhn/Kutter/Hofmann553

Ⅲ、Ziemer/Haarmann/Lohse/Beermann553

Ⅳ、Graber/von Groll554

Ⅴ、Ziemer/Birkholz555

Ⅵ、联邦财务法院557

D.小结558

(三)既判力效力之限制559

A.驳回判决559

B.撤销判决562

Ⅰ、基于程序上理由之撤销判决562

Ⅱ、基于实体上理由之撤销判决563

第六章结论567

一、税务诉讼之程序标的567

(一)课税处分与复查决定567

(二)税捐行政处分与诉愿决定、再诉愿决定568

(三)课税处分与变更处分568

(四)税捐行政处分之可分性569

二、税务诉讼之诉讼标的569

(一)民事诉讼之诉讼标的570

(二)一般行政诉讼之诉讼标的570

(三)税务诉讼之诉讼标的571

三、总额主义之诉讼标的理论之建立574

(一)争点主义之检讨574

A.事实关系说之检讨574

B.二分肢说之检讨575

(二)总额主义之检讨577

A.总额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577

B.总额主义与书面审理主义578

C.总额主义与当事人之程序保障578

D.总额主义与既判力问题578

(三)争点主义与总额主义比较579

四、总额主义之诉讼标的理论之展开580

(一)公法上争议580

(二)诉讼标的之表明580

(三)诉讼系属580

(四)诉之客观合并580

(五)诉之追加变更581

(六)诉之部分撤回581

(七)事实及法律状态之裁判基准时581

(八)部分判决582

(九)既判力582

参考文献583

一、中文部分583

(一)实务资料583

(二)书籍584

(三)文章588

二、日文部分596

(一)实务资料596

(二)书籍596

(三)文章598

三、德文部分604

(一)实务资料604

(二)书籍604

(三)文章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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