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原论》求取 ⇩

目 录1

第一编总论1

第一章罗马法研究的对象和意义1

第一节罗马法的概念1

第二节罗马法研究的对象4

第三节罗马法的基本特征7

一、罗马法是人定法而不是神意法8

二、罗马法重实际而不专尚理论9

三、罗马私法特别发达9

第四节罗马法的巨大历史影响及其原因10

第五节学习罗马法的意义14

第二章罗马法的历史20

第一节罗马法的分期20

一、二分法21

二、三分法21

三、四分法22

四、五分法23

第二节第一期——王政时期(公元前753年—前510年)24

一、概况24

二、政治组织25

三、法律渊源28

第三节第二期——共和国时期(公元前510年—前27年)29

一、概况29

二、政治组织30

三、法律渊源34

第四节第三期——帝政前期(公元前27年—公元284年)47

一、概况47

二、政治组织48

三、法律渊源50

一、概况60

第五节第四期——帝政后期(公元284年—565年)60

二、政治组织62

三、法律渊源62

四、法典的编纂64

第六节罗马法的复兴73

一、注释法学派74

二、沿革法理学派76

三、理性法学派77

四、历史法学派78

第一节“法”的语义学意义及其制定80

第三章罗马法上“法”的语义及其分类80

第二节罗马法的分类83

一、公法和私法83

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84

三、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86

四、市民法和长官法87

五、人法、物法和诉讼法88

六、旧法和新法88

第三节罗马法的编排体系88

第一节法律解释的缘由和意义90

第四章罗马法的解释90

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种类92

一、法律解释93

二、学理解释93

第二编人法97

第一章自然人97

第一节人格97

一、人和人格的概念97

二、人格的内容98

(一)自由权98

(二)市民权99

(三)家族权106

三、人格的变更108

(一)人格变更的种类108

(二)人格变更的效果112

四、名誉减损114

(一)名誉减损的概念114

(二)名誉减损的种类及法律效力115

五、人格的始终117

(一)出生117

(三)失踪119

(二)死亡119

第二节行为能力120

一、年龄121

(一)幼儿122

(二)儿童122

(三)未成年人123

(四)成年人123

二、妇女124

三、精神病人124

四、浪费人125

一、概述126

第三节住所126

二、住所的种类127

(一)原来住所127

(二)任意住所127

(三)法定住所127

(四)约定住所128

三、住所的效力128

第二章家和家属129

第一节家的概述129

(一)家族130

一、法亲130

(二)族亲131

(三)宗亲131

二、血亲131

(一)法定自然血亲132

(二)纯自然血亲132

(三)纯法定血亲132

三、姻亲132

(一)配偶的血亲132

二、亲等133

一、亲系133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133

(二)血亲的配偶133

第三节亲属会议134

第三章家长权136

第一节概述136

第二节家长权的内容137

一、关于家属人身方面137

二、关于家属财产方面139

(一)家长授与的特有产140

(二)军役特有产141

(三)准军役特有产142

(四)外来特有产142

三、关于家属行为方面144

(一)行为能力144

(二)责任能力——私犯145

(三)诉讼能力146

第三节家长权的取得147

一、出生147

二、收养148

(一)自权人的收养149

(二)他权人的收养152

(三)遗嘱收养157

三、认领158

(一)因日后结婚的认领158

(二)因任地方议会议员的认领159

(三)因皇帝特许的认领160

第四节家长权的消灭161

一、死亡161

四、家长抛弃家长权162

二、家长或家属的人格大变更或中变更162

三、家长被依法剥夺家长权162

五、家属荣显163

第四章婚姻和夫权164

第一节概述164

一、婚姻的概念164

二、夫权165

(一)婚约的形式167

(二)订婚的要件167

第二节婚约167

一、婚约的成立167

二、婚约的效力168

三、婚约的解除168

第三节结婚169

一、结婚的要件169

(一)须有婚姻权169

(二)须为一夫一妻169

(四)须当事人同意170

(五)须家长或监护人等允诺170

(三)须已达适婚年龄170

(六)须无法定障碍171

(七)结婚证书175

二、结婚的方式176

(一)有夫权婚姻的结婚方式176

(二)无夫权婚姻的结婚方式179

第四节婚姻的效力180

一、夫妻间的效力180

(一)“有夫权婚姻”中的夫妻法律关系180

(二)“无夫权婚姻”中的夫妻法律关系181

二、父母子女间的效力184

(一)父母与子女的关系184

(二)母亲与子女的关系185

(三)父亲与子女的关系186

第五节夫妻财产186

一、嫁奁186

(一)嫁奁概述186

(二)嫁奁的种类187

(三)嫁奁的标的188

(四)嫁奁设定的方式189

(五)丈夫和妻子对于嫁奁的权利190

(六)嫁奁的返还192

(七)优帝一世对嫁奁返还的改革198

二、婚娶赠与200

(一)婚娶赠与概述200

(二)婚娶赠与的设定201

(三)婚娶赠与的效力202

三、妻在嫁奁外的财产(妻子的特有产)202

第六节婚姻的消灭203

一、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203

(一)配偶死亡203

(三)婚后发生法定婚姻障碍204

(二)配偶的一方丧失婚姻权204

(四)离婚205

二、婚姻解除的效力208

(一)关于子女身份方面的效力208

(二)关于子女抚养、监护方面的效力209

第七节姘合209

一、姘合概述209

二、姘合制度产生的原因210

三、姘合的法律效力210

(一)对于姘合当事人间的效力210

(三)对于父亲与子女的效力211

(二)对于母亲与子女的效力211

第五章家主权和恩主权213

第一节家主权213

一、奴隶的来源213

(一)出生214

(二)出生后变为奴隶的214

二、奴隶的法律地位216

(一)关于人身方面217

(二)关于财产方面218

(四)关于宗教方面219

(三)关于诉讼方面219

一、解放奴隶220

第二节恩主权220

(一)主人解放221

(二)法定解放224

二、对解放奴隶的限制225

(一)对解放奴隶的数目之限制225

(二)有关年龄的限制226

(三)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限制227

(一)市民解放自由人229

三、解放自由人的法律地位229

(二)拉丁人解放自由人230

(三)外国人解放自由人230

四、解放自由人与恩主的关系231

(一)恩主权的内容231

(二)恩主权的取得232

(三)恩主权的消灭233

三、以人为质234

一、劳动力买卖234

二、私犯之委付234

第六章买主权234

第一节买主权的产生234

四、信托235

第二节处于买主权下的家属之法律地位235

一、古代的情况235

二、帝政以后的情况236

第七章准奴隶237

第一节监护和保佐概述241

一、监护和保佐制度的历史沿革241

第八章监护和保佐241

二、监护和保佐的对象242

第二节监护242

一、未适婚人的监护242

(一一)未适婚人监护的种类242

(二)监护人的资格247

(三)监护人的辞职和撤职248

(四)监护人的职责249

(五)监护的终止255

二、女子监护256

(一)女子监护概述256

(三)女子监护人的职权257

(二)女子监护的种类257

(四)女子监护的消灭258

第三节保佐259

一、保佐概述259

二、精神病人的保佐259

(一)精神病人保佐的设定260

(二)保佐人的职责及终止260

三、浪费人保佐261

(一)浪费人保佐的意义261

(三)保佐人的职责262

(二)浪费人保佐的设定262

四、未成年人的保佐263

(一)未成年人保佐产生的背景263

(二)未成年人保佐的沿革264

第九章法人268

第一节法人概述268

第二节法人的种类269

一、社团269

二、财团270

第三节法人的能力271

一、法人成立的条件272

第四节法人的成立和消灭272

二、法人的消灭273

第三编物权法276

第一章物276

第一节物的概念276

第二节物的分类277

一、非财产物或不可有物与财产物或可有物277

(一)非财产物或不可有物277

(二)财产物或可有物280

二、有体物与无体物281

三、要式移转物与略式移转物282

四、动产与不动产283

(一)动产283

(二)不动产283

五、消费物与不消费物285

六、代替物与不代替物285

七、特定物与不特定物286

八、可分物与不可分物287

九、单一物、合成物与聚合物287

十、主物与从物288

十一、原物与孳息291

十二、费用与损害293

十三、有主物与无主物294

十四、现在物与未来物296

第二章物权297

第一节物权概述297

第二节所有权299

一、所有权概述299

(一)所有权的概念299

(二)所有权的权能300

(三)对所有权的限制301

二、所有权的沿革304

三、所有权的种类307

(一)市民法所有权307

(二)大法官法所有权307

(三)外国人所有权(万民法所有权)308

(四)行省土地所有权309

四、共有309

(一)共有的概念309

(二)共有的产生310

(三)共有人的权利义务310

(一)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分类312

(四)共有财产的分割312

五、所有权取得的方式312

(二)市民法的取得方式314

(三)万民法的取得方式336

(四)大法官法的取得方式349

六、所有权的保护350

(一)物件返还诉350

(二)所有权保全诉354

(三)菩布利西亚那诉355

(一)所有权消灭的种类358

七、所有权的消灭358

(二)所有权消灭后的恢复359

第三节他物权359

一、他物权概述359

二、役权360

(一)役权概述360

(二)地役权362

(三)人役权368

(四)役权的设定376

(五)役权的保护379

(六)役权的消灭380

三、永租权383

(一)永租权概述383

(二)永租权的性质384

(三)永租权的设定386

(四)永租权人的权利386

(五)永租权人的义务387

(六)永租权的保护388

(七)永租权的消灭388

(二)地上权人的权利和义务389

(一)地上权概述389

四、地上权389

(三)地上权的消灭390

五、担保物权390

(一)担保物权概述390

(二)担保物权的种类391

(三)担保物权的成立要件395

(四)担保物权的效力398

(五)担保物权的保护404

(六)担保物权的消灭406

一、占有概述407

第四节 占有407

(一)法定占有和自然占有409

(二)适法占有和违法占有409

二、占有的分类409

(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410

(四)直接占有和代理占有410

(五)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410

(六)真占有和假占有410

三、占有的法律效果411

四、占有的条件411

(七)有令状的占有和时效取得占有411

(一)客观条件412

(二)主观条件412

五、占有的取得416

(一)占有的主体416

(二)占有的客体416

(三)占有取得的方法417

六、占有的保护——占有令状420

(一)概述420

(二)占有令状的种类422

(三)帝政后期对占有令状的改革427

七、占有的丧失428

(一)自己占有的丧失429

(二)代理占有的丧失430

八、准占有431

(一)准占有概述431

(二)准占有的取得和丧失432

(三)准占有的效果432

一、由身份继承演变为财产继承434

第一章罗马继承法的主要原则及其演变434

第四编继承法434

二、由概括继承发展为限定继承435

三、以遗嘱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为辅436

四、两种法定继承长期并存438

五、罗马法的法定继承人分当然继承人、438

必然继承人和任意继承人438

六、法定继承是均分继承439

七、一为继承人,永为继承人439

八、罗马法适用代位继承439

第一节遗嘱继承的意义441

第二章遗嘱继承441

第二节遗嘱的方式442

一、市民法的遗嘱方式442

二、大法官法的遗嘱方式446

三、帝政后期的遗嘱方式447

(一)私式遗嘱447

(二)公式遗嘱448

(三)特别遗嘱449

第三节遗嘱能力451

一、立遗嘱的能力451

二、遗嘱继承的能力455

三、遗嘱作证能力459

第四节继承人的指定459

一、指定继承人的位置460

二、指定继承人的用语461

三、指定继承人的人数461

四、附条件或期限的指定464

第五节指定的补充467

一、普通补充指定467

二、未适婚人的补充指定470

(一)概述470

(二)未适婚人补充指定的要件471

(三)未适婚人补充指定的无效474

三、准未适婚人的补充指定474

第六节遗嘱自由的限制477

一、废除继承人的限制477

(一)市民法的规定477

(二)大法官法的改革482

(三)优帝一世的改革484

二、遗嘱逆伦诉485

(一)概述485

(二)起诉的条件486

(三)本诉的效力490

三、特留份追补诉491

(一)概述491

(二)本诉的效力491

四、赠与或嫁奁逆伦诉492

(一)概述492

(二)两诉的效力492

第七节遗嘱的无效493

一、违法遗嘱的无效493

二、合法遗嘱的无效494

第八节遗嘱的启封496

第三章法定继承498

第一节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498

一、法定继承必须在无遗嘱继承时开始498

二、法定继承须在确定无遗嘱继承时开始499

三、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和继承499

能力,以法定继承开始时为准499

第二节《十二表法》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500

一、依法的遗产占有503

第三节大法官法对法定继承的改革503

二、补充法律的遗产占有504

三、改革法律的遗产占有504

四、遵章的遗产占有504

第四节帝政后对法定继承的改革509

第五节《优帝新欶》的规定511

第四章遗产的继承518

第一节继承的接受518

一、当然继承人和必然继承人518

二、任意继承人518

(一)接受继承的能力519

(二)接受继承的方式521

(三)接受继承的时间522

第二节继承的效力526

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526

二、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债权人的关系527

(一)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保护528

(二)对继承人的保护529

三、共同继承人之间的关系532

(一)遗产的分割532

(二)参加分割的遗产532

第三节继承权的保护536

一、继承诉537

二、遗产占有的诉权539

第五章继承的拒绝541

第一节拒绝继承的方式541

第二节拒绝继承的效力542

第六章遗赠546

第一节遗赠的要素546

一、遗赠的当事人546

二、遗赠的方式547

三、遗赠的标的物552

一、遗赠取得的时期559

第二节遗赠的取得559

二、遗赠取得的效力561

第三节遗赠的无效563

一、遗赠无效的原因563

(一)自始无效563

(二)嗣后无效564

(三)违背对遗嘱自由的限制564

二、遗赠无效的后果568

第一节遗产信托概述572

第七章遗产信托572

第二节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地位的演变573

第三节遗产信托与遗赠的区别575

第八章死因赠与577

第五编债法582

第一章法律行为582

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582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582

二、法律行为的种类583

一、法律行为的要素586

(一)当事人586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构成586

(二)标的596

(三)方式600

二、法律行为的常素601

三、法律行为的偶素601

(一)条件601

(二)期限608

(三)负担611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解释612

二、法律行为内容发生歧义或晦涩不明的613

一、法律行为内容明确的613

第四节代理615

一、代理概述615

二、代理的沿革616

第五节法律行为的无效621

一、法律行为无效的概念621

二、法律行为无效的分类621

三、有关无效行为的法律规定623

二、罗马历法624

一、期日和期间的概念624

第六节期日和期间624

三、时间的计算625

第二章债628

第一节债的概述628

一、债的概念628

二、债的主体629

三、债的标的630

四、债的种类630

五、债的效力641

(二)故意和过失642

(一)给付642

(三)事变649

(四)迟延650

第二节债的发生654

一、契约654

(一)契约概述654

(二)契约的分类656

(三)契约的效力661

(四)要式契约664

(五)要物契约672

(六)诺成契约688

(七)无名契约746

(八)简约754

二、准契约768

(一)不当得利768

(二)无因管理773

(三)其它准契约777

三、私犯781

(一)私犯概述781

(二)私犯的构成要件782

(三)私犯的种类785

(四)准私犯803

第三节债的保全810

一、违约金契约810

二、定金811

三、副债权契约812

四、连带债813

五、保证817

(一)保证概述817

(二)保证的种类818

(三)关于保证的限制825

第四节债的转移827

一、债的转移的沿革828

二、债的转移的种类828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830

四、债权让与的限制831

(一)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831

(二)依法律关系的性质而不得让与的831

(三)法律明定不得让与的831

第五节债的消灭832

(一)清偿的要件833

一、清偿833

(二)清偿的效力837

(三)清偿的证明838

二、提存839

三、更改840

(一)更改的概说840

(二)更改的种类841

(三)更改的效力842

(四)强制更改842

四、抵销842

(一)抵销的概述842

(二)抵销的条件844

(三)抵销的限制846

(四)抵销的效力847

五、免除847

六、混同850

七、其它债的消灭原因851

(一)消灭的时效851

(二)当事人的死亡852

(三)当事人人格的变更852

(四)标的物的灭失852

(五)无偿原因的竞合852

(十)和解853

(十二)权利被剥夺853

(十一)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853

(六)判决853

(九)终期的届满853

(八)解除条件的完成853

(七)仲裁853

第六编诉讼法855

第一章诉讼法概述855

(二)法官858

(一)私诉程序858

一、法院组织858

第二章法定诉讼858

(三)审判员860

二、法定诉讼的特征862

三、法定诉讼的程序865

(一)传唤865

(二)法律审理866

(三)证讼866

(五)执行867

四、法定诉讼的方式867

(四)事实审理867

(一)拘押868

(二)扣押870

(三)宣誓决讼871

(四)请求返还诉875

(五)申请任命仲裁人876

五、法定诉讼的消灭877

第三章程式诉讼878

一、概述878

(一)法官880

二、法院组织880

(二)承审员883

三、程式诉讼的种类883

(一)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883

(二)市民法诉讼和大法官法诉讼884

(三)严法诉讼和诚信诉讼885

(四)仲裁诉讼和非仲裁诉讼885

(五)确定诉讼和不确定诉讼886

(六)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886

(八)可转移诉讼和不可转移诉讼887

(七)永久诉讼和有期诉讼887

(九)先决诉讼和非先决诉讼888

四、程式诉讼的程序889

(一)传唤889

(二)法律审理889

(三)程式的内容890

(四)程式错误的效力893

(五)诉讼代理895

(六)证讼897

(七)事实审理898

(八)诉讼救济903

(九)执行904

五、特别程序908

(一)谕令口约908

(二)占有裁定908

(三)令状909

(四)回复原状911

六、程式诉讼的消灭914

第四章非常程序915

一、概述915

二、法院组织916

三、诉讼的分类及其改革918

四、非常程序的特征919

五、诉讼程序的改革920

(一)传唤920

(二)审判922

(三)上诉923

(四)执行924

附录一 罗马王、帝年表926

附录二 《十二表法》931

附录三 主要参考书目943

1994《罗马法原论》由于是年代较久的资料都绝版了,几乎不可能购买到实物。如果大家为了学习确实需要,可向博主求助其电子版PDF文件(由周枏著 1994 北京:商务印书馆 出版的版本) 。对合法合规的求助,我会当即受理并将下载地址发送给你。

高度相关资料

罗马法  下(1937 PDF版)
罗马法 下
1937 会文堂新记术局
罗马盛衰原因论  (附:论趣味)(1962 PDF版)
罗马盛衰原因论 (附:论趣味)
1962
罗马盛衰原因论  法  孟德斯鸠( PDF版)
罗马盛衰原因论 法 孟德斯鸠
罗马法原理  下( PDF版)
罗马法原理 下
北京:商务印书馆
罗马法原理  上( PDF版)
罗马法原理 上
台湾商务印书馆
罗马法原论  下(1994 PDF版)
罗马法原论 下
1994 北京:商务印书馆
罗马私法进化论(1992 PDF版)
罗马私法进化论
1992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罗马法提要(1988 PDF版)
罗马法提要
1988 北京:法律出版社
罗马法原理(1988 PDF版)
罗马法原理
1988 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罗马法原论  上(1994 PDF版)
罗马法原论 上
1994 北京:商务印书馆
罗马法(1990 PDF版)
罗马法
1990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罗马法(1997 PDF版)
罗马法
1997 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罗马盛衰原因论(1962 PDF版)
罗马盛衰原因论
1962 北京:商务印书馆
大陆近代法律思想小史  下编(1923 PDF版)
大陆近代法律思想小史 下编
1923 上海商务印书馆
罗马法史(1994 PDF版)
罗马法史
1994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