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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律(前军政府修正)1

第一编总则3

第一章 法例3

第二章3

第一节 权利能力3

第二节 行为能力4

第三节 责任能力8

第四节 住址9

第五节 人格保护10

第六节 死亡宣告11

第三章 法人11

第一节 通则11

第二节 社团法人13

第三节 财团法人30

第四章 物35

第五章 法律行为37

第一节 意思表示37

第二节 契约43

第三节 代理45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52

第五节 无效撤消及同意54

第六章 期间及期日58

第七章 时效59

第一节 通则59

第二节 取得时效64

第三节 消灭时效65

第八章 权利之行使及担保67

第二编债权75

第一章通则75

第一节 债权之标的75

第二节 债权之效力79

第三节 债权之让与92

第四节 债务之承任96

第五节 债权之消灭98

第一欵 清償98

第二欵 提存102

第三欵 抵销106

第四欵 更改108

第五欵 免除109

第六欵 混同109

第六节 多数债权人及债务人109

第二章 契约116

第一节 通则116

第一欵 契约之成立及其内容116

第二欵 契约之效力119

第三欵 契约之解除123

第二节 买卖127

第一欵 通则127

第二款 买卖之效力128

第三欵 买回128

第四欵 特种之买卖142

第三节 互易142

第四节 赠与143

第五节 使用赁贷借147

第六节 用益赁贷借159

第七节 使用贷借162

第八节 消费贷借164

第九节 雇佣166

第十节 承揽169

第十一节 居间176

第十二节 委任177

第十三节 寄讬181

第十四节 合夥184

第十五节 隐名合夥195

第十六节 修身定期金契约198

第十七节 博戏及赌事199

第十八节 和解200

第十九节 债务约束及债务认诺201

第二十节 保证201

第三章 广告205

第四章 发行指示证券205

第五章 发行无记名证券211

第六章 管理事务216

第七章 不当利得218

第八章 侵权行为222

第三编物权235

第一章 通则235

第二章 所有权236

第一节 通则236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237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246

第四节 共有249

第三章 地上权255

第四章 永佃权258

第五章 地役权261

第六章 檐保物权266

第一节 通则266

第二节 抵押权267

第三节 土地债务278

第四节 不动产质权281

第五节 动产质权284

第七章 占有295

第四编亲属309

第一章 通则(附表)309

第二章 家制314

第一节 总则314

第二节 家长及家属314

第三章 婚姻315

第一节 婚姻之要件315

第二节 婚姻之无效及撤销316

第三节 婚姻之效力319

第四节 离婚320

第四章 亲子322

第一节 亲权322

第二节 嫡子324

第三节 庶子324

第四节 嗣子325

第五节 私生子328

第五章监护329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330

第一欵 监护之成立330

第二款 监护之职务332

第三款 监护之修正335

第二节 成年人之监护336

第三节 保佐337

第六章 亲属会337

第五编继承345

第一章 通则345

第二章 继承346

第一节 继承人346

第二节 继承之效力347

第一欵 总则347

第二欵 继承人应继之分348

第三欵 分析遗产351

第三章 遗嘱353

第一节 总则353

第二节 遗嘱之方法354

第三节 遗嘱之效力357

第四节 遗嘱之执行360

第五节 遗嘱之撤销363

第四章 特留财产364

第五章 无人承认之继承367

第六章 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利369

▲民律总则(前北京司法部公布)373

第一章373

第一节 人373

第二节 法人377

第一欵 通则377

第二欵 社团法人382

第三欵财团法人390

第四欵 外国法人393

第二章 物394

第三章 法律行为396

第一节 行为能力396

第二节 意思表示398

第三节 契约403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405

第五节 代理407

第六节 无效撤销同意及承认412

第四章 期限之计算415

第五章 消灭时效416

▲民律债编(前北京司法部公布)425

第一章 债之发生425

第一节 契约425

第二节 悬赏广告438

第三节 无因管理440

第四节 侵权行为443

第五节 不当利得450

第二章 债之标的453

第三章 债之效力458

第四章 债权之让与及债务之承担467

第五章 债之消灭471

第一节 通则471

第二节 清偿472

第三节 提存475

第四节 抵销478

第五节 免除480

第六节 混同480

第六章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之债480

第七章 各个契约关系之债485

第一节 买卖485

第一欵 买卖之效力486

第二节 互易497

第三节 赠与498

第四节 使用租赁501

第五节 用益租赁512

第六节 使用借贷515

第七节 消费借贷518

第八节 雇佣520

第九节 承榄523

第十节 居间530

第十一节 委任532

第十二节 寄讬535

第十三节 合夥538

第十四节 隐名合夥546

第十五节 终身定期金549

第十六节 赌博550

第十七节 和解551

第十八节 保证552

▲现行律民事部分559

服制图559

服制567

名例577

户役578

田宅583

婚姻588

犯奸597

钱债599

▲中华民国刑法607

第一编总则607

第一章 法例607

第二章 文例610

第三章 时例612

第四章 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613

第五章 未遂罪616

第六章 共犯617

第七章 刑名618

第八章 累犯623

第九章 并合论罪625

第十章 刑之酌科627

第十一章 加减例628

第十二章 缓刑630

第十三章 假释631

第十四章 时效632

第二编分则633

第一章 内乱罪633

第二章 外患罪634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639

第四章 凟职罪640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645

第六章 妨害选举罪647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649

第八章 脱逃罪652

第九章 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654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655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657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665

第十三章 伪造度量衡罪668

第十四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669

第十五章 妨害风化罪673

第十六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677

第十七章 亵凟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679

第十八章 妨害农工商罪680

第十九章 鸦片罪682

第二十章 赌博罪684

第二十一章 杀人罪685

第二十二章 伤害罪687

第二十三章 堕胎罪690

第二十四章 遗弃罪692

第二十五章 妨害自由罪693

第二十六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696

第二十七章 妨害秘密罪698

第二十八章 窃盗罪699

第二十九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700

第三十章 侵占罪704

第三十一章 诈欺及背信罪705

第三十二章 恐吓罪707

第三十三章 赃物罪709

第三十四章 毁弃损坏罪710

▲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条例(国民政府公布)713

▲民事诉讼律(前军政府修正)719

第一编法院719

第一章 事物管辖719

第二章 土地管辖722

第三章 指定管辖727

第四章 合意管辖728

第五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拒却及引避728

第二编当事人732

第一章 能力732

第二章 多数当事人736

第三章 诉讼代理742

第四章 诉讼辅佐人746

第五章 诉讼费用747

第六章 诉讼担保752

第七章 诉讼救助756

第三编普通诉讼程序760

第一章 总则760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760

第二节 送达763

第三节 日期及期间771

第四节 诉讼行为之濡滞775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777

第六节 言词辩论783

第七节 裁判790

第八节 诉讼笔录791

第二章 地方审判厅第一审诉讼程序792

第一节 起诉792

第二节 准备书状797

第三节 言词辩论797

第四节 证据801

第一欵通则801

第二欵 人证805

第三欵 鉴定814

第四欵 证书817

第五欵 检证824

第六欵 据证保全825

第五节 裁判827

第六节 缺席判决834

第七节 假执行之宣示838

第三章 初级审判厅之程序840

第四章 上诉程序843

第一节 控告程序843

第二节 上告程序851

第三节 抗告程序856

第五章 再审程序860

第四编特别诉讼程序865

第一章 督促程序865

第二章 证书诉讼870

第三章 保全诉讼873

第四章 公示催告程序877

第五章 人事诉讼888

第一节 宣告禁治产程序888

第二节 宣告准禁治产程序897

第三节 婚姻事件程序898

第四节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903

▲民事诉讼律施行细则(前军政府修正)907

▲民事诉讼条例911

第一编总则911

第一章 法院911

第一节 事物管辖911

第二节 土地管辖914

第三节 指定管辖920

第四节 合意管辖921

第五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921

第二章 当事人925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925

第二节 共同诉讼928

第三节 诉讼参加930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933

第五节 诉讼辅佐人936

第六节 诉讼费用937

第七节 诉讼担保943

第八节 诉讼教助946

第三章 诉讼程序949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949

第二节 送达952

第三节 日期及期限963

第四节 诉讼行为之迟误966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968

第六节 言词辩论973

第七节 裁判980

第八节 诉讼卷宗985

第二编第一审程序986

第一章 地方审判厅诉讼程序986

第一节 起诉986

第二节 言词辩论及其准备993

第三节 证据999

第一目通则999

第二目 人证1004

第三目 鉴定1014

第四目 书证1018

第五目 勘验1025

第六目 证据保全1026

第四节 和解1029

第五节 判决1029

第二章 初级审判厅诉讼程序1038

第三编上诉审程序1042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1042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1052

第四编 抗告程序1057

第五编 再审程序1062

第六编特别诉讼程序1067

第一章 证书诉讼程序1067

第二章 督促程序1070

第三章 保全程序1075

第四章 公示催告程序1080

第五章 人事诉讼程序1087

第一节 婚姻事件程序1087

第二节 嗣续事件程序1093

第三节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1094

第四节 禁治产及准禁治产事件程序1097

第五节 宣示亡故事件程序1105

▲民事诉讼条例施行细则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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