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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

第一编总则1

第一章 法例1

第二章1

第一节 自然人2

第二节法人3

第一款 通则3

第二款 社团5

第三款 财团8

第三章 物9

第四章法律行为10

第一节 通则10

第二节 行为能力10

第三节 意思表示11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13

第五节 代理14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14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15

第六章 消灭时效16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19

民法总则施行法21

第二编25

第一章通则25

第一节债之发生25

第一款 契约25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27

第三款 无因管理27

第四款 不当得利28

第五款 侵权行为29

第二节 债之标的32

第三节债之效力35

第一款给付35

第二款 运延36

第三款 保全37

第四款 契约38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42

第五节 债之移转44

第六节债之消灭47

第一款通则47

第二款 清偿47

第三款提存49

第四款 抵销50

第五款免除51

第六款混同51

第二章各种之债52

第一节买卖52

第一款 通则52

第二款 效力52

第三款买回56

第四款 特种买卖57

第二节 互易58

第三节 交互计算58

第四节 赠与59

第五节 租赁61

第六节借贷66

第一款 使用借贷66

第二款消费借货68

第七节 僱佣69

第八节 承揽70

第九节 出版74

第十节 委任76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79

第十二节 居间81

第十三节 行纪82

第十四节 寄托84

第十五节 仓库87

第十六节运送营业88

第一款通则88

第二款 物品运送88

第三款 旅客运送93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94

第十八节 合夥94

第十九节 隐名合夥98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100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101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103

第二十三节 和解104

第二十四节 保证104

民法债编施行法107

第三编物权109

第一章 通则109

第二章所有权110

第一节 通则110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111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114

第四节 共有116

第三章 地上权118

第四章 永佃权119

第五章 地役权120

第六章 抵押权121

第七章质权124

第一节 动产质权124

第二节 权利质权125

第八章 典权127

第九章 留置权129

第十章 占有130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135

第四编亲属137

第一章通则137

第二章婚姻138

第一节 婚约138

第二节 结婚139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141

第四节夫妻财产制142

第一款通则142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143

第三款约定财产制145

第一目共同财产制145

第二目统一财产制147

第三目分别财产制147

第五节 离婚148

第三章 父母子女150

第四章监护153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153

第二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156

第五章 扶养157

第六章 家159

第七章 亲属会议159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161

第五编继承163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163

第二章遗产之继承164

第一节 效力165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165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167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168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169

第三章遗嘱170

第一节 通则170

第二节 方式171

第三节 效力173

第四节 执行174

第五节 撤销175

第六节 特留分175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177

▲公司法179

第一章通则179

第二章无限公司180

第一节 设立180

第二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181

第三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182

第四节 退股183

第五节 公司之解散184

第六节 清算186

第三章 两合公司188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189

第一节 设立190

第二节 股份193

第三节 股东会196

第四节 董事197

第五节 监察人199

第六节 会计200

第七节 公司债201

第八节 变更章程203

第九节 解散206

第十节 清算207

第五章 股份两合公司208

第六章 罚则211

公司法施行法213

▲票据法217

第一章总则217

第二章汇票219

第一节 发票及款式219

第二节 背书220

第三节 承兑222

第四节 参加承兑223

第五节 保证224

第六节 到期日225

第七节 付款226

第八节 参加付款227

第九节 追索权228

第十节 拒绝证书233

第十一节 复本234

第十二节 謄本235

第三章 本票235

第四章 支票237

第五章 附则240

票据法施行法241

▲海商法243

第一章通则243

第二章船舶244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244

第二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247

第三章海员250

第一节 船长250

第二节 船员252

第四章运送契约253

第一节 货物运送253

第二节 旅客运送258

第三节 船舶拖带259

第五章 船舶碰撞260

第六章 救助及捞救261

第七章 共同海损262

第八章 海上保险263

海商法施行法269

▲保险法271

第一章总则271

第一节 通则271

第二节 契约之成立271

第三节 契约当事人之义务273

第四节 时效276

第二章损害保险276

第一节 通则276

第二节 火灾保险279

第三节 责任保险279

第三章人身保险280

第一节 通则280

第二节 人寿保险280

第三节 伤害保险283

保险法施行法285

▲刑法287

第一编总则287

第一章 法例287

第二章 文例289

第三章 时例291

第四章 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291

第五章 未遂罪293

第六章 共犯293

第七章 刑名294

第八章 累犯297

第九章 并合论罪298

第十章 刑之酌科299

第十一章 加减例300

第十二章 缓刑301

第十三章 假释302

第十四章 时效303

第二编分则305

第一章内乱罪305

第二章 外患罪305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308

第四章 渎职罪309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312

第六章 妨害选举罪313

第七章 妨书秩序罪314

第八章 脱逃罪316

第九章 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317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317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318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323

第十三章 伪造度量衡罪324

第十四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325

第十五章 妨害风化罪327

第十六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330

第十七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331

第十八章 妨害农工商罪332

第十九章 鸦片罪332

第二十章 赌博罪334

第二十一章 杀人罪334

第二十二章 伤害罪336

第二十三章 墮胎罪337

第二十四章 遗弃罪338

第二十五章 妨害自由罪339

第二十六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341

第二十七章 妨害秘密罪342

第二十八章 窃盗罪342

第二十九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343

第三十章 侵占罪345

第三十一章 诈欺及背信罪346

第三十二章 恐吓罪347

第三十三章 赃物罪348

第三十四章 毁弃损坏罪349

法施行条例351

▲民事诉讼法353

第一编总则353

第一章法院353

第一节 管辖353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356

第二章当事人358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358

第二节 共同诉讼359

第三节 诉讼参加360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362

第三章诉讼标的之价额及诉讼费用363

第一节 诉讼标的之价额363

第二节 诉讼发用364

第三节 诉讼担保365

第四节 诉讼救助367

第四章诉讼程序368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368

第二节 送达370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373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375

第五节 言词辩论377

第六节 裁判381

第七节 诉讼卷宗384

第二编第一审程序384

第一章通常诉讼程序384

第一节 起诉384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388

第三节证据389

第一目 通则389

第二目 人证392

第三目鉴定396

第四目 书证398

第五目 勘验401

第六目 证据保全402

第四节 和解403

第五节 判决403

第二章 简易诉讼程序406

第三编上诉审程序408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408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412

第三章 抗告程序415

第四编 再审程序417

第五编特别诉讼程序419

第一章 督促程序419

第二章 保全程序422

第三章 公示催告程序425

第四章人事诉讼程序429

第一节 婚姻事件程序429

第二节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431

第三节 禁治产事件程序432

第四节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435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439

▲刑事诉讼法441

第一编总则441

第一章 法例441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441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444

第四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446

第五章 被告之讯问450

第六章 被告之羁押451

第七章 证人454

第八章 鉴定人459

第九章 扣押及搜索460

第十章 勘验464

第十一章 辩护465

第十二章 裁判467

第十三章 文件468

第十四章 送达469

第十五章 期限470

第二编第一审471

第一章公诉471

第一节 侦章471

第二节 起诉477

第三节 审判478

第二章 自诉487

第三编上诉490

第一章 通则490

第二章 第二审492

第三章 第三审493

第四编 抗告497

第五编 非常上诉499

第六编 再审500

第七编 简易程序503

第八编 执行505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509

刑事诉讼法施行条例511

▲土地法513

第一编总则513

第一章法例及施行513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513

第三章 土地重划516

第四章 土地测量516

第五章 地政机关及土地裁判所517

第二编土地登记517

第一章 通则517

第二章 登记簿册及登记地图519

第三章登记程序521

第一节 通则521

第二节 第一次土地登记程序526

第三节 所有权登记程序530

第四节 所有权以外权利登记程序532

第五节 塗销登记533

第四章 登记费534

第五章 土地权利书状535

第三编土地使用536

第一章 通则536

第二章市地536

第一节 使用限制536

第二节 房屋救济538

第三章农地540

第一节 耕地租用540

第二节 荒地使用542

第四章 土地重划程序546

第四编土地税548

第一章 通则548

第二章 地价之申报及估计549

第三章 改良物价值之估计551

第四章 地价册552

第五章 税地区别554

第六章 土地税征收555

第七章 改良物征税558

第八章 欠税559

第九章 土地税之减免560

第十章 不在地主税561

第五编土地征收562

第一章 通则562

第二章 征收准备565

第三章 征收程序566

第四章 补偿地价568

第五章 迁移费569

第六章 诉愿与公断570

第七章 罚则570

土地法施行法573

▲民事诉讼条例575

第一编总则575

第一章法院575

第一节 事物管辖575

第二节 土地管辖577

第三节 指定管辖579

第四节 合意管辖580

第五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580

第二章当事人582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582

第二节 共同诉讼584

第三节 诉讼参加585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587

第五节 诉讼辅佐人589

第六节 诉讼费用589

第七节 诉讼担保592

第八节 诉讼救助594

第三章诉讼程序596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596

第二节 送达597

第三节 日期及期限603

第四节 诉讼行为之迟误604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606

第六节 言词辩论609

第七节 裁判613

第八节 诉讼卷宗616

第二编第一审程序616

第一章地方审判厅诉讼程序616

第一节 起诉616

第二节 言词辩论及其准备620

第三节证据624

第一目 通则624

第二目人证627

第三目 鉴定633

第四目 书证635

第五目 勘验639

第六目 证据保全639

第四节 和解641

第五节 判决641

第二章 初级审判厅诉讼程序646

第三编上诉审程序648

第一章第二审程序648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653

第四编 抗告程序656

第五编 再审程序659

第六编特别诉讼程序662

第一章 证书诉讼程序662

第二章 督促程序663

第三章 保全程序666

第四章 公示催告程序669

第五章人事诉讼程序673

第一节 婚姻事件程序673

第二节 嗣续事件程序677

第三节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677

第四节 禁治产及准禁治产事件程序679

第五节 宣示亡故事件程序683

民事诉讼条例施行条例685

▲民事诉讼律687

第一编法院687

第一章事物管辖687

第二章 土地管辖689

第三章 指定管辖691

第四章 合意管辖692

第五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拒却及引避692

第二编当事人694

第一章 能力694

第二章 多数当事人697

第三章 诉讼代理人700

第四章 诉讼辅佐人702

第五章 诉讼费用702

第六章 诉讼担保706

第七章 诉讼救助708

第三编通常诉讼程序710

第一章总则710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711

第二节 送达712

第三节 日期及期间716

第四节 诉讼行为之濡滞718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720

第六节 言词辩论723

第七节 裁判727

第八节 诉讼笔录728

第二章地方审判厅第一审诉讼程序729

第一节 起诉729

第二节 准备书状731

第三节 言词辩论732

第四节证据734

第一款 通则734

第二款 人证736

第三款 鉴定741

第四款 书证743

第五款 检证747

第六款 证据保全748

第五节 裁判749

第六节 缺席判决753

第七节 假执行之宣示756

第三章 初级审判厅之程序757

第四章上诉程序759

第一节 控告程序759

第二节 上告程序763

第三节 抗告程序767

第五章 再审程序769

第四编特别诉讼程序772

第一章 督促程序772

第二章 证书诉讼775

第三章 保全诉讼777

第四章 公示催告程序779

第五章人事诉讼785

第一节 宣告禁治产程序785

第二节 宣告准禁治产程序790

第三节 婚姻事件程序790

第四节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793

民事诉讼律施行细则795

▲商人通例797

第一章商人797

第二章 商人能力798

第三章 商业注册799

第四章 商号799

第五章 商业账簿801

第六章 商业使用人及商业学徒801

第七章 代理商804

商人通例施行细则807

附录809

司法法令809

司法印纸规则809

司法状纸规则810

已嫁女子追溯继承财产施行细则811

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811

印花税暂行条例812

私盐治罪法816

缉私条例816

出版法817

军用枪炮取缔条例821

妨害内债信用惩罚令821

政治犯大赦条例821

特别刑事法令刑等计算标准条例822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823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施行条例824

暂行特种刑事诬告治罪法824

共产党人自首法824

惩治土豪劣绅条例825

处理逆产条例826

惩治盗匪暂行条例827

盗匪案件适用法律暂行细则828

惩治绑匪条例829

禁烟法830

禁烟法施行规则831

贩运人口出国治罪条例833

商标法833

商标法施行细则837

修正诉讼费用规则843

审理无领事裁判权国人民民刑事诉讼章程845

审理无约国人民民刑诉讼须知846

贴用司法印纸办法摘要847

征收诉讼费用注意事项849

民事调解法850

民事调解法施行规则851

处理民事调解应注意事项(附训令)852

司法印纸规则(原文见第二关于司法行政类)853

非讼事件征收费用暂行规则853

管收民事被告人规则(附书式)854

司法机关依印花税暂行条例科罚及执行规则855

民事诉讼执行规则856

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865

关于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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