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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律(前军政府修正)1

第一编总则3

第一章法院3

第一节 事物管辖3

第二节 土地管辖5

第三节 管辖指定及移转6

第四节 审判厅职员之回避拒却及引避9

第二章当事人12

第一节 原告官及原告人12

第二节 被告人辩护人及辅佐人16

第三章诉讼行为18

第一节 被告人之讯问18

第二节 被告人之传唤拘致及羁押19

第三节 检证搜索扣押及保管30

第四节 证言38

第五节 鉴定及通译44

第六节 急速处分46

第七节 文件54

第八节 送达60

第九节 期间62

第十节 裁判62

第二编第一审64

第一章公诉64

第一节 通则64

第二节 侦查处分65

第三节 豫审处分77

第四节 提起公诉78

第二章 公判79

第三编上诉92

第一章 通则92

第二章 控告94

第三章 上告98

第四章 抗告105

第四编再理110

第一章 再诉110

第二章 再审111

第三章 非常上告116

第五编特别诉讼程序117

第一章大理院特别权限之诉讼程序117

第二章 感化教育及监禁处分程序119

第六编 裁判之执行120

▲刑事诉讼律施行细则129

▲刑事诉讼条例(前北京政府公布)133

第一编总则133

第一章 法例133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135

第三章 法院及检察厅职员之回避141

第四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145

第五章被告之讯问150

第六章 被告之羁押152

第七章 证人157

第八章 鉴定人165

第九章 扣押及搜索168

第十章 勘验174

第十一章 辩护176

第十二章 裁判179

第十三章 文件180

第十四章 送达181

第十五章 期限183

第二编第一审185

第一章公诉185

第一节 侦查185

第二节 豫审194

第三节 起诉197

第四节 审判199

第二章 私诉213

第三编上诉217

第一章 通则217

第二章 第二审220

第三章 第三审223

第四编 抗告230

第五编 非常上诉234

第六编 再审235

第七编 诉讼费用240

第八编 执行242

▲刑事诉讼条例施行条例249

▲法院编制法(前北京政府公布)255

第一章审判衙门通则255

第二章删257

第三章 地方审判厅257

第四章 高等审判厅259

第五章 大理院261

第六章 司法年度分配及事务264

第七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267

第八章 审判衙门之用语270

第九章 判断之评议及决议270

第十章 庭丁273

第十一章 检察厅273

第十二章 推事及检察官之在用278

第十三章 书记官及繙译官284

第十四章 承发吏287

第十五章 法律上之辅助289

第十六章 司法行政之职务及监督权289

▲商人通例(前北京政府公布)295

第一章商人295

第二章 商人能力297

第三章 商业注册298

第四章 商号299

第五章 商业账簿301

第六章 商业使用人及商业学徒302

第七章 代理商307

▲商人通例施行细则311

▲公司条例(前北京政府公布)317

第一章总纲317

第二章无限公司318

第一节 设立318

第二节 公司内部之关系320

第三节 公司对外之关系324

第四节 股东之退股326

第五节 公司之解散328

第六节 清算331

第三章 两合公司335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338

第一节 设立338

第二节 股分346

第三节 股东会350

第四节 董事353

第五节 监察人356

第六节 公司之计算359

第七节 公司债361

第八节 变更章程363

第九节 解散367

第十节 清算368

第五章 股分两合公司371

第六章 罚例376

▲公司条例施行细则381

▲商行为法(前北京司法部公布)389

第一章通则389

第二章 买卖395

第三章 牙行业398

第四章 承揽运送业404

第五章运送业407

第一节 物品运送业407

第二节 旅客运送业416

第六章 堆栈业416

第七章损害保险426

第一节 通则426

第二节 火灾保险435

第三节 运送保险436

第八章 人寿保险438

▲破产法(前北京政府公布)445

第一编实体法445

第一章总则445

第二章破产法446

第三章 破产财团452

第四章 破产之效力458

第二编程序法472

第一章 总则472

第二章 破产之宣告480

第三章 破产债权之呈报及调查486

第四章 破产财团之管理及变价491

第五章破产之终结499

第一节 分配499

第二节 强制和解507

第三节 破产之废止518

第六章 复权手续520

第三编 罚则法522

▲票据法(前北京司法部公布)529

第一章总则529

第二章汇票531

第一节 发票及欵式532

第二节 背书534

第三节 承兑536

第四节 参加承兑538

第五节 保证539

第六节 到期日540

第七节 付欵541

第八节 参加付欵543

第九节追索权545

第十节 复本553

第十一节 謄本554

第三章 本票555

第四章 支票557

▲海船律(前北京司法部公布)563

第一编总则563

第一章 法例563

第二编海船关系人564

第一章 所有人564

第二章海员570

第一节 总则570

第二节 船长570

第三节 船员577

第三编海船契约581

第一章运送物品契约582

第一节 总则582

第二节 佣船契约588

第三节 搭载契约594

第四节 载货凭单595

第二章 运送旅客契约599

第三章 保险契约602

第四编海损612

第一章 共同海损613

第二章 海船之冲突615

第五编 海难之救助616

第六编海船债权之担保619

第一章法定质权620

第二章 抵当权623

▲各项单行章程(前北京政府公布)627

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627

修正管理寺庙条例631

第一章总则631

第二章 寺庙之财产633

第三章 寺庙之僧道635

第四章 罚则636

修正管理寺庙条例第五条及十七条施行细则639

森林法647

第一章总纲647

第二章保安林648

第三章 奖励649

第四章 监督650

第五章 罚则651

第六章 附则653

森林法施行细则655

修正鑛业条例661

第一章总则661

第二章 鑛区664

第三章 鑛业权666

第四章 用地674

第五章鑛工679

第六章 鑛税680

第七章 鑛业警察681

第八章 裁决诉愿及诉讼682

第九章 罚则684

小鑛业暂行条例687

鑛业保安规则691

第一章总则691

第二章 鑛工692

第三章 施工693

第四章 坑口695

第五章 交通及运搬695

第六章 通风697

第七章 灯火698

第八章 火药699

第九章 预防水患701

第十章 预防倒场701

第十一章 机械702

第十二章 灾变702

第十三章 附则703

煤鑛爆发预防规则705

第一章总则705

第二章 鑛工705

第三章 通风706

第四章 煤气及煤尘707

第五章灯火709

第六章 火药710

第七章 灾变711

第八章 附则712

农作物病虫害防除规则713

国有荒地承垦规则717

第一章总纲717

第二章承垦717

第三章 保证金及竣垦年限719

第四章 评价及所有权722

第五章 罚则723

第六章 附则724

国有荒地承垦规则施行细则725

修正印花税法729

印花税法施行细则735

印花税法罚金执行规则741

修正关於人事凭证贴用印花条例743

狩猎法745

狩猎法施行细则749

修正制盐特许条例757

制盐特许条例施行细则761

违警罚法767

第一章总纲767

第二章 妨害安宁之违警罚773

第三章 妨害秩序之违警罚774

第四章 妨害公务之违警罚778

第五章 诬告伪证及湮没证据之违警罚778

第六章 妨害交通之违警罚779

第七章 妨害风俗之违警罚781

第八章 妨害卫生之违警罪783

第九章 妨害他人身体财产之违警罚785

行政诉讼法787

第一章行政诉讼之范围787

第二章 行政诉讼之当事人788

第三章 行政诉讼之程序788

第四章 行政诉讼裁决之执行(附表)794

行政诉愿法799

修正司法印花规则805

修正诉讼费用规则809

徵收诉讼费用注意事项817

民事非常上告暂行条例823

民事诉讼执行规则825

第一章总则825

第二章 动产执行828

第三章 不动产执行835

第四章 其他之执行845

第五章 假扣押假处分及假执行847

第六章 附则855

拘押民事被告人暂行规则857

民事公断处暂行条例861

民事公断暂行条例说明871

公断契约871

二 公断人872

三 公断程序875

四 公断876

五 判断书877

六 撤销判断之诉878

七 管辖法院880

八 依契约以外方法所定之公断881

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883

修正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895

修正县知事办理命盗案限期及惩奖规则899

县知事疏脱人犯扣俸修监章程907

刑事诉讼审限规则909

监犯保释暂行条例917

监所职员奖惩暂行章程923

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927

第一节总则927

第二节逮捕人犯930

第三节 搜索证据934

第四节 护送犯人937

第五节 取保传人940

第六节 检验尸伤941

第七节 接收呈词942

第八节 附则943

增定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945

修正覆判章程949

商标局暂行章程955

关於商标各项书状程式957

公司保息条例969

管理药商章程973

商事公断处章程983

第一章总则983

第二章公断处之组织983

第三章 职员之选任任期984

第四章 公断之权限985

第五章 公断程序986

第六章 职员之裁制988

第七章 附则988

修正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991

第一章总则991

第二章 公断处职员之选任992

第三章 公断处之权限993

第四章 公断处职员之权限报酬及制裁995

第五章 公断程序997

第六章 附则1004

权度法1005

权度营业特许法1015

违令罚法1019

违令罚法第一条罚则1021

警械使用法1023

监狱规则1027

第一章总则1027

第二章 收监1029

第三章 监禁1030

第四章 戒护1031

第五章 劳役1033

第六章 教诲及教育1035

第七章 给养1036

第八章 卫生及医治1037

第九章 接见及书信1038

第十章 保管1039

第十一章 赏罚1040

第十二章 赦免及假释1042

第十三章 释放1044

第十四章 死亡1044

第十五章 附则1045

各县监狱看守所规则1047

总则1047

职权负责1047

人犯出入1049

服役1050

赏罚1051

教诲1051

书信及披见1052

释放1052

死亡1052

附则1053

假释管理规则1055

修正没收物品处分规则1061

法庭旁听暂行规则1063

邻县上诉暂行简章1065

法律适用条例1067

第一章则纲1067

第二章 关於人之法律1068

第三章 关於亲族之法律1069

第四章 关於继承之法律1070

第五章 关於财产之法律1071

第六章 关於法律行为方式之法律1072

第七章 附则1072

修正国籍法1073

第一章固有国籍1073

第二章 国籍之取得1073

第三章 国籍之丧失1077

第四章 国籍之回复1080

第五章 附则1081

修正国籍法施行细则1083

修治道路收用土地暂行章程1087

司法官惩戒法1091

第一章总则1091

第二章 惩戒处分1092

第三章 惩戒委员会1094

第四章 惩戒程序1095

第五章 停止职务1097

司法官惩戒法适用条例1099

官吏服务令1103

保护状条例1109

修正无领事裁判权国人民民刑诉讼章程1117

无领事裁判权国律师出庭暂行章程1119

华洋诉讼办法1121

邮政条例1123

修正律师惩戒会暂行规则1135

第一章律师惩戒会之组织1135

第二章 惩戒之审查1136

第三章 声明不服程序1137

第四章 惩戒之执行1138

第五章 惩戒审查与刑事诉讼程序之关系1139

第六章 附则1139

覆审查律师惩戒会审查细则1141

补订律师停止职务办法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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