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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及关系法规1

中华民国宪法1

第一章总纲1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1

第三章 国民大会1

第四章 总统2

第五章 行政3

第六章 立法3

第七章 司法4

第八章 考试4

第九章 监察4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5

第十一章地方制度6

第一节 省6

第二节 县6

第十二章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6

第十三章基本国策6

第一节 国防6

第二节 外交7

第三节 国民经济7

第四节 社会安全7

第五节 教育文化7

第六节 边疆地区8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8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8

国家赔偿法9

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10

国民大会组织法13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14

第一章总则14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14

第三章选举14

第一节 选举人14

第二节 选举人名册15

第三节 候选人16

第四节 选举区17

第五节 选举公告17

第六节 选举活动17

第七节 投票及开票18

第八节 选举结果19

第四章罢免19

第一节 罢免案之提出19

第二节 罢免案之成立19

第三节 罢免投票20

第五章 妨害选举罢免处罚20

第六章 选举罢免诉讼21

第七章 附则22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学罢免法施行细则22

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办法30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候选人检覈规则31

国民大会创制复决两权行使办法34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34

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会议组织纲要36

行政院组织法37

立法院组织法38

中央法规标准法40

司法院组织法41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43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44

法院组织法55

第一章总则55

第二章 地方法院55

第三章 高等法院55

第四章 最高法院55

第五章 检察机关56

第六章 推事检察官之任用及待遇56

第七章 书记官及通译57

第八章 检验员执违员庭丁及司法警察58

第九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58

第十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58

第十一章 法院之用语59

第十二章 栽判之评议59

第十三章 法律上之协助59

第十四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59

第十五章 附则59

司法院变更判例会议规则60

考试院组织法60

考试法61

第一章总则61

第二章 公务人员考试62

第三章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63

第四章 附则63

考试法施行细则64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考试法66

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67

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施行细则68

典试法69

监试法70

监察院组织法70

监察法71

第一章总则71

第二章 弹劾权71

第三章 纠举权72

第四章 纠正72

第五章 调查72

第六章 附则73

监察法施行细则73

第一章总则73

第二章 人民书状73

第三章 巡廻监察74

第四章 调查74

第五章 弹劾75

第六章 纠举76

第七章 纠正76

第八章 附则76

审计法77

第一章通则77

第二章 公务审计78

第三章 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79

第四章 财物审计79

第五章 考核财务效能79

第六章 核定财务责任80

第七章 附则81

审计法施行细则81

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稽察条例84

附稽察限额87

二、民法及关系法规89

民法第一编总则89

第一章法例89

第二章89

第一节 自然人89

第二节法人90

第一款 通则90

第二款 社团90

第三款 财团91

第三章 物91

第四章法律行为92

第一节 通则92

第二节 行为能力92

第三节 意思表示92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93

第五节 代理93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93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94

第六章 消灭时效94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95

民法总则施行法96

民法第二编债97

第一章通则97

第一节债之发生97

第一款 契约97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97

第三款 无因管理97

第四款 不当得利98

第五款 侵权行为98

第二节 债之标的99

第三节债之效力100

第一款 给付100

第二款 遲延100

第三款 保全101

第四款 契约101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103

第五节 债之移转104

第六节债之消灭104

第一款 通则104

第二款 清偿105

第三款 提存105

第四款 抵销106

第五款 免除106

第六款 混同106

第二章各种之债106

第一节买卖106

第一款 通则106

第二款 效力106

第三款 买回108

第四款 特种买卖108

第二节 互易109

第三节 交互计算109

第四节 赠与109

第五节 租赁110

第六节借贷112

第一款 使用借贷112

第二款 消费借贷113

第七节 雇佣113

第八节 承揽113

第九节 出版116

第十节 委任116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117

第十二节 居间117

第十三节 行纪118

第十四节 寄托118

第十五节 仓库120

第十六节运送营业120

第一款 通则120

第二款 物品运送120

第三款 旅客运送122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122

第十八节 合夥122

第十九节 隐名合夥124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124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125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125

第二十三节 和解126

第二十四节 保证126

民法债编施行法127

民法第三编物权128

第一章通则128

第二章所有权128

第一节 通则128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129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130

第四节 共有131

第三章 地上权132

第四章 永佃权132

第五章 地役权132

第六章 抵押权133

第七章质权134

第一节 动产质权134

第二节 权利质权134

第八章 典权135

第九章 留置权136

第十章 占有136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137

民法第四编亲属138

第一章通则138

第二章婚姻138

第一节 婚约138

第二节 结婚139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140

第四节夫妻财产制140

第一款 通则140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140

第三款约定财产制141

第一目 共同财产制141

第二目 统一财产制142

第三目 分别财产制142

第五节 离婚142

第三章 父母子女143

第四章监护144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144

第二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145

第五章 扶养145

第六章 家146

第七章 亲属会议146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147

民法第五编继承147

第一章遗产继承人147

第二章遗产之继承148

第一节 效力148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148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149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149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149

第三章遗嘱150

第一节 通则150

第二节 方式150

第三节 效力151

第四节 执行151

第五节 撤销152

第六节 特留分152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152

公司法153

第一章总则153

第二章无限公司155

第一节 设立155

第二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155

第三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156

第四节 退股156

第五节 解散、合并及变更组织157

第六节 清算157

第三章 有限公司158

第四章 两合公司159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160

第一节 设立160

第二节 股份162

第三节 股东会163

第四节 董事及董事会164

第五节 监察人166

第六节 会计167

第七节 公司债168

第八节 发行新股170

第九节 变更章程171

第十节 公司重整171

第十一节 解散及合并175

第十二节清算175

第一目 普通清算175

第二目 特别清算176

第六章 (删除)177

第七章 外国公司178

第八章公司之登记及认许179

第一节 申请179

第二节 规费182

第九章 附则182

戡乱时期在台公司陷区股东股权行使条例183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标准183

票据法184

第一章通则184

第二章汇票185

第一节 发票及款式185

第二节 背书186

第三节 承兑186

第四节 参加承兑187

第五节 保证187

第六节 到期日187

第七节 付款188

第八节 参加付款188

第九节 追索权188

第十节 拒绝证书190

第十一节 复本190

第十二节 謄本191

第三章 本票191

第四章 支票191

第五章 附则193

票据法施行细则193

财政部监督银钱业存款户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办法194

银行办理票据承兑、保证及贴现业务办法195

支票存款户处理办法196

海商法198

第一章通则198

第二章船舶198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198

第二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199

第三章 船长200

第四章 海员201

第五章运送契约202

第一节 货物运送202

第二节 旅客运送205

第三节 船舶拖带205

第六章 船舶碰撞205

第七章 救助及捞救206

第八章 共同海损206

第九章 海上保险207

第十章 附则208

船舶法208

第一章通则208

第二章 船舶国籍证书209

第三章 船舶检查210

第四章 船舶丈量211

第五章 船舶载重线211

第六章 船舶设备211

第七章 客船212

第八章 小船212

第九章 罚则213

第十章 附则213

船舶登记法214

第一章总则214

第二章 申请登记程序214

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215

第四章 抵押权及租赁权登记216

第五章 注销登记216

第六章 登记费217

第七章 附则217

引水法218

第一章总则218

第二章 引水人资格218

第三章 引水人之僱用218

第四章 引水人执行业务219

第五章 罚则219

第六章 附则220

保险法220

第一章总则220

第一节 定义及分类220

第二节 保险利益220

第三节 保险费221

第四节 保险人之责任221

第五节 复保险222

第六节 再保险222

第二章保险契约222

第一节 通则222

第二节 基本条款222

第三节 特约条款223

第三章财产保险223

第一节 火灾保险223

第二节 海上保险224

第三节 陆空保险224

第四节 责任保险225

第五节 其他财产保险225

第四章人身保险225

第一节 人寿保险225

第二节 健康保险226

第三节 伤害保险227

第五章保险业227

第一节 通则227

第二节 保险公司229

第三节 保险合作社229

第四节 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229

第五节 罚则229

第六章 附则230

保险法施行细则230

保险业管理办法232

动产担保交易法235

第一章总则235

第二章 动产抵押235

第三章 附条件买卖236

第四章 信托占有237

第五章 罚则237

第六章 附则237

动产担保交易法施行细则238

动产担保交易标的物品类表240

利率管理条例241

中央银行及各行库存放款利率表242

国家行局大陆撤退前各项债务暂缓支付电243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243

年龄换算表245

三、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247

民事诉讼法247

第一编总则247

第一章法院247

第一节 管辖247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廻避248

第二章当事人249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249

第二节 共同诉讼249

第三节 诉讼参加250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250

第三章诉讼费用251

第一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251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252

第三节 诉讼救助252

第四章诉讼程序253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253

第二节 送达253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255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255

第五节 言词辩论257

第六节 裁判258

第七节 诉讼卷宗259

第二编第一审程序259

第一章通常诉讼程序259

第一节 起诉259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261

第三节证据261

第一目 通则261

第二目 人证262

第三目 鉴定264

第四目 书证264

第五目 勘验265

第六目 证据保全265

第四节 合解266

第五节 判决266

第二章 调解程序267

第三章 简易诉讼程序269

第三编上诉审程序270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270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271

第四编 抗告程序272

第五编 再审程序273

第六编 督促程序274

第七编 保全程序274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275

第九编人事诉讼程序276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276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277

第三章 禁治产事件程序278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279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280

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280

收受书状281

二 案件之初步调查281

三 指定期日及辩论前之准备282

四 言词辩论283

五 调查证据284

六 栽判285

七 送达287

八 诉讼卷宗287

九 特种程序事件288

十 调解程序288

各级法院办案期限规则289

民事诉讼须知298

民事诉讼费用法303

戡乱时期罚金罚锾裁判费执行费公证费提高标准条例305

提高罚金罚锾栽判费执行费公证费倍数及开始施行日期令305

民事诉讼费用法修正公布施行后勘乱时期罚金罚锾裁判费执行费公证费提高标准条例有关部分已不再适用令305

强制执行法306

第一章总则306

第二章 对於动产之执行308

第三章 对於不动产之执行310

第四章 对於其他财产权之执行312

第五章 关於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313

第六章 关於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313

第七章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313

第八章 附则314

办理强制执行事件应行注意事项314

提示执行法院拍卖耕地时应注意要点324

办理电话租用权强制执行事件注意事项324

管收条例325

破产法326

第一章总则326

第二章和解326

第一节 法院之和解326

第二节 商会之和解328

第三节 和解及和解让步之撤销328

第三章破产329

第一节 破产之宣告及效力329

第二节 破产财团之构成及管理330

第三节 破产债权331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332

第五节 调协332

第六节 破产财团之分配及破产之终结333

第七节 复权333

第四章 罚则334

破产法施行法334

公证法335

第一章总则335

第二章 公证书之作成336

第三章 私证书之认证338

第四章 公证费用338

第五章 附则339

公证法施行细则339

财务案件处理办法343

第一章总则343

第二章 财务法庭344

第三章 移送程序344

第四章 栽定及抗告程序344

第五章 执行程序345

第六章 附则346

改进财务案件之执行提示要点346

非讼事件法347

第一章总则347

第一节 事件管辖347

第二节 当事人及费用之负担348

第三节 书状笔录348

第四节 裁定及抗告348

第二章民事非讼事件349

第一节 登记事件349

第二节 财产管理事件350

第三节 法人之监督及维护事件350

第四节 出版、拍卖及证书保存事件351

第五节 监护事件351

第六节 继承事件351

第三章商事非讼事件352

第一节 公司事件352

第二节 海商事件353

第三节 票据事件353

第四章 费用之徵收353

第五章 附则354

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354

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356

提存法361

提存法施行细则363

民刑诉讼及非讼事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领取款物须知366

外国法院委托事件协助法367

乡镇调解条例368

商务仲裁条例370

商务仲栽协会组织及仲栽费用规则372

司法状纸规则374

四、刑法及关系法规375

刑法375

第一编总则375

第一章 法例375

第二章 刑事责任375

第三章 未遂犯376

第四章 共犯376

第五章 刑376

第六章 累犯377

第七章 数罪并罚377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378

第九章 缓刑378

第十章 假释379

第十一章 时效379

章十二章 保安处分379

第二编分则380

第一章 内乱罪380

第二章 外患罪380

第三章 妨害?交罪381

第四章 渎职罪381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382

第六章 妨审投票罪382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383

第八章 脱逃罪383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384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384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384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386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386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386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386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387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388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屍体罪388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388

第二十章 鸦片罪389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389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389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390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390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391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391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391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392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392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392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393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393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393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394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394

刑法施行法394

戒严法395

妨害军机治罪条例396

要塞堡垒地带法397

惩治叛乱条例399

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400

戡乱时期贪污治罪条例401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402

残害人羣治罪条例404

国家总动员法405

戡乱时期依国家总动员法颁发法规命令办法406

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407

取缔地下钱庄办法408

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条例408

台湾省内菸酒专卖暂行条例410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412

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413

战时交通电业设备及器材防护条例415

惩治走私条例417

惩治走私条例公告管制物品项目及其数额417

惩治盗匪条例418

戡乱时期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419

办理戡乱时期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420

戡乱时期肃清烟毒条例421

五、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423

刑事诉讼法423

第一编总则423

第一章 法例423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423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廻避424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424

第五章 文书425

第六章 送达426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426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427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428

第十章 被告之覊押428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429

第十二章证据431

第一节 通则431

第二节 人证432

第三节 鉴定及通译433

第四节 勘验434

第十三章 栽判434

第二编第一审434

第一章公诉434

第一节 侦查434

第二节 起诉437

第三节 审判437

第二章 自诉439

第三编上诉440

第一章 通则440

第二章 第二审441

第三章 第三审442

第四编 抗告443

第五编 再审444

第六编 非常上诉445

第七编 简易程序446

第八编 执行446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448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449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450

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军法机关自行审判及交法院审判案件划分办法456

台湾省戒严时期军法机关自行审判及交法院审判案件划分办法之释示457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被告具保责付办法457

少年事件处理法458

第一章总则458

第二章 少年法庭之组织459

第三章 少年管训事件459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463

第五章 附则464

保安处分执行法464

第一章通则464

第二章 感化教育467

第三章 监护468

第四章 禁戒468

第五章 强制工作468

第六章 保护管束468

第七章 强制治疗469

第八章 驱逐出境470

第九章 附则470

保安处分累进处遇规程470

更生保护法472

公设辩护人条例473

调度司法警察条例474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侦查犯罪应行注意事项475

基本观念475

二 封锁现场(犯罪处所)475

三 现场搜查476

四 痕迹与证物之保全476

五 案件之推想与事实之认定476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机关执行职务联繫办法477

引渡法478

赦免法480

提审法480

冤狱赔偿法481

办理冤狱赔偿事件应行注意事项483

处理扣押物没收物应行注意事项484

台湾省戒严时期取缔流氓办法485

取缔流氓作业改进办法486

监狱组织条例486

监狱行刑法488

第一章通则488

第二章 收监489

第三章 监禁489

第四章 戒护489

第五章 作业490

第六章 教化490

第七章 给养491

第八章 卫生及医治491

第九章 接见及通信492

第十章 保管492

第十一章 赏罚及赔偿492

第十二章 假释493

第十三章 释放及保护493

第十四章 死亡493

第十五章 死刑之执行493

第十六章 附则493

外役监条例494

行刑累进处遇条例495

第一章总则495

第二章 受刑人之调查及分类495

第三章 累进处遇496

第四章 监禁及戒护496

第五章 作业497

第六章 教化497

第七章 接见及寄发书信498

第八章 给养498

第九章 累进处遇之审查498

第十章 留级及降级498

第十一章 假释498

第十二章 附则499

看守所组织条例499

覊押法500

戡乱时期监所人犯处理条例502

假释审查规则504

六、行政法规507

内政507

国籍法507

第一章固有国籍507

第二章 国籍之取得507

第三章 国籍之丧失507

第四章 国籍之回复508

第五章 附则508

国籍法施行条例508

户籍法509

第一章通则509

第二章 本籍登记510

第三章 身分登记510

第四章 迁徙登记510

第五章 行业、职业及教育程度登记510

第六章 登记之变更、更正及撤销510

第七章 登记之申请511

第八章 户口调查511

第九章 罚则511

第十章 附则511

户籍法施行细则512

姓名条例516

工业团体法517

第一章总则517

第二章 工业同业公会518

第三章 工业会520

第四章 监督521

第五章 附则521

商业团体法522

第一章总则522

第二章 商业同业公会522

第三章 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524

第四章 商业会525

第五章 监督526

第六章 附则526

工会法527

第一章总则527

第二章 设立527

第三章 会员527

第四章 职员528

第五章 会议528

第六章 经费528

第七章 监督528

第八章 保护529

第九章 解散529

第十章 联合组织530

第十一章 基层组织530

第十二章 罚则530

第十三章 附则530

工会法施行细则531

团体协约法533

农会法535

第一章总则535

第二章 任务535

第三章 设立535

第四章 会员536

第五章 职员536

第六章 权责划分537

第七章 会议537

第八章 经费537

第九章 监督538

第十章 附则538

农会法施行细则538

渔会法543

第一章总则543

第二章 任务543

第三章 设立544

第四章 会员544

第五章 职员545

第六章 权责划分545

第七章 会议546

第八章 经费546

第九章 监督546

第十章 附则547

渔会法施行规则547

医师法548

第一章资格548

第二章 执业548

第三章 义务548

第四章 惩处549

第五章 公会549

第六章 附则550

医师法施行细则550

医师惩戒办法552

药师法553

药物药商管理法555

助产士法561

医事人员检覈办法562

中医师检覈办法564

都市计划法565

技师法571

建筑法574

第一章总则574

第二章 建筑许可575

第三章 建筑基地576

第四章 建筑界限576

第五章 施工管理577

第六章 使用管理578

第七章 拆除管理578

第八章 罚则579

第九章 附则579

建筑师法580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584

合作社法585

第一章通则585

第二章 设立586

第三章 社员社股及盈馀586

第四章 理事监事及其他职员587

第五章 会议588

第六章 解散及清算588

第七章 合作社联合社589

第八章 罚则589

第九章 附则590

合作社法施行细则590

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592

工厂法594

第一章总则594

第二章 童工女工594

第三章 工作时间594

第四章 休息及休假594

第五章 工资595

第六章 工作契约之终止595

第七章 工人福利595

第八章 工厂安全与卫生设备596

第九章 工人津贴及抚卹596

第十章 工厂会议596

第十一章 学徒596

第十二章 罚则597

第十三章 附则597

工厂法施行细则598

劳工保险条例599

劳工安全卫生法606

工厂检查法608

劳资争议处理法609

动员戡乱期间劳资纠纷处理办法612

职业训练金条例612

职工福利金条例613

职工福利金条例施行细则614

基本工资暂行办法615

老人福利法615

儿童福利法617

公文程式条例619

出版法619

第一章总则619

第二章 新闻纸及杂志620

第三章 书籍及其他出版品621

第四章 出版之奖励及保障621

第五章 出版品登载事项之限制621

第六章 行政处分622

第七章 附则622

出版法施行细则623

著作权法624

第一章总则624

第二章 著作权之所属及限制625

第三章 著作权之侵害625

第四章 罚则626

第五章 附则626

著作权法施行细则627

广播电视法628

古物保存法631

护照条例632

行政执行法633

警察法634

警察法施行细则635

警察勤务条例636

警长警士服务规程638

警械使用条例641

警察逃亡惩治条例642

违警罚法642

第一编总则642

第一章 法例642

第二章 违警责任643

第三章 违警罚643

第四章 违警罚之加减644

第五章处罚程序644

第一节 管辖644

第二节 侦讯644

第三节 裁决644

第四节 执行645

第二编分则645

第一章 妨害安宁秩序之违警645

第二章 妨害交通之违警646

第三章 妨害风俗之违警647

第四章 妨害卫生之违警647

第五章 妨害公务之违警648

第六章 诬告伪证或湮灭证据之违警648

第七章 妨害他人身体财产之违警648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648

第一章总则648

第二章 汽车649

第三章 慢车655

第四章 行人655

第五章 道路障碍656

第六章 附则656

食品卫生管理法657

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659

空气污染防制法661

空气污染防制法施行细则662

农药管理法665

农药管理法施行细则668

饮用水管理条例671

水污染防治法672

废弃物清理法674

能源管理法676

电信法678

军政681

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681

第一章总则681

第二章 管理机关681

第三章 现役军人及其家属之优待681

第四章 后备军人之优待682

第五章 优待之停止683

第六章 附则683

戡乱时期军人婚姻条例683

军人保险条例684

军人抚卹条例686

兵役法688

第一章总则688

第二章 军官役、士官役688

第三章 士兵役689

第四章 后备军人690

第五章 兵役行政690

第六章 徵集690

第七章 召集690

第八章 权利义务691

第九章 妨害兵役691

第十章 附则692

兵役法施行法692

第一章总则692

第二章 军官役、士官役692

第三章 常备兵役、补充兵役693

第四章 国民兵役693

第五章 后备军人694

第六章 兵役行政694

第七章 徵集694

第八章 召集695

第九章 免役、禁役、缓徵、缓召696

第十章 权利义务697

第十一章 附则698

免役禁役缓徵缓召实施办法699

第一章总则699

第二章 免役699

第三章 禁役699

第四章 缓征699

第五章 缓召701

第六章 附则705

陆海空军刑法705

第一编总则705

第二编分则706

第一章 叛乱罪706

第二章 擅权罪707

第三章 ?职罪707

第四章 抗命罪708

第五章 暴行脅迫罪709

第六章 侮辱罪709

第七章 盗卖军用品罪709

第八章 私造军火罪709

第九章 纵火罪709

第十章 掠夺罪709

第十一章 强奸罪709

第十二章 诈伪罪709

第十三章 逃亡罪710

第十四章 收容逃亡罪710

第十五章 损壤军用物品罪710

第十六章 违背职守罪710

第十七章 附则711

战时军律711

陆海空军惩罚法712

宪兵勤务令714

战时禁制品条例715

海上捕获条例717

军事审判法720

第一编总则720

第一章 法例720

第二章 军事审判人员721

第三章军事法庭721

第一节 军事法庭之组织721

第二节 军事法庭之管辖722

第三节 军事法庭之开闭及用语723

第四章 军事检察723

第二编诉讼程序723

第一章通则723

第一节 军法人员之廻避723

第二节 辩护人及辅佐人724

第三节 文书及送达724

第四节 期日及期间725

第五节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725

第六节 被告之讯问及羁押726

第七节 搜索及扣押726

第八节 勘验及人证726

第九节 鉴定及通译727

第十节 裁判727

第二章初审727

第一节 侦查727

第二节 起诉729

第三节 审判729

第三章 覆判730

第四章 抗告732

第五章 再审732

第六章 非常审判733

第七章 执行734

第三编 附则734

军事审判法施行法734

军事审判注意事项735

海上捕获法庭审判条例736

地政738

土地法738

第一编总则738

第一章 法例738

第二章 地权738

第三章 地权限制739

第四章 公有土地739

第五章 地权调整740

第二编地籍740

第一章 通则740

第二章 地籍测量741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741

第四章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742

第三编土地使用743

第一章 通则743

第二章 使用限制743

第三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744

第四章 耕地租用744

第五章 荒地使用745

第六章 土地重划746

第四编土地税746

第一章 通则746

第二章 地价及改良物价746

第三章 地价税747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748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税748

第六章 土地税之减免748

第七章 欠税749

第五编土地徵收749

第一章 通则749

第二章 徵收程序750

第三章 徵收补偿751

土地法施行法752

第一编总则752

第二编 地籍752

第三编 土地使用752

第四编 土地税753

第五编 土地徵收754

土地登记规则755

第一章总则755

第二章 登记书表簿册图状755

第三章登记程序756

第一节 通则756

第二节 总登记759

第三节 所有权变更登记760

第四节 他项权利登记762

第五节 其他登记763

第六节 塗销登记764

第四章 登记规费764

第五章 附则765

地价调查估计规则765

土地建筑改良物估价规则767

土地及建筑改良物设定抵押权登记简化办法769

土地重划办法769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771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773

第一章总则773

第二章 耕地徵收773

第三章 耕地放领及承领774

第四章 限制及罚则775

第五章 附则775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台湾省施行细则776

第一章总则776

第二章 耕地徵收776

第三章 耕地放领及承领779

第四章 限制及罚则780

第五章 附则780

平均地权条例781

第一章总则781

第二章 规定地价781

第三章 照价徵税782

第四章 照价收买782

第五章 涨价归公783

第六章 土地使用784

第七章 罚则786

第八章 附则787

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787

第一章总则787

第二章 规定地价788

第三章 照价徵税789

第四章 照价收买791

第五章 涨价归公792

第六章 土地使用793

第七章 附则795

区域计划法796

区域计划法施行细则798

国民住宅条例800

国民住宅条例施行细则802

国民住宅贷款办法803

财政804

预算法804

决算法809

公库法811

会计法813

财政收支划分法822

第一章总纲823

第二章收入823

第一节 税课收入823

第二节 独占及专卖收入823

第三节 工程受益费收入824

第四节 罚款及赔偿收入824

第五节 规费收入824

第六节 信托管理收入824

第七节 财产收入824

第八节 营业盈馀捐献赠与及其他收入824

第九节 补助及协助收入824

第十节 赊借收入824

第三章 支出824

第四章 附则824

附表一 收入分类表824

附表二 支出分类表826

国有财产法828

动员戡乱时期台湾地区国有非公用不动产让?优待办法833

海关缉私条例834

财务罚锾处理暂行条例838

财务罚锾给奖分配办法838

银行法839

第一章通则839

第二章 银行之设立、变更、停业、解散842

第三章 商业银行843

第四章 储蓄银行844

第五章 专业银行844

第六章 信托投资公司845

第七章 外国银行846

第八章 罚则847

第九章 附则848

所得税法848

第一章总则848

第一节 一般规定848

第二节 名词定义849

第二章 综合所得税850

第三章营利事业所得税852

第一节 登记852

第二节 帐簿凭证与会计纪录852

第三节 营利事业所得额853

第四节 资产估价855

第四章稽徵程序857

第一节 暂缴857

第二节 结算申报857

第三节 调查859

第四节 扣缴860

第五节 自缴861

第五章 奖惩862

第六章 附则864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864

第一章总则864

第二章 综合所得税865

第三章 营利事业所得税866

第四章 稽徵程序867

第五章 奖惩871

第六章 附则871

中美互免航运所得税协定换文871

中华民国七十年度所得税税率条例872

遗产及赠与税法873

第一章总则873

第二章 遗产税之计算875

第三章 赠与税之计算876

第四章稽徵程序876

第一节 申报与缴纳876

第二节 (删除)877

第三节 资料调查与通报877

第五章 奖惩877

第六章 附则877

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879

印花税法883

第一章总则883

第二章 课徵范围884

第三章 税率或税额884

第四章 纳税方法884

第五章 印花税检查885

第六章 罚则885

第七章 附则886

印花税法施行细则886

营业税法887

第一章总则887

第二章 免徵范围888

第三章 稽徵888

第四章 罚则890

第五章 附则891

营业税法施行细则891

营业税分类计徵标的表894

关税法901

关税法施行细则907

货物税条例915

证券交易税条例919

使用牌照税法920

附机动车辆使用牌照税分类税额表923

工程受益费徵收条例924

娱乐税法926

屠宰税法927

土地税法928

土地税法施行细则933

土地税减免规则939

增缴地价税抵缴土地增值税办法942

房屋税条例943

契税条例945

台北市实施契税条例注意事项948

加强契税稽徵业务实施要点949

税捐稽徵法950

教育954

大学法954

学位授予法956

专科学校法957

师范教育法959

高级中学法960

国民教育法962

私立学校法963

私立学校法施行细则968

补习教育法971

幼稚园设置办法973

经济974

商业登记法974

商业登记法施行细则977

营利事业登记规则979

商业会计法980

第一章总则980

第二章 会计事项及凭证980

第三章 会计科目帐簿及报表981

第四章 入帐基础982

第五章 损益计算983

第六章 决算及审核983

第七章 罚则984

第八章 附则984

商标法984

商标法施行细则989

标准法992

专利法993

第一章发明993

第一节 通则993

第二节 申请993

第三节 审查及再审查994

第四节 专利权995

第五节 实施996

第六节 纳费996

第七节 损害赔偿及诉讼997

第八节 罚则997

第二章 新型997

第三章 新式样998

第四章 附则999

专利法施行细则999

专利代理人规则1002

国家标准制定办法1003

商品检验法1004

国营事业管理法1006

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1008

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1009

奖励投资条例1010

第一章总则1010

第二章 税捐减免1011

第三章 工业用地之取得1016

第四章 公营事业之配合发展1018

第五章 附则1019

华侨回国投资条例1019

外国人投资条例1021

管理外汇条例1023

技术合作条例1025

政府发展经济社会向国外借款及保证条例1027

证券交易法1027

第一章总则1027

第二章 有价证券之募集、发行及买卖1028

第三章证券商1030

第一节 通则1030

第二节 证券承销商1031

第三节 证券自营商1032

第四节 证券经纪商1032

第四章 证券商同业公会1032

第五章证券交易所1032

第一节 通则1032

第二节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1033

第三节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1034

第四节 有价证券之上市及买卖1035

第五节 有价证券买卖之受托1036

第六节 监督1036

第六章 仲栽1037

第七章 罚则1037

第八章 附则1038

电业法1038

处理窃电规则1045

矿业法1046

第一章总则1047

第二章矿业权1048

第一节 矿业权之性质与效用1048

第二节 矿业权之设定1048

第三节 矿业权之变更移转与消灭1049

第四节 矿业权之抵押1050

第三章 国营矿业1050

第四章 矿业用地1051

第五章 矿税1052

第六章 矿业监督与奖励1052

第七章 罚则1053

第八章 附则1053

矿场安全法1053

农业发展条例1056

农业发展条例施行细则1059

森林法1061

第一章通则1061

第二章 国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1061

第三章 保安林1061

第四章 森林土地之使用1062

第五章 监督1062

第六章 保护1063

第七章 奖励及承领1063

第八章 罚则1063

第九章 附则1064

水利法1064

第一章总则1064

第二章 水利区及水利机构1065

第三章 水权1065

第四章 水权之登记1066

第五章 水利事业之兴办1067

第六章 水之蓄泄1068

第七章 水道防护1069

第八章 水利经费1070

第九章 罚则1070

第十章 附则1070

水利法施行细则1071

各法院处理水利案件应行注意事项1081

渔业法1082

民用航空法1086

制止非法刼持航空器公约1091

邮政法1093

原子能法1096

人事1099

卸任总统礼遇条例1099

公务人员任用法1099

聘用人员聘用条例1101

派用人员派用条例1101

公务人员俸给法1102

公务员服务法1104

公务人员考绩法1105

公务员惩戒法1107

公务员工因公涉讼申请核发延聘律师费用办法1108

公务人员保险法1109

公务人员退休法1111

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1112

公务人员抚卹法1115

公务职位分类法1117

职等标准1118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任用法1121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俸给法1123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考绩法1125

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条例1126

公务人员交代条例1127

律师会计师1128

律师法1128

律师法施行细则1131

律师检覈办法1132

律师登录规则1133

军事审判机关律师登录规则1134

律师惩戒规则1135

台湾省各律师公会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项督导办法1136

会计师法1137

会计师检覈办法1141

会计师惩戒委员会暨惩戒覆审委员会组织规程1142

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审查成绩规则1144

行政救济1145

请愿法1145

诉愿法1145

行政诉讼法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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