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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1

第一章总纲1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1

第三章 国民大会3

第四章 总统5

第五章 行政7

第六章 立法9

第七章 司法10

第八章 考试11

第九章 监察12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14

第十一章地方制度16

第一节 省16

第二节 县17

第十二章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18

第十三章基本国策19

第一节 国防19

第二节 外交19

第三节 国民经济20

第四节 社会安全21

第五节 教育文化22

第六节 边疆地区23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23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25

法院组织法33

第一章总则33

第二章 地方法院34

第三章 高等法院38

第四章 最高法院41

第五章 检察机关44

第六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49

第七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50

第八章 法院之用语52

第九章 裁判之评议52

第十章 司法上之互助53

第十一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53

第十二章 附则54

国家赔偿法56

民法第一编 总则59

第一章 法例59

第二章人60

第一节自然人60

第二节 法人62

第三章 物68

第四章法律行为69

第一节 通则69

第二节 行为能力70

第三节 意思表示71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73

第五节 代理73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75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76

第六章 消灭时效77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80

民法总则施行法82

民法第二编债86

第一章通则86

第一节 债之发生86

第二节 债之标的94

第三节 债之效力96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104

第五节 债之移转107

第六节 债之消灭110

第二章各种之债115

第一节 买卖115

第二节 互易123

第三节 交互计算123

第四节 赠与124

第五节 租赁126

第六节 借贷132

第七节 雇佣135

第八节 承搅137

第九节 出版141

第十节 委任143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146

第十二节 居间148

第十三节 行纪150

第十四节 寄托152

第十五节 仓库155

第十六节 运送营业157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162

第十八节 合夥163

第十九节 隐名合夥168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169

第二十一节无记名证券171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173

第二十三节 和解174

第二十四节 保证174

民法第三编 物权178

第一章 通则178

第二章所有权179

第一节 通则179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180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184

第四节 共有186

第三章 地上权189

第四章 永佃权190

第五章 地役权191

第六章 抵押权192

第七章质权195

第一节 动产质权195

第二节 权利质权197

第八章 典权198

第九章留置权201

第十章 占有202

民法第四编 亲属206

第一章 通则206

第二章婚姻207

第一节 婚约207

第二节 结婚208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211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211

第五节 离婚218

第三章 父母子女221

第四章监护226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226

第二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229

第五章 扶养230

第六章家231

第七章 亲属会议232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234

民法第五编 继承237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237

第二章遗产之继承238

第一节 效力238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239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241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242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243

第三章遗嘱245

第一节通则245

第二节 方式246

第三节 效力248

第四节 执行249

第五节 撤回250

第六节 特留分251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252

修正民法亲属编、继承编部分条文及民法亲属编施行法、民法继承编施行法施行时应行注意事项254

公司法256

第一章总则256

第二章无限公司264

第一节 设立264

第二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265

第三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267

第四节 退股268

第五节 解散、合并及变更组织269

第六节 清算271

第三章 有限公司274

第四章 两合公司277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279

第一节 设立279

第二节 股份285

第三节 股东会289

第四节 董事及董事会294

第五节 监察人299

第六节 会计301

第七节 公司债306

第八节 发行新股311

第九节 变更章程316

第十节 公司重整317

第十一节 解散及合并328

第十二节 清算330

第六章(删除)336

第六章之一关系企业336

第七章 外国公司339

第八章公司之登记及认许342

第一节 申请342

第二节 规费353

第九章 附则354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标准354

票据法356

第一章通则356

第二章汇票359

第一节 发票及款式359

第二节 背书361

第三节 承兑363

第四节 参加承兑364

第五节 保证365

第六节 到期日366

第七节 付款367

第八节 参加付款368

第九节 追索权369

第十节 拒绝证书374

第十一节 复本375

第十二节 誉本376

第三章本票377

第四章 支票378

第五章 附则382

票据法施行细则382

银行办理票据承兑保证及贴现业务办法385

海商法387

第一章通则387

第二章船舶388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388

第二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391

第三章 船长394

第四章 海员396

第五章运送契约400

第一节 货物运送401

第二节 旅客运送408

第三节船舶拖带409

第六章 船舶碰撞410

第七章 救助及捞救411

第八章 共同海损412

第九章 海上保险414

第十章 附则418

保险法419

第一章总则419

第一节 定义及分类419

第二节 保险利益421

第三节 保险费422

第四节 保险人之责任423

第五节 复保险424

第六节 再保险424

第二章保险契约425

第一节通则425

第二节 基本条款427

第三节 特约条款430

第三章财产保险430

第一节 火灾保险430

第二节 海上保险432

第三节 陆空保险433

第四节 责任保险433

第四节之一 保证保险434

第五节 其他财产保险435

第四章人身保险435

第一节 人寿保险436

第二节 健康保险440

第三节 伤害保险440

第四节 年金保险441

第五章保险业442

第一节 通则442

第二节 保险公司449

第三节 保险合作社450

第四节 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451

第五节 罚则451

第六章 附则453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455

民事诉讼法459

第一编总则459

第一章法院459

第一节 管辖459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463

第二章当事人465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465

第二节 共同诉讼467

第三节 诉讼参加469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470

第三章诉讼费用472

第一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472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474

第三节 诉讼救助476

第四章诉讼程序478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478

第二节 送达479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484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486

第五节 言词辩论489

第六节 裁判494

第七节 诉讼卷宗497

第二编第一审程序498

第一章通常诉讼程序498

第一节 起诉498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501

第三节 证据503

第四节 和解518

第五节 判决518

第二章 调解程序523

第三章 简易诉讼程序530

第四章 小额诉讼程序535

第三编上诉审程序539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539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543

第四编 抗告程序547

第五编 再审程序549

第六编 督促程序551

第七编 保全程序553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556

第九编人事诉讼程序560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560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564

第三章 禁治产事件程序567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571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573

强制执行法575

第一章总则575

第二章关于金钱请求权之执行584

第一节 参与分配584

第二节 对于动产之执行586

第三节 对于不动产之执行592

第四节 对于船舶及航空器之执行600

第五节 对于其他财产权之执行602

第六节 对于公法人财产之执行604

第三章 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605

第四章 关于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605

第五章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607

第六章 附则608

破产法609

第一章总则609

第二章和解610

第一节 法院之和解610

第二节 商会之和解615

第三节 和解及和解让步之撤销616

第三章破产618

第一节 破产之宣告及效力618

第二节 破产财团之构成及管理621

第三节 破产债权624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627

第五节 调协628

第六节 破产财团之分配及破产之终结629

第七节 复权631

第四章 罚则631

破产法施行法633

非讼事件法634

第一章总则634

第一节 事件管辖634

第二节 当事人及费用之负担635

第三节 书状笔录635

第四节 裁定及抗告636

第二章民事非讼事件637

第一节登记事件637

第二节 财产管理事件640

第三节 法人之监督及维护事件642

第四节 出版、拍卖及证书保存事件643

第五节 监护及收养事件643

第六节 继承事件646

第三章商事非讼事件647

第一节 公司事件647

第二节 海商事件649

第三节 票据事件650

第四章费用之征收650

第五章 附则651

中华民国刑法652

第一编总则652

第一章 法例652

第二章 刑事实任654

第三章 未遂犯656

第四章 共犯656

第五章刑657

第六章 累犯659

第七章 数罪并罚659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661

第九章 缓刑663

第十章 假释663

第十一章 时效665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666

第二编分则668

第一章 内乱罪668

第二章 外患罪669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671

第四章 渎职罪672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675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676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677

第八章 脱逃罪679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679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680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681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686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687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688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688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690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692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693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694

第二十章 鸦片罪695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697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697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698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700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701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701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703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704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705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706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708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709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710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711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712

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713

贪污治罪条例714

惩治走私条例717

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节录)719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720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节录)726

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节录)732

税捐稽徵法(节录)733

著作权法(节录)735

专利法(节录)740

商标法(节录)745

刑事诉讼法749

第一编总则749

第一章 法例749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750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752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754

第五章 文书756

第六章 送达759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760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762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767

第十章 被告之羁押769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776

第十二章证据780

第一节 通则780

第二节 人证783

第三节 鉴定及通译787

第四节 勘验789

第十三章 裁判790

第二编第一审791

第一章公诉791

第一节 侦查791

第二节 起诉799

第三节 审判800

第二章 自诉807

第三编上诉810

第一章 通则810

第二章 第二审812

第三章 第三审814

第四编 抗告819

第五编 再审822

第六编 非常上诉826

第七编 简易程序827

第八编 执行830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834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839

少年事件处理法840

第一章总则840

第二章 少年法院之组织841

第三章少年保护事件843

第一节 调查及审理843

第二节 保护处分之执行850

第三节 抗告及重新审理854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856

第五章 附则859

劳动基准法861

第一章总则861

第二章 劳动契约862

第三章 工资866

第四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867

第五章 童工、女工870

第六章 退休871

第七章 职业灾害补偿873

第八章 技术生874

第九章 工作规则875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876

第十一章 罚则876

第十二章 附则877

行政执行法879

第一章总则879

第二章 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881

第三章 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之执行884

第四章 即时强制885

第五章 附则887

诉愿法888

第一章总则888

第一节 诉愿事件888

第二节 管辖888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890

第四节 诉愿人891

第五节 送达894

第六节 诉愿卷宗894

第二章 诉愿审议委员会895

第三章诉愿程序896

第一节 诉愿之提起896

第二节 诉愿审议897

第三节 诉愿决定900

第四章 再审程序904

第五章 附则905

行政诉讼法906

第一编总则906

第一章 行政诉讼事件906

第二章行政法院908

第一节 管辖908

第二节 法官之回避909

第三章当事人909

第一节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909

第二节 选定当事人910

第三节 共同诉讼911

第四节 诉讼参加912

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913

第四章诉讼程序915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915

第二节 送达916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919

第四节 诉讼卷宗921

第五节 诉讼费用921

第二编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审诉讼程序922

第一章通常诉讼程序922

第一节 起诉922

第二节 停止执行926

第三节 言词辩论926

第四节 证据929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935

第六节 裁判937

第七节 和解942

第二章 简易诉讼程序943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944

第四编 抗告程序949

第五编 再审程序950

第六编 重新审理952

第七编 保全程序953

第八编 强制执行955

第九编 附则955

社会秩序维护法956

第一编总则956

第一章 法例956

第二章 责任956

第三章 处罚958

第四章 时效960

第二编处罚程序961

第一章 管辖961

第二章 调查962

第三章 裁处963

第四章 执行964

第五章 救济965

第三编分则966

第一章 妨害安宁秩序966

第二章 妨害善良风俗970

第三章 妨害公务971

第四章 妨害他人身体财产972

第四编 附则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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