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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及关系法规1

中华民国宪法1

第一章 总纲1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1

中华民国宪法1

第三章 国民大会2

第四章 总统3

第五章 行政4

第六章 立法5

第七章 司法6

第八章 考试6

第九章 监察6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7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9

第一节 省9

第二节 县10

第十二章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10

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11

第一节 国防11

第二节 外交11

第三节 国民经济11

第四节 社会安全12

第五节 教育文化12

第六节 边疆地区13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13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14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14

国家赔偿法16

国家赔偿法16

国民大会组织法18

国民大会组织法18

18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19

19

十一画19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19

国民大会创制复决两权行使办法36

国民大会创制复决两权行使办法36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38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38

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会议组织纲要41

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会议组织纲要41

行政院组织法43

行政院组织法43

五画45

立法院组织法45

立法院组织法45

45

中央法规标准法48

48

四画48

中央法规标准法48

司法院组织法51

司法院组织法51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54

54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54

法院组织法56

第一章 总则56

第二章 地方法院56

法院组织法56

第三章 高等法院57

第四章 最高法院57

第五章 检察机关58

第六章 推事检察官之任用及待遇58

第七章 书记官及通译60

第八章 检验员执达员庭丁及司法警察61

第九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61

第十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62

第十一章 法院之用语63

第十二章 裁判之评语63

第十三章 法律上之协助64

第十五章 附则64

第十四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64

司法院变更判例会议规则65

司法院变更判例会议规则65

考试院组织法66

考试院组织法66

考试法68

考试法68

68

第一章 总则68

第二章 公务人员考试69

第三章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70

第四章 附则71

考试法施行细则72

考试法施行细则72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考试法76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考试法76

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79

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79

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施行细则80

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施行细则80

82

典试法82

典试法82

监试法84

84

监试法84

监察院组织法85

监察院组织法85

监察法87

第二章 弹劾权87

第一章 总则87

监察法87

第三章 纠举权88

第六章 附则89

第五章 调查89

第四章 纠正89

第一章 总则91

监察法施行细则91

第二章 人民书状91

监察法施行细则91

第三章 巡回监察92

第四章 调查92

第五章 弹劾93

第六章 纠举95

第七章 纠正96

第八章 附则96

审计法97

97

审计法97

第一章 通则97

第二章 公务审计99

第三章 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100

第四章 财物审计101

第五章 考核财务效能102

第六章 核定财务责任103

第七章 附则104

审计法施行细则105

审计法施行细则105

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稽察条例111

111

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稽察条例111

附 稽察限额115

第一节 自然人117

第二章 人117

第一章 法例117

民法 第一编 总则117

二、民法及关系法规117

民法第一编总则117

第一款 能则118

第二节 法人118

第二款 社团119

第三章 物121

第三款 财团121

第一节 通则122

第二节 行为能力122

第四章 法律行为122

第三节 意思表示123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124

第五节 代理124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125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125

第六章 消灭时效126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128

民法总则施行法129

民法总则施行法129

民法第二编债131

第一款 契约131

民法 第二编 债131

第一章 通则131

第一节 债之发生131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132

第三款 无因管理132

第四款 不当得利133

第五款 侵权行为133

第二节 债之标的135

第三节 债之效力137

第一款 给付137

第二款 迟延138

第三款 保全139

第四款 契约139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141

第五节 债之移转143

第六节 债之消灭144

第二款 清偿145

第一款 通则145

第三款 提存146

第四款 抵销147

第五款 免除147

第六款 混同147

第二章 各种之债148

第一节 买卖148

第一款 通则148

第二款 效力148

第三款 卖回151

第四款 特种买卖151

第二节 互易152

第三节 交互计算152

第四节 赠与152

第五节 租赁154

第六节 借贷157

第一款 使用借贷157

第二款 消费借贷158

第七节 雇佣159

第八节 承揽160

第九节 出版162

第十节 委任164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166

第十二节 居间167

第十三节 行纪168

第十四节 寄托169

第十五节 仓库171

第二款 物品运送172

第十六节 选送营业172

第一款 通则172

第十八节 合伙175

第三款 旅客运送175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175

第十九节 隐名合伙178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179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180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181

第二十三节 和解182

第二十四节 保证182

民法债编施行法184

民法债编施行法184

第一节 通则186

民法第三编物权186

第二章 所有权186

第一章 通则186

民法 第三编 物权186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187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189

第四节 共有190

第三章 地上权192

第四章 永佃权192

第五章 地役权193

第六章 抵押权194

第一节 动产质权195

第七章 质权195

第二节 权利质权196

第八章 典权197

第九章 留置权198

第十章 占有199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202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202

民法第四编亲属204

第一节 婚约204

民法 第四编 亲属204

第一章 通则204

第二章 婚姻204

第二节 结婚205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206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206

第一款 通则206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207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209

第一目 共同财产制209

第二目 统一财产制210

第三目 分别财产制210

第五节 离婚210

第三章 父母子女211

第四章 监护213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213

第二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215

第五章 扶养215

第六章 家216

第七章 亲属会议217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218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218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219

民法第五编继承219

民法 第五编 继承219

第二章 遗产之继承220

第一节 效力220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220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221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222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222

第三章 遗嘱223

第一节 通则223

第二节 方式224

第三节 效力225

第四节 执行225

第五节 撤销226

第六节 特留分226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228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228

第一章 总则229

公司法229

公司法229

第二章 无限公司233

第一节 设立233

第二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233

第三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234

第四节 退股235

第五节 解散、合并及变更组织236

第六节 清算237

第三章 有限公司238

第四章 两合公司240

第一节 设立242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242

第二节 股份245

第三节 股东会247

第四节 董事及董事会250

第五节 监察人253

第六节 会计254

第七节 公司债257

第八节 发行新股260

第十节 公司重整263

第九节 变更章程263

第十一节 解散及合并270

第一目 普通清算271

第十二节 清算271

第二目 特别清算273

第七章 外国公司275

第六章 (删除)275

第一节 申请277

第八章 公司之登记及认许277

第九章 附则284

第二节 规费284

285

十三画285

戡乱时期在台公司陷区股东股权行使条例285

戡乱时期在台公司陷区股东股权行使条例285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标准287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标准287

287

289

票据法289

第一章 通则289

票据法289

第二章 汇票291

第一节 发票及款式291

第二节 背书292

第三节 承兑293

第四节 参加承兑293

第五节 保证294

第六节 到期日295

第七节 付款295

第八节 参加付款296

第九节 追索权297

第十节 拒绝证书299

第十一节 复本300

第三章 本票301

第十二节 剩本301

第四章 支票302

第五章 附则305

票据法施行细则306

票据法施行细则306

财政部监督银钱业存款户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办法308

财政部监督银钱业存款户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办法308

银行办理票据承兑、保证及贴现办法310

银行办理票据承兑、保证及贴现业务办法310

支票存款户处理办法312

312

支票存款户处理办法312

第二章 船舶316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316

海商法316

第一章 通则316

海商法316

第二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318

第三章 船长320

第四章 海员321

第五章 运送契约324

第一节 货物运送324

第二节 旅客运送328

第三节 船舶拖带329

第六章 船舶碰撞329

第七章 救助及捞救329

第八章 共同海损331

第九章 海上保险332

第十章 附则334

船舶法335

第一章 通则335

335

船舶法335

第二章 船舶国籍证书336

第三章 船舶检查337

第四章 船舶丈量339

第五章 船舶载重线339

第六章 船舶设备340

第七章 客船341

第八章 小船341

第九章 罚则343

第十章 附则344

船舶登记法345

第二章 申请登记程序345

第一章 总则345

船舶登记法345

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348

第四章 抵押权及租赁权登记349

第五章 注销登记350

第六章 登记费350

第七章 附则351

第一章 总则352

352

第二章 引水人资格352

引水法352

引水法352

第三章 引水人之雇用353

第四章 引水人执行业务353

第五章 罚则354

第六章 附则355

保险法356

第一章 总则356

第一节 定义及分类356

保险法356

第二节 保险利益357

第三节 保险费357

第四节 保险人之责任358

第五节 复保险358

第一节 通则359

第二章 保险契约359

第六节 再保险359

第二节 基本条款360

第三节 特约条款362

第三章 财产保险362

第一节 火灾保险362

第二节 海上保险363

第三节 陆空保险363

第四节 责任保险364

第五节 其他财产保险364

第四章 人身保险365

第一节 人寿保险365

第二节 健康保险367

第五章 保险业368

第一节 通则368

第三节 伤害保险368

第二节 保险公司371

第三节 保险合作社372

第四节 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372

第五节 罚则372

第六章 附则373

保险法施行细则374

保险法施行细则374

保险业管理办法378

保险业管理办法378

动产担保交易法382

动产担保交易法382

第一章 总则382

第二章 动产抵押383

第三章 附条件买卖384

第四章 信托占有385

第五章 罚则386

第六章 附则386

动产担保交易法施行细则388

动产担保交易法施行细则388

动产担保交易标的物品类表391

动产担保交易标的物品类表391

七画395

395

中央银行及各行库存放款利率表395

利率管理条例395

利率管理条例395

中央银行及各行库存放款利率表395

国家行局大陆撤退前各项债务暂缓支付电397

国家行局大陆撤退前所有各项债务暂缓支付电397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398

398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398

年龄换算表401

401

年龄换算表401

第一章 法院403

第一节 管辖403

民事诉讼法403

第一编 总则403

民事诉讼法403

三、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403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405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406

第二章 当事人406

第二节 共同诉讼407

第三节 诉讼参加408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409

第三章 诉讼费用410

第一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410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411

第三节 诉讼救助412

第四章 诉讼程序413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413

第二节 送达414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417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418

第五节 言词辩论420

第六节 裁判423

第七节 诉讼卷宗425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425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425

第一节 起诉425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427

第三节 证据429

第一目 通则429

第二目 人证430

第三目 鉴定433

第四目 书证434

第六目 证据保全436

第五目 勘验436

第五节 判决437

第四节 合解437

第二章 调解秩序440

第三章 简易诉讼程序442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443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443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446

第四编 抗告程序448

第五编 再审程序449

第六编 督促程序451

第七编 保全程序452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453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456

第九编 人事诉讼程序456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457

第三章 禁治产事件程序459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461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463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463

二 案件之初步调查464

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464

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464

一 收受书状464

464

十六画464

三 指定期日及辩论前之准备467

四 言词辩论467

五 调查证据470

六 裁判473

七 送达476

八 诉讼卷宗477

九 特种程序事件478

十 调解程序479

各级法院办案期限规则482

482

各级法院办案期限规则482

各级法院办案期限规则482

民事诉讼须知500

民事诉讼须知500

民事诉讼费用法511

民事诉讼费用法511

戡乱时期罚金罚锾裁判费执行费公证费提高标准条例514

戡乱时期罚金罚锾裁判费执行费公证费提高标准条例514

提高罚金罚锾裁判费执行费公证费倍数及开始施行日期令515

提高罚金罚锾裁判费执行费公证费倍数及开始施行日期令515

民事诉讼费用法修正公布施行后戡乱时期罚金罚锾裁判费执行费公证费提高标准条例有部分已不再适用令516

民事诉讼费用法修正公布施行后戡乱时期罚金罚锾裁判费执行费公证费提高标准条例有关部分已不再适用令516

强制执行法517

517

强制执行法517

第一章 总则517

第二章 对于动产之执行521

第三章 对于不动产之执行524

第四章 对于其他财产权之执行528

第五章 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529

第六章 关于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530

第七章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530

第八章 附则531

破产法532

办理强制执行事件应行注意事项532

管收条例554

管收条例554

554

破产法555

555

办理强制执行事件应行注意事项555

第一节 法院之和解555

第二章 和解555

第一章 总则555

第二节 商会之和解558

第三节 和解及和解让步之撤销559

第三章 破产560

第一节 破产之宣告及效力560

第二节 破产财团之构成及管理562

第三节 破产债权563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565

第六节 破产财团之分配及破产之终结566

第五节 调协566

第四章 罚则567

第七节 复权567

破产法施行法569

破产法施行法569

公证法570

第一章 总则570

公证法570

第二章 公证书之作成572

第三章 私证书之认证575

第四章 公证费用576

第五章 附则577

公证法施行细则578

公证法施行细则578

财务案件处理办法587

第二章 财务法庭587

财务案件处理办法587

第一章 总则587

第三章 移送程序588

第四章 裁定及抗告程序588

第五章 执行程序589

第六章 附则591

592

改进财务案件之执行提示要点592

改进财务案件之执行提示要点592

第二节 当事人及费用之负担594

非讼事件法594

第一章 总则594

594

非讼事件法594

第一节 事件管辖594

第四节 裁定及抗告595

第三节 书状笔录595

第一节 登记事件596

第二章 民事非讼事件596

第二节 财产管理事件598

第三节 法人之监督及维护事件599

第四节 出版、拍卖及证书保存事件600

第五节 监护事件600

第一节 公司事件601

第三章 商事非讼事件601

第六节 继承事件601

第三节 票据事件603

第二节 海商事件603

第四章 费用之征收603

第五章 附则604

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606

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606

609

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609

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609

提存法619

提存法619

619

提存法施行细则622

提存法施行细则622

民刑诉讼及非讼事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领取款物须知629

民刑诉讼及非讼事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领取款物须知629

外国法院委托事件协助法631

外国法院委托事件协助法631

632

乡镇调解条例632

乡镇调解条例632

商务仲裁条例635

商务仲裁条例635

商务仲裁协会组织及仲裁费用规则639

商务仲裁协会组织及仲裁费用规则639

四、刑法及关系法规643

刑法643

643

刑法643

第一章 法例643

第一编 总则643

第二章 刑事责任644

第五章 刑645

第四章 共犯645

第三章 未遂犯645

第七章 数罪并罚647

第六章 累犯647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648

第九章 缓刑649

第十章 假释650

第十一章 时效650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651

第一章 内乱罪652

第二编 分则652

第二章 外患罪652

第四章 渎职罪654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654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656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657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657

第八章 脱逃罪658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659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659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659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662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663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663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664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665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666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667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667

第二十章 鸦片罪668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669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669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670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671

第二十五章 遗素罪671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671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673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673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674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674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675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676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676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677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677

刑法施行法678

刑法施行法678

戒严法679

679

戒严法679

妨害军机治罪条例681

妨害军机治罪条例681

683

要塞保垒地带法683

要塞堡垒地带法683

惩治叛乱条例686

惩治叛乱条例686

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688

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688

第三章 设立690

戡乱时期贪污治罪条例690

戡乱时期贪污治罪条例690

692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692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692

残害人群治罪条例696

696

残害人群治罪条例696

国家总动员法697

国家总动员法697

戡乱时期依国家总动员法颁发法规命令办法700

戡乱时期依国家总动员法颁发法规命令办法700

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701

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701

取缔地下钱庄办法703

取缔地下钱庄办法703

703

十四画704

704

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条例704

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条例704

台湾省内烟酒专卖暂行条例707

台湾省内酒烟专卖暂行条例707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712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712

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713

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713

717

战时交通电业设备及器材防护条例717

战时交通电业设备及器材防护条例717

惩治走私条例720

720

惩治走私条例720

附 惩治走私条例公告管制物品项目及其数额721

惩治盗匪条例723

惩治盗匪条例723

戡乱时期窃盗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725

戡乱时期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725

办理戡乱时期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727

办理戡乱时期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727

戡乱时期肃清烟毒条例728

戡乱时期肃清烟毒条例728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731

刑事诉讼法731

第一章 法例731

第一编 总则731

刑事诉讼法731

五、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731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732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734

第五章 文书734

第六章 送达736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737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738

第十章 被告之羁押740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740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743

第十二章 证据745

第一节 通则745

第二节 人证747

第三节 鉴定及通译749

第四节 勘验750

第十三章 裁判751

第二编 第一审752

第一节 侦查752

第一章 公诉752

第三节 审判756

第二节 起诉756

第二章 自诉760

第三编 上诉762

第一章 通则762

第二章 第二审763

第三章 第三审765

第四编 抗告767

第五编 再审769

第六编 非常上诉771

第七编 简易程序772

第八编 执行773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775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779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779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781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781

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军法机关自行审判及交法院审判案件划分办法792

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军法机关自行审判及交法院审判案件划分办法792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被告具保责付办法793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被告具保责付办法793

少年事件处理法796

少年事件处理法796

796

第一章 总则796

第二章 少年法庭之组织796

第三章 少年管训事件797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804

第五章 附则805

保安处分执行法807

807

九画807

保安处分执行法807

第一章 通则807

第二章 感化教育810

第三章 监护812

第四章 禁戒812

第五章 强制工作813

第六章 保护管东814

第七章 强制治疗815

第八章 驱逐出境816

第九章 附则816

保安处分累进处遇规程817

保安处分累进处遇规程817

公设辩护人条例822

公设辩护人条例822

824

调度司法警察条例824

调度司法警察条例824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侦查犯罪应行注意事项826

一 基本观念826

二 封锁现场(犯罪处所)826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侦查犯罪应行注意事项826

826

十七画826

三 现场搜查827

四 痕迹与证物之保全827

五 案件之推想与事实之认定827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机关执行职务联系办法829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机关执行职务联系办法829

中美共同防御期间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832

中美共同防御期间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832

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注意事项833

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注意事项833

833

引渡法843

引渡法843

赦免法846

846

赦免法846

提审法847

提审法847

849

冤狱赔偿法849

冤狱赔偿法849

办理冤狱赔偿事件应行注意事项852

办理冤狱赔偿事件应行注意事项852

处理扣押物没收物应行注意事项855

处理扣押物没收物应行注意事项855

台湾省戒严时期取缔流氓办法857

台湾省戒严时期取缔流氓办法857

取缔流氓作业改进办法859

取缔流氓作业改进办法859

监狱组织条例860

监狱组织条例860

监狱行刑法864

第二章 收监864

监狱行刑法864

第一章 通则864

第三章 监禁865

第四章 戒护866

第五章 作业866

第六章 教化868

第八章 卫生及医治868

第七章 给养868

第九章 接见及通信869

第十章 保管870

第十一章 赏罚及赔偿870

第十二章 假释871

第十三章 释放及保护871

第十四章 死亡872

第十五章 死刑之执行872

第十六章 附则872

外役监条例874

874

外役监条例874

行刑累进处遇条例877

第一章 总则877

行刑累进处遇条例877

六画877

第三章 累进处遇877

877

第二章 受刑人之调查及分类877

第四章 监禁及戒护879

第五章 作业880

第六章 教化880

第七章 接见及寄发书信881

第八章 给养881

第十章 留级及降级882

第十一章 假释882

第九章 累进处遇之审查882

第十二章 附则883

看守所组织条例884

看守所组织条例884

884

886

廿五画886

羁押法886

羁押法886

戡乱时期监所人犯处理条例889

戡乱时期监所人犯处理条例889

假释审查规则892

假释审查规则892

892

六、行政法规895

第二章 国籍之取得895

国籍法895

国籍法895

第一章 固有国籍895

甲 内政895

第三章 国籍之丧失896

第四章 国籍之回复897

第五章 附则897

国籍法施行条例898

国籍法施行条例898

户籍法899

第一章 通则899

899

户籍法899

第二章 本籍登记900

第三章 身分登记901

第四章 迁徙登记901

第五章 行业、职业及教育程度登记901

第六章 登记之变更、更正及撤销902

第七章 登记之申请902

第八章 户口调查903

第九章 罚则903

第十章 附则903

户籍法施行细则905

户籍法施行细则905

姓名条例913

姓名条例913

913

工业团体法914

工业团体法914

第一章 总则914

第二章 工业同业公会915

第三章 工业会919

第四章 监督921

第五章 附则922

商业团体法923

第一章 总则923

商业团体法923

第二章 商业同业公会924

第三章 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927

第四章 商业会928

第五章 监督930

第六章 附则930

工会法931

第二章 设立932

第一章 总则932

工会法932

第三章 会员933

第四章 职员933

第五章 会议934

第六章 经费935

第七章 监督935

第八章 保护936

第九章 解散936

第十章 联合组织937

第十一章 基层组织937

第十二章 罚则938

第十三章 附则938

工会法施行细则939

工会法施行细则939

第一章 总则943

第二章 任务943

农会法943

943

农会法943

第三章 设立944

第四章 会员945

第五章 职员946

第六章 权责划分947

第七章 会议947

第八章 经费948

第十章 附则949

第九章 监督949

农会法施行细则950

农会法施行细则950

第一章 总则959

渔会法959

第二章 任务959

渔会法959

第四章 会员960

第五章 职员962

第六章 权责划分963

第七章 会议963

第八章 经费964

第九章 监督964

第十章 附则965

渔会法施行规则966

渔会法施行细则966

第二章 执业968

第一章 资格968

医师法968

医师法968

968

第四章 惩处969

第三章 义务969

第五章 公会970

第六章 附则971

医师法施行细则972

医师施行细则972

医师惩戒办法974

医师惩戒办法974

药师法977

药师法977

药物药商管理法981

药物药商管理法981

981

助产士法991

助产士法991

991

医事人员检核办法994

医事人员检核办法994

中医师检核办法997

中医师检核办法997

十二画999

都市计划法999

都市计划法999

999

技师法1011

技师法1011

1016

建筑法1016

建筑法1016

第一章 总则1016

第二章 建筑许可1017

第三章 建筑基地1020

第五章 施工管理1021

第四章 建筑界限1021

第六章 使用管理1023

第七章 拆除管理1024

第八章 罚则1025

第九章 附则1026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1028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1028

1030

合作社法1030

合作社法1030

第二章 设立1030

第一章 通则1030

第三章 社员社股及盈余1031

第四章 理事监事及其他职员1033

第五章 会议1034

第六章 解散及清算1035

第七章 合作社联合社1036

第八章 罚则1037

第九章 附则1037

合作社法施行细则1038

合作社法施行细则1038

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1042

1042

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1042

第三章 工作时间1045

第二章 童工女工1045

第一章 总则1045

工厂法1045

工厂法1045

第四章 休息及休假1046

第五章 工资1046

第六章 工作契约之终止1047

第八章 工厂安全与卫生设备1048

第九章 工人津贴及抚邺1048

第七章 工人福利1048

第十章 工厂会议1049

第十一章 学徒1050

第十二章 罚则1050

第十三章 附则1051

工厂法施行细则1052

工厂法施行细则1052

劳工保险条例1055

劳工保险条例1055

劳工安全卫生法1067

1067

劳工安全卫生法1067

工厂检查法1071

工厂检查法1071

劳资争议处理法1073

劳资争议处理法1073

动员戡乱期间劳资纠纷处理办法1078

动员戡乱期间劳资纠纷处理办法1078

职业训练金条例1079

职业训练金条例1079

职工福利金条例1081

十八画1081

1081

职工福利金条例1081

职工福利金条例施行细则1083

职工福利金条例施行细则1083

1085

八画1085

儿童福利法1085

儿童福利法1085

基本工资暂行办法1089

1089

基本工资暂行办法1089

公文程式条例1090

公文程式条例1090

1090

第一章 总则1092

1092

出版法1092

出版法1092

第二章 新闻纸及杂志1093

第三章 书籍及其他出版品1094

第四章 出版之奖励及保障1094

第五章 出版品登载事项之限制1095

第六章 行政处分1095

第七章 附则1097

出版法施行细则1098

出版法施行细则1098

著作权法1102

第一章 总则1102

第二章 著作权之所属及限制1102

1102

著作权法1102

第三章 著作权之侵害1103

第四章 罚则1104

第五章 附则1105

著作权法施行细则1106

著作权法施行细则1106

护照条例1109

廿一画1109

1109

护照条例1109

行政执行法1111

行政执行法1111

警察法1113

警察法1113

警察法施行细则1115

警察法施行细则1115

警察勤务条例1118

警察勤务条例1118

二十画1122

警长警士服务规程1122

1122

警长警士服务规程1122

警械使用条例1127

警械使用条例1127

警察逃亡惩治条例1129

警察逃亡惩治条例1129

第二章 违警责任1130

第一章 法例1130

第一编 总则1130

违警罚法1130

违警罚法1130

第三章 违警罚1131

第四章 违警罚之加减1132

第五章 处罚程序1132

第一节 管辖1132

第二节 侦讯1133

第三节 裁决1133

第四节 执行1134

第二编 分则1134

第一章 妨害安宁秩序之违警1134

第二章 妨害交通之违警1137

第三章 妨害风俗之违警1138

第五章 妨害公务之违警1139

第四章 妨害卫生之违警1139

第六章 诬告伪证或湮灭证据之违警1140

第七章 妨害他人身体财产之违警1140

第一章 总则1142

1142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1142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1142

第二章 汽车1143

第三章 慢车1153

第五章 道路障碍1154

第四章 行人1154

第六章 附则1155

1157

食品卫生管理法1157

食品卫生管理法1157

空气污染防制法1161

空气污染防制法1161

1161

空气污染防制法施行细则1163

空气污染防制法施行细则1163

农药管理法1169

农药管理法1169

农药管理法施行细则1174

农药管理法施行细则1174

饮用水管理条例1180

饮用水管理条例1180

1180

水污染防治法1183

水污染防治法1183

废弃物清理法1186

废弃物清理法1186

1186

乙 军政1190

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1190

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1190

1190

第二章 管理机关1190

第三章 现役军人及其家属之优待1190

第一章 总则1190

第四章 后备军人之优待1192

第五章 优待之停止1193

第六章 附则1193

戡乱时期军人婚姻条例1194

戡乱时期军人婚姻条例1194

军人保险条例1196

军人保险条例1196

军人抚恤条例1199

军人抚恤条例1199

1203

兵役法1203

第二章 军官役、士官役1203

第一章 总则1203

兵役法1203

第三章 士兵役1204

第四章 后备军人1205

第五章 兵役行政1206

第六章 徵集1206

第七章 召集1207

第八章 权利义务1208

第九章 妨害兵役1209

第十章 附则1209

第一章 总则1211

第二章 军官役、士官役1211

兵役法施行法1211

兵役法施行法1211

第三章 常备兵役、补充兵役1212

第四章 国民兵役1213

第五章 后备军人1214

第六章 兵役行政1214

第七章 徵集1215

第八章 召集1217

第九章 免役、禁役、缓徵、缓召1218

第十章 权利义务1220

第十一章 附则1222

第二章 免役1223

第一章 总则1223

免役禁役缓征召实施办法1223

免役禁役缓征缓召实施办法1223

1223

第三章 禁役1224

第四章 缓征1224

第五章 缓召1227

第六章 附则1235

第一编 总则1237

陆海空军刑法1237

1237

陆海空军刑法1237

第一章 叛乱罪1238

第二编 分则1238

第二章 擅权罪1239

第三章 辱职罪1239

第四章 抗命罪1242

第五章 暴行胁迫罪1242

第六章 侮辱罪1243

第十二章 诈伪罪1243

第十一章 强奸罪1243

第十章 掠夺罪1243

第九章 纵火罪1243

第八章 私造军火罪1243

第七章 盗卖军用品罪1243

第十三章 逃亡罪1244

第十四章 收容逃亡罪1244

第十五章 捐坏军用物品罪1245

第十六章 违背职守罪1245

第十七章 附则1246

战时军律1247

战时军律1247

陆海空军惩罚法1249

陆海空军惩罚法1249

宪兵勤务令1252

宪兵勤务令1252

1252

战时禁制品条例1255

战时禁制品条例1255

海上捕获条例1258

海上捕获条例1258

第一章 法例1264

第一编 总则1264

军事审判法1264

军事审判法1264

第二章 军事审判人员1265

第一节 军事法庭之组织1266

第三章 军事法庭1266

第二节 军事法庭之管辖1267

第三节 军事法庭之开闭及用语1268

第四章 军事检察1269

第一节 军法人员之回避1270

第二节 辩护人及辅佐人1270

第一章 通则1270

第二编 诉讼程序1270

第三节 文书及送达1271

第四节 期日及期间1272

第五节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1272

第六节 被告之讯问及羁押1274

第七节 搜索及扣押1275

第八节 勘验及人证1275

第九节 鉴定及通译1276

第十节 裁判1276

第一节 侦查1277

第二章 初审1277

第二节 起诉1279

第三节 审判1279

第三章 覆判1282

第四章 抗告1285

第五章 再审1286

第六章 非常审判1287

第七章 执行1288

第三编 附则1289

军事审判法施行法1290

军事审判法施行法1290

军事审判注意事项1291

军事审判注意事项1291

1293

十画1293

海上捕获法庭审判条例1293

海上捕获法庭审判条例1293

土地法1297

第一编 总则1297

丙 地政1297

第一章 法例1297

土地法1297

第二章 地权1298

第三章 地权限制1298

第四章 公有土地1299

第五章 地权调整1299

第二编 地籍1301

第一章 通则1301

第二章 地籍测量1301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1302

第四章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1304

第一章 通则1306

第三编 土地使用1306

第二章 使用限制1306

第三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1307

第四章 耕地租用1308

第五章 荒地使用1310

第六章 土地重划1310

第二章 地价及改良物价1311

第四编 土地税1311

第一章 通则1311

第三章 地价税1313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1314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税1315

第六章 土地税之减免1315

第七章 欠税1316

第五编 土地征收1316

第一章 通则1316

第二章 征收程序1318

第三章 征收补偿1319

土地法施行法1321

第一编 总则1321

第二编 地籍1321

土地法施行法1321

第三编 土地使用1322

第四编 土地税1323

第五编 土地征收1324

土地登记规则1326

第一章 总则1326

土地登记规则1326

第二章 登记书表溥册图状1327

第三章 登记程序1328

第一节 通则1328

第二节 总登记1333

第三节 所有权变更登记1335

第四节 他项权利登记1341

第五节 其他登记1341

第六节 涂销登记1343

第四章 登记规费1343

第五章 附则1344

地价调查估计规则1345

1345

地价调查估计规则1345

土地建筑改良物估价规则1349

土地建筑改良物估价规则1349

土地及建筑改良物设定抵押权登记简化办法1352

土地及建筑改良物设抵押权登记简化办法1352

三画1352

1352

土地重划办法1353

土地重划办法1353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1356

1356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1356

1359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1359

第二章 耕地征收1359

第一章 总则1359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1359

第三章 耕地放领及承领1361

第四章 限制及罚则1362

第五章 附则1363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台湾省施行细则1364

第一章 总则1364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台湾省施行细则1364

第二章 耕地征收1365

第三章 耕地放领及承领1369

第四章 限制及罚则1371

第五章 附则1372

第一章 总则1373

平均地权条例1373

1373

平均地权条例1373

第二章 规定地价1374

第三章 照价征税1375

第四章 照价收买1376

第五章 涨价归公1377

第六章 土地使用1380

第七章 罚则1384

第八章 附则1384

第一章 总则1385

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1385

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1385

第二章 规定地价1387

第三章 照价征税1389

第四章 照价收买1392

第五章 涨价归公1394

第六章 土地使用1396

第七章 附则1400

决算法1401

丁 财政1402

1402

预算法1402

预算法1402

公库法1406

决算法1411

1411

公库法1416

会计法1420

1420

会计法1420

1437

财政收支划分法1437

财政收支划分法1437

第一章 总纲1437

第二章 收入1437

第一节 税课收入1437

第四节 罚款及赔偿收入1439

第六节 信托管理收入1439

第五节 规费收入1439

第七节 财产收入1439

第三节 工程受益费收入1439

第二节 独占及专卖收入1439

第三章 支出1440

第十节 赊借收入1440

第四章 附则1440

第九节 补助及协助收入1440

第八节 营业盈余捐献赠与及其他收入1440

附表一 收入分类表1441

附表二 支出分类表1443

国有财产法1449

国有财产法1449

海关缉私条例1458

海关缉私条例1458

财务罚锾处理暂行条例1464

财务罚锾处理暂行条例1464

财务划锾给奖分配办法1465

财务罚锾给奖分配办法1465

银行法1467

1467

银行法1467

第一章 通则1467

第二章 银行之设立、变更、停业、解散1472

第三章 商业银行1473

第四章 储蓄银行1474

第五章 专业银行1475

第六章 信托投资公司1476

第七章 外国银行1479

第八章 罚则1480

第九章 附则1481

所得税法1483

1483

所得税法1483

第一章 总则1483

第一节 一般规定1483

第二节 名词定义1485

第二章 综合所得税1487

第三章 营利事业所得税1491

第一节 登记1491

第二节 帐簿凭证与会计纪录1491

第三节 营利事业所得额1492

第四节 资产估价1495

第一节 暂缴1500

第四章 稽征程序1500

第二节 结算申报1501

第三节 调查1504

第四节 扣缴1505

第五节 自缴1507

第五章 奖惩1509

第六章 附则1513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1514

第一章 总则1514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1514

第二章 综合所得税1515

第三章 营利事业所得税1517

第四章 稽征程序1520

第五章 奖惩1526

第六章 附则1527

中华民国七十年度所得税税率条例1528

中华民国七十年度所得税税率条例1528

遗产及赠与税法1530

第一章 总则1530

遗产及赠与税法1530

1530

第二章 遗产税之计算1532

第三章 赠与税之计算1534

第一节 申报与缴纳1535

第四章 稽征程序1535

第二节 行政救济1537

第三节 资料调查与通报1538

第五章 奖惩1538

第六章 附则1539

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1541

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1541

第二章 课征范围1550

第一章 总则1550

1550

印花税法1550

印花税法1550

第三章 税率或税额1551

第四章 纳税方法1552

第六章 罚则1553

第五章 印花检查1553

第七章 附则1554

印花税法施行细则1555

印花税法施行细则1555

第一章 总则1558

营业税法1558

营业税法1558

第二章 免征范围1559

第三章 稽征1560

第四章 罚则1563

第五章 附则1565

附 营业税分类计征标的表1566

关税法1583

关税法1583

1583

关税法施行细则1594

关税法施行细则1594

货物税条例1610

1610

货物税条例1610

证券交易税条例1617

证券交易税条例1617

使用牌照税法1620

使用牌照税法1620

使1620

附 机动车辆使用牌照税分类税额表1625

1627

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1627

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1627

娱乐税法1630

1630

娱乐税法1630

1633

屠宰税法1633

屠宰税法1633

土地税法1635

土地税法1635

土地税减免规则1645

土地税减免规则1645

房屋税条例1652

房屋税条例1652

1652

契税条例1656

契税条例1656

1656

1660

台北市实施契税条例注意事项1660

台北市实施契税条例注意事项1660

加强契税稽征业务实施要点1663

1663

加强契税稽征业务实施要点1663

税捐稽征法1666

税捐稽征法1666

1666

商业登记法1674

商业登记法1674

戊 经济1674

商业登记法施行细则1678

商业登记法施行细则1678

营利事业登记规则1681

1681

营利事业登记规则1681

商业会计法1683

商业会计法1683

第一章 总则1683

第二章 会计事项及凭证1684

第三章 会计科目帐簿及报表1685

第四章 入帐基础1686

第五章 损益计算1688

第六章 决算及审核1689

第七章 罚则1689

第八章 附则1690

商标法1691

商标法1691

商标法施行细则1699

商标法施行细则1699

标准法1705

1705

标准法1705

专利法1706

1706

专利法1706

第一章 发明1706

第一节 通则1706

第二节 申请1707

第三节 审查及再审查1708

第四节 专利权1709

第五节 实施1711

第六节 纳费1712

第八节 罚则1713

第七节 损害赔偿及诉讼1713

第二章 新型1714

第三章 新式样1715

第四章 附则1717

专利法施行细则1718

专利法施行细则1718

国家标准制定办法1723

国家标准制定办法1723

商品检验法1724

商品检验法1724

1724

国营事业管理法1729

国营事业管理法1729

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1732

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1732

奖励投资条例1733

1733

十五画1733

奖励投资条例1733

第一章 总则1733

第二章 税捐减免1734

第三章 工业用地之取得1742

第四章 公营事业之配合发展1748

第五章 附则1749

奖励投资条例实行细则1750

奖励投资条例施行细则1750

外国人投资条例1778

外国人投资条例1778

华侨回国投资条例1782

华侨回国投资条例1782

1782

1786

技术合作条例1786

技术合作条例1786

1788

政府发展经济社会向国外借款及保证条例1788

管理外汇条例1790

管理外汇条例1790

1793

证券交易法1793

证券交易法1793

第一章 总则1793

十九画1793

第二章 有价证券之募集、发行及买卖1794

第三章 证券商1796

第一节 通则1797

第二节 证券承销商1799

第三节 证券自营商1800

第四节 证券经纪商1800

第四章 证券商同业公会1801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1801

第一节 通则1801

第二节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1802

第三节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1804

第四节 有价证券之上市及买卖1805

第五节 有价证券买卖之受托1808

第六节 监督1809

第六章 仲裁1809

第七章 罚则1810

第八章 附则1811

电业法1812

电业法1812

1812

处理窃电规则1822

处理窃电规则1823

矿业法1826

第一章 总则1826

矿业法1826

第二章 矿业权1828

第一节 矿业权之性质与效用1828

第二节 矿业权之设定1829

第三节 矿业权之变更移转与消灭1831

第四节 矿业权之抵押1832

第三章 国营矿业1832

第四章 矿业用地1833

第五章 矿税1835

第六章 矿业监督与奖励1835

第七章 罚则1837

第八章 附则1837

1838

矿场安全法1838

矿场安全法1838

农业发展条例1843

农业发展条例1843

农业发展条例施行细则1848

农业发展条例施行细则1848

第三章 保安林1853

第一章 通则1853

第二章 国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1853

森林法1853

森林法1853

1853

第五章 监督1855

第四章 森林土地之使用1855

第六章 保护1856

第七章 奖励及承领1857

第八章 罚则1857

第九章 附则1858

第一章 总则1859

水利法1859

1859

水利法1859

第二章 水利区及水利机构1859

第三章 水权1860

第四章 水权之登记1861

第五章 水利事业之兴办1864

第六章 水之蓄泄1866

第七章 水道防护1867

第八章 水利经费1868

第十章 附则1869

第九章 罚则1869

水利法施行细则1870

水利法施行细则1870

各法院处理水利案件应行注意事项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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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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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9

民用航空法1896

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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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任用法1906

己 人事1906

公务人员任用法1906

聘用人员聘用条例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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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用人员派用条例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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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俸给法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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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服务法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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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考绩法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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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惩戒法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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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工因公涉讼申请核发延聘律师费用办法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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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保险法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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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退休法1927

公务人员退休法1927

公务人员抚恤法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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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职位分类法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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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等标准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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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职位公务人员任用法1941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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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职位公务人员俸给法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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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职位公务人员考绩法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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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条例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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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交代条例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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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律师法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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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 律师会计师1954

律师法施行细则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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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检核办法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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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登录规则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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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惩戒规则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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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各律师公会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项督导办法1968

会计师法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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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法1969

会计师检核办法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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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惩戒委员会暨惩戒覆审委员会组织规程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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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审查成绩规则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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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愿法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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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辛 行政救济及司法服务1984

诉愿法1985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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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展经济社会向国外借款及保证条例1988

行政诉讼法1989

行政诉讼法1989

高等以下各级法院服务处规则1993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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