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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

第一章总纲1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1

第三章 国民大会2

第四章中央政府2

第一节 总统2

第二节 行政院3

第三节 立法院4

第四节 司法院4

第五节 考试院5

第六节 监察院5

第五章地方制度5

第一节 省5

第二节 县5

第三节 市6

第六章 国民经济6

第七章 教育7

第八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正8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9

第一章总纲9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9

第三章 训政纲领10

第四章 国民生计10

第五章 国民教育11

第六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11

第七章政府之组织12

第一节 中央制度12

第二节 地方制度12

第八章 附则12

民法13

第一编总则13

第一章 法例13

第二章13

第一节 自然人13

第二节法人14

第一款 通则14

第二款 社团15

第三款 财团16

第三章 物17

第四章法律行为17

第一节 通则17

第二节 行为能力17

第三节 意思表示18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19

第五节 代理19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19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20

第六章 消灭时效20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22

民法总则施行法23

第二编25

第一章 通则25

第一节债之发生25

第一款 契约25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26

第三款 无因管理26

第四款 不当得利26

第五款 侵权行为27

第二节 债之标的28

第三节债之效力30

第一款 给付30

第二款 迟延30

第三款 保全31

第四款 契约31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33

第五节 债之移转35

第六节债之消灭36

第一款 通则36

第二款 清偿36

第三款 提存37

第四款 抵销38

第五款 免除38

第六款 混同38

第二章各种之债38

第一节买卖38

第一款 通则38

第二款 效力39

第三款 买回41

第四款 特种买卖41

第二节 互易42

第三节 交互计算42

第四节 赠与42

第五节 租赁43

第六节借贷46

第一款 使用借贷46

第二款 消费借贷47

第七节 雇佣48

第八节 承揽48

第九节 出版50

第十节 委任52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53

第十二节 居间54

第十三节 行纪55

第十四节 寄托55

第十五节 仓库57

第十六节运送营业58

第一款 通则58

第二款 物品运送58

第三款 旅客运送60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60

第十八节 合夥61

第十九节 隐名合夥63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64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65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65

第二十三节 和解66

第二十四节 保证66

民法债编施行法69

第三编物权71

第一章 通权71

第二章所有权71

第一节 通则71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72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74

第四节 共有75

第三章 地上权76

第四章 永佃权76

第五章 地役权77

第六章 抵押权77

第七章质权79

第一节 动产质权79

第二节 权利质权80

第八章 典权80

第九章 留置权81

第十章 占有82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85

第四编亲属87

第一章 通则87

第二章婚姻87

第一节 婚约87

第二节 结婚88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89

第四节夫妻财产制89

第一款 通则89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90

第三款约定财产制91

第一目 共同财产制91

第二目 统一财产制92

第三目 分别财产制92

第五节 离婚92

第三章 父母子女93

第四章监护95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95

第二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96

第五章 扶养96

第六章 家97

第七章 亲属会议98

民法亲属施行法99

第五编继承101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101

第二章遗产之继承102

第一节 效力102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102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103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103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104

第三章遗嘱104

第一节 通则104

第二节 方式105

第三节 效力106

第四节 执行106

第五节 撤销107

第六节 特留分107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109

公司法111

第一章定义111

第二章 通则111

第三章无限公司113

第一节 设立113

第二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113

第三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114

第四节 退股114

第五节 公司之解散115

第六节 清算115

第四章 两合公司117

第五章 有限公司118

第六章股份有限公司119

第一节 设立119

第二节 股份122

第三节 股东会124

第四节 董事125

第五节 监察人126

第六节 经理人127

第七节 会计127

第八节 公司债128

第九节 变更章程129

第十节 解散131

第十一节 清算131

第七章 股份两合公司132

第八章 外国公司133

第九章公司之登记及认许134

第一节 通则134

第二节 规费135

第三节 呈请程序135

第十章 附则139

票据法141

第一章总则141

第二章汇票142

第一节 发票及款式142

第二节 背书142

第三节 承兑143

第四节 参加承兑144

第五节 保证144

第六节 到期日145

第七节 付款145

第八节 参加付款146

第九节 追索权146

第十节 拒绝证书149

第十一节 复本149

第十二节 誊本150

第三章 本票150

第四章 支票151

第五章 附则152

票据法施行法153

票据承兑贴现办法155

海商法157

第一章通则157

第二章船舶157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157

第二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159

第三章海员160

第一节 船长160

第二节 船员161

第四章运送契约162

第一节 货物运送162

第二节 旅客运送165

第三节 船舶拖带165

第五章 船舶碰撞165

第六章 救助及捞救166

第七章 共同海损166

第八章 海上保险167

海商法施行法171

商业登记法173

商业登记法施行细则175

商业登记证式样177

商业登记簿式第一178

限制行为能力人登记簿式第二179

法定代理人登记簿式第三180

经理人及代办商登记簿式第四181

商标法183

商标法施行细则187

交易所法193

第一章设立193

第二章 组织193

第三章 经纪人及会员193

第四章 职员194

第五章 买卖195

第六章 监督195

第七章 罚则196

第八章 附则197

交易所法施行细则199

刑法203

第一编总则203

第一章 法例203

第二章 刑事责任204

第三章 未遂犯204

第四章 共犯205

第五章 刑205

第六章 累犯206

第七章 数罪并罚206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207

第九章 缓刑208

第十章 假释208

第十一章 时效209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209

第二编分则210

第一章 内乱罪210

第二章 外患罪211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212

第四章 渎职罪212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214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214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215

第八章 脱逃罪216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216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216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217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219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220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220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220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221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222

第十八章 亵渎礼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223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223

第二十章 鸦片罪224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224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225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225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226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227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227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228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228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229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229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230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231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231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231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232

刑法施行法233

处理汉奸案件条例235

惩治汉奸条例237

惩治贪污条例239

惩治盗匪条例241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243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245

惩治偷漏关税暂行条例247

姓名使用限制条例249

减刑办法251

减刑办法施行後司法院呈请减刑案件处理办法253

战时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255

民事诉讼法257

第一编总则257

第一章法院257

第一节 管辖257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259

第二章当事人260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260

第二节 共同诉讼260

第三节 诉讼参加261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262

第三章诉讼费用262

第一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262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264

第三节 诉讼救助264

第四章诉讼程序265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265

第二节 送达266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268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269

第五节 言词辩论270

第六节 裁判273

第七节 诉讼卷宗274

第二编第一审程序274

第一章通常诉讼程序274

第一节 起诉274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276

第三节证据277

第一目 通则277

第二目 人证278

第三目 鉴定281

第四目 书证282

第五目 勘验283

第六目 证据保全283

第四节 和解284

第五节 判决284

第二章 简易诉讼程序286

第三编上诉审程序289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289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291

第四编 抗告程序292

第五编 再审程序293

第六编 督促程序294

第七编 保全程序296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297

第九编人事诉讼程序299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299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300

第三章 禁治产事件程序301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303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305

复员後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307

民事诉讼法第四六三条第一项所定上诉利益之最高额数在抗战及复员期间得由司法院以命令增至二十万元令311

改订民事诉讼法第四六三条第一项所定额数令313

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315

训示办理民事案件对於诉讼法规应特别注意事项令317

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319

收受书状319

乙 案件之初步调查319

丙 指定期日及辩论前准备320

丁 言词辩论321

戊 调查证据322

已 裁判324

庚 送达326

辛 诉讼卷宗327

壬 特种诉讼事件328

癸 调解程序328

强制执行法331

第一章总则331

第二章 对於动产之执行334

第三章 对於不动产之执行336

第四章 对於其他财产权之执行338

第五章 关於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339

第六章 关於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339

第七章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340

第八章 附则340

办理强制执行案件应行注意事项341

管收条例345

民事诉讼费用法347

非讼事件徵收费用暂行规则349

司法状纸规则351

司法状纸加价令353

司法印纸规则355

乡镇调解委员会组织规程357

刑事诉讼法359

第一编总则359

第一章 法例359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359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360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361

第五章 文书362

第六章 送达363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364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364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366

第十章 被告之羁押366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368

第十二章 勘验370

第十三章 人证371

第十四章 鉴定及通译373

第十五章 裁判374

第二编第一审375

第一章公诉375

第一节 侦查375

第二节 起诉378

第三节 审判378

第二章 自诉382

第三编上诉384

第一章 通则384

第二章 第二审385

第三章 第三审385

第四编 抗告388

第五编 再审389

第六编 非常上诉391

第七编 简易程序391

第八编 执行392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394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397

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399

复员後办理刑事诉讼补充条例401

处理公务员被控案件暨行政机关移送刑事案件暂行办法405

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407

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411

审判检察共同注意部分411

乙 检察注意部分414

丙 审判注意部分417

提审法421

假释管束规则423

保护管束规则425

附录427

诉愿法427

行政诉讼法429

行政诉讼费条例431

行政执行法432

违警罚法434

国籍法444

国籍法施行条例446

著作权法447

著作权法施行细则450

出版法452

出版法施行细则457

法院组织法459

县司法处组织条例467

公设辩护人条例469

公设辩护人服务规则471

公证法472

公证法施行细则477

公证费用法479

司法机关依印花税法科罚及执行规则481

法人登记规则482

破产法485

破产法施行法497

监狱行刑法499

羁押法507

监狱条例509

看守所条例512

陆海空军刑法513

遗产税法521

遗产税法施行细则524

所得税法528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535

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税暨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简化稽徵办法542

印花税法543

印花税法施行细则551

营业税法552

营业税法施行细则554

盐专卖条例559

契税条例563

土地法564

第一编总则564

第一章 法例564

第二章 地权565

第三章 地权限制565

第四章 公有土地566

第五章 地权调整567

第二编地籍567

第一章 通则567

第二章 地籍测量568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568

第四章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570

第三编土地使用570

第一章 通则570

第二章 使用限制571

第三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571

第四章 耕田租用572

第五章 荒地使用574

第六章 土地重划574

第四编土地税575

第一章 通则575

第二章 地价及改良物价575

第三章 地价税576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577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税578

第六章 土地税之减免578

第七章 欠税579

第五编土地徵收579

第一章 通则579

第二章 徵收程序581

第三章 徵收补偿582

土地法施行法583

劳资争议处理法587

复员期间劳资纠纷评断办法590

专利法591

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600

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施行细则602

合作社法605

合作社法施行细则611

保险法615

第一章总则615

第二章 损失保险618

第三章 人身保险620

第四章 附则622

禁烟禁毒治罪条例622

律师法624

律师法施行细则628

律师检核办法628

会计师法629

会计师检核办法633

户籍法634

户籍法施行细则637

货物税条例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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