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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

第一章总纲1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1

第三章 训政纲领3

第四章 国民生计3

第五章 国民教育4

第六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5

第七章政府之组织6

第一节 中央制度6

第二节 地方制度7

第八章 附则7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9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3

第一章总纲13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13

第三章 国民大会15

第四章中央政府16

第一节 总统16

第二节 行政院17

第三节 立法院18

第四节 司法院20

第五节 考试院20

第六节 监察院21

第五章地方制度22

第一节 省22

第二节 县22

第三节 市23

第六章 国民经济23

第七章 教育25

第八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正26

国民大会组织法29

法院组织法31

第一章总则31

第二章 地方法院31

第三章 高等法院32

第四章 最高法院33

第五章 检察署及检察官之配置34

第六章 推事检察官之任用及待遇34

第七章 书记官及通译37

第八章 检验员执达员庭丁及司法警察38

第九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38

第十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39

第十一章 法院之用语40

第十二章 裁判之评议41

第十三章 法律上之协助41

第十四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41

第十五章 附则42

县司法处组织暂行条例43

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45

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49

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53

关于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61

民法第一编总则67

第一章法例67

第二章67

第一节 自然人67

第二节法人69

第一款 通则69

第二款 社团71

第三款 财团73

第三章 物74

第四章法律行为75

第一节 通则75

第二节 行为能力75

第三节 意思表示76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78

第五节 代理79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80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问80

第六章 消灭时效81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84

民法总则施行法87

民法第二编债91

第一章通则91

第一节债之发生91

第一款 契约91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93

第三款 无因管理93

第四款 不当得利94

第五款 侵权行为95

第二节 债之标的98

第三节债之效力101

第一款 给付101

第二款 迟延102

第三款 保全103

第四款 契约104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108

第五节 债之移转111

第六节债之消灭113

第一款 通则113

第二款 清偿113

第三款 提存116

第四款 抵销117

第五款 免除117

第六款 混同118

第二章各种之债118

第一节买卖118

第一款 通则118

第二款 效力118

第三款 买回123

第四款 特种买卖123

第二节 互易125

第三节 交互计算125

第四节 赠与126

第五节 租赁128

第六节借贷133

第一款 使用借货134

第二款 消费借货135

第七节 雇傭136

第八节 承揽138

第九节 出版141

第十节 委任143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147

第十二节 居间148

第十三节 行纪150

第十四节 寄托151

第十五节 仓库155

第十六节运送营业156

第一款 通则156

第二款 款物品运送156

第三款 旅客运送161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162

第十八节 合夥162

第十九节 隐名合夥167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168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169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171

第二十三节 和解172

第二十四节 保证172

民法债编施行法177

民法第三编物权179

第一章通则179

第二章所有权180

第一节 通则180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181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185

第四节共有186

第三章 地上权188

第四章 永佃权190

第五章 地役权190

第六章 抵押权191

第七章质权194

第一节 动产质权194

第二节 权利质权196

第八章 典权197

第九章 留置权199

第十章 占有201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205

民法第四编亲属207

第一章通则207

第二章婚姻207

第一节 婚约207

第二节 结婚209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211

第四节夫妻财产制211

第一款 通则211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213

第三款约定财产制215

第一目 共同财产制215

第二目 统一财产制217

第三目 分别财产制217

第五节 离婚217

第三章 父母子女219

第四章监护222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222

第二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224

第五章 扶养225

第六章 家227

第七章 亲属会议227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229

民法第五编继承231

第一章遗产继承人231

第二章遗产之继承233

第一节 效力233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233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235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236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237

第三章遗嘱238

第一节 通则238

第二节 方式239

第三节 效力241

第四节 执行242

第五节 撤销243

第六节 特留分243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245

刑法第一编总则247

第一章法例247

第二章 刑事责任249

第三章 未遂犯250

第四章 共犯250

第五章 刑251

第六章 累犯253

第七章 数罪并罚253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255

第九章 缓刑257

第十章 假释257

第十一章 时效258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259

刑法第二编分则261

第一章内乱罪261

第二章 外患罪261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264

第四章 渎职罪265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267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268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269

第八章 脱逃罪271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272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272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273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278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279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279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280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281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283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285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285

第二十章 鸦片罪286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288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288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289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291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292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292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294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295

第二十九章 ?盗罪295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297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298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299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据人勒赎罪300

第三十四章 脏物罪300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301

刑法施行法303

民事诉讼法305

第一编总则305

第一章法院305

第一节 管辖305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308

第二章当事人310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310

第二节 共同诉讼312

第三节 诉讼参加313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315

第三章诉讼费用316

第一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316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318

第三节 诉讼救助320

第四章诉讼程序321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321

第二节 送达323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327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329

第五节 言词辩论331

第六节 裁判336

第七节 诉讼卷宗339

第二编第一审程序339

第一章通常诉讼程序339

第一节 起诉340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342

第三节证据344

第一目 通则344

第二目 证人347

第三目 鉴定351

第四目 书证353

第五目 勘验356

第六目 证据保全356

第四节 和解357

第五节 判决358

第二章 简易诉讼程序362

第三编上诉审程序367

第一章第二审程序367

第二章第三审程序371

第四编 抗告程序373

第五编 再审程序375

第六编 督促程序378

第七编 保全程序380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382

第九编人事诉讼程序386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386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388

第三章 禁治产事件程序390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394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397

民事诉讼执行规则399

第一章总则399

第二章 动产执行401

第三章 不动产执行404

第四章 其他执行410

第五章 假扣押?处分及假执行411

第六章 附则415

补订民事执行办法417

管收民事被告人规则431

刑事诉讼法433

第一编总则433

第一章 法例433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433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435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437

第五章 文书438

第六章 送达441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442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443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446

第十章 被告之羁押447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450

第十二章 勘验455

第十三章 人证456

第十四章 鉴定及通译459

第十五章 裁判461

第二编第一审462

第一章公诉462

第一节 侦查462

第二节 起诉468

第三节 审判469

第二章 自诉476

第三编上诉478

第一章 通则478

第二章第二审480

第三章第三审481

第四编 抗告486

第五编 再审488

第六编 非常上诉492

第七编简易程序492

第八编 执行495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499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503

公司法505

第一章通则505

第二章无限公司506

第一节 设立506

第二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506

第三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508

第四节 退股509

第五节 公司之解散510

第六节 清算511

第三章 两合公司513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514

第一节 设立514

第二节 股份518

第三节 股东会520

第四节 董事522

第五节 监察人523

第六节 会计525

第七节 公司债526

第八节 变更章程528

第九节 解散530

第十节 清算531

第五章 股份两合公司532

第六章 罚则534

公司法施行法537

票据法541

第一章总则541

第二章汇票543

第一节 发票及款式543

第二节 背书544

第三节 承兑546

第四节 参加承兑547

第五节 保证548

第六节 到期日549

第七节 付款549

第八节 参加付款551

第九节 追索权552

第十节 拒绝证书556

第十一节 复本557

第十二节 誊本558

第三章 本票559

第四章 支票560

第五章 附则562

票据法施行法565

破产法567

第一章总则567

第二章和解568

第一节 法院之和解568

第二节 商会之和解573

第三节 和解及和解让步之撤销574

第三章破产575

第一节 破产之宣告及效力575

第二节 破产财团之构成及管理578

第三节 破产债权581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583

第五节 调协585

第六节 破产财团之分配及破产之终结586

第七节 复权587

第四章 罚则587

破产法施行法591

保险法593

第一章总则593

第一节 通则593

第二节 保险利益593

第三节 保险契约594

第四节 特约条款597

第五节 保险费597

第六节 保险人之责任599

第七节 复保险599

第八节 再保险600

第九节 时效600

第二章损害保险600

第一节 通则600

第二节火灾保险602

第三节责任保险603

第三章人身保险603

第一节 通则603

第二节 人寿保险604

第三节 伤害保险606

第四节 附则608

商标法609

商标法施行细则615

营业税法627

所得税暂行条例631

第一章总则631

第二章 税率632

第三章 所得额之计算及报告633

第四章 调查及审查634

第五章 罚则635

第六章 附则635

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637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645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施行条例647

惩治偷漏关税暂行条例649

禁毒治罪暂行条例651

禁烟治罪暂行条例655

戒严法659

诉愿法663

行政诉讼法667

修正行诉讼费用条例671

行政执行法673

违警罚法677

第一章总纲677

第二章 妨害安宁之违警罚680

第三章 妨害秩序之违警罚680

第四章 妨害公务之违警罚682

第五章 诬告伪证及湮没证据之违警罚682

第六章 妨害交通之违警罚683

第七章 妨害风俗之违警罚684

第八章 妨害卫生之违警罚685

第九章 妨害他人身体财产之达警罚686

第十章 附则687

印花税法689

第一章总则689

第二章 税率690

第三章 罚则700

第四章 附则703

印花税法施行细则705

司法机关依印花税法科罚及执行规则707

提存法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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