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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之基础观念及基础规律1

第一节行政之观念1

第一欵 行政观念之发生1

第二欵 实质的意义之行政6

第三欵 形式的意义之行政9

第二节行政权11

第一欵 行政权之观念11

第二欵 行政权之作用12

第三欵 行政权之界限16

第三节行政法22

第一欵 行政法之观念22

第二欵 行政法之法源28

第三欵 行政法之法系34

第四节公法关系37

第一欵公法关系之性质37

第一项 国家与人民之关系39

第二项 公共团体与国家公共团体与其他公共团体及公共团体与其所属人民之关系43

第三项 私人相互间之关系44

第二欵 一般统治关系与特别权力关系45

第三欵 公权之性质48

第四欵 国家的公权之授与51

第五欵 公法上之法律原因52

第五节行政行为56

第一欵行政行为之观念56

第一项 广义的行政行为56

第二项 狭义的行政行为57

第三项 最狭义的行政行为57

第二欵行政行为之种类59

第一项 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61

第二项 行政处分契约及协定63

第三欵行政行为之内容71

第一项 概说72

第二项 命令的行政行为74

第三项 形成的行政行为77

第四项 补充的及代理的行政行为82

第五项 准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84

第四欵行政行为之附欵88

第一项 有条件的行政行为89

第二项 有期限的行政行为91

第三项 有负担的行政行为91

第四项 取消权之保留93

第五项 法律的效果之一部的除外93

第五欵行政行为之效力94

第一项 行政行为之拘束力94

第二项 行政行为之确定力95

第三项 行政行为之执行力97

第六节 行政行为之无效97

第七节行政行为无效之原因99

第一欵基因于无权限之无效100

第一项 权限外之行为100

第二项 非正当组织之行政机关之行为102

第三项 须他机关之同意而未得同意之行为102

第二欵 基因于欠缺意思之无效102

第三欵基因于欠缺内容之无效103

第一项 法律上不能之行为103

第二项 内容不确定之行为105

第四欵 基因于欠缺形式之无效105

第五欵 基因于欠缺手续之无效106

第八节行政行为之取消107

第一欵 得自由取消之行政行为107

第二欵 须有特别的理由方得取消之行政行为108

第三欵 有确定力之行为108

第四欵 有取消权之官署109

第五欵 取消之效果111

第九节行政上之强制执行113

第一欵 概说113

第二欵 代执行116

第三欵 执行罚118

第四欵 直接强制122

第五欵 行政上之强制征收124

第十节行政上之损害赔偿及损失补偿125

第一欵 概说126

第二欵基因于行政上之不法行为之损害赔偿126

第一项 行为者个人的责任126

第二项 国家或公法人之责任127

第三欵 公法上之损失补偿129

第二章行政组织131

第一节行政组织概说131

第一欵最高行政机关132

第一项 单一制132

第二项 合议制132

第三项 责任内阁制133

第二欵 一般行政机关133

第三欵 行政机关之种类134

第四欵 行政官署之权限135

第五欵 行政官署之代理及事务委任137

第六欵 行政官署之监督139

第七欵 行政机关之构成分子141

第八欵 委任行政142

第二节现行官制之大略143

第一欵 中央官制之沿革144

第二欵 现行中央官制146

第三欵 现行地方官制150

第三节官吏152

第一欵官吏关系之法律上之性质152

第一项 国家勤务之种153

第二项 官吏关系之要素155

第三项 官吏关系之常素158

第四项 形式上之官吏与实质上之官吏160

第五项 官职之观念161

第六项 官之种类162

第二欵官吏关系之成立变更及消灭162

第一项 任官行为之性质163

第二项 补职165

第三项 任官之形式166

第四项 就官能力167

第五项 任用之资格要件169

第六项 转官及转职(调任及借补)172

第七项 解职173

第八项 官吏关系之终了175

第三欵 官吏之义务177

第四欵官吏之责任197

第一项 官吏刑法上之责任198

第二项 官吏民法上之责任(私法上之损害赔偿)200

第三项 官吏法上之责任204

第五欵 官吏之权利217

第四节公共团体总论230

第一欵公共团体在法律上之性质230

第一项 概论230

第二项 公共团体之性质235

第二欵 公共团体与自治行政237

第三欵公共团体之种类244

第一项 基因于组织之公共团体之种类244

第二项 基因于权能之公共团体之种类250

第四欵公共团体之成立变更及消灭251

第一项 公共团体之设立251

第二项 公共团体之变更253

第三项 公共团体之消灭257

第五欵公共团体之权利及权力260

第一项 固有事务及委任事务260

第二项 必要事务及随意事务263

第三项 公共团体之权力264

第六欵公共团体之义务265

第一项 遂行存立目的之义务265

第二项 自由负担之义务267

第三项 服从国家特别监督之义务269

第七欵公共团体之机关273

第一项 概说273

第二项 公共团体机关之种类274

第三项 公共团体机关之构成分子278

第八欵公共团体之公吏或公务员279

第一项 公吏与官吏之区279

第二项 公吏之种类281

第三项 公吏对于公共团体之法律关系283

第五节现行地方自治制度283

第一欵 沿革283

第二欵现况287

第一项 县之性质及构成287

第二项 区之性质及构成289

第三项 乡镇闾隣之性质及构成290

第三章行政上之争讼292

第一节概论292

第一欵 争讼之观念292

第二欵行政争讼之种类294

第一项 行政上始审的争讼295

第二项 行政上覆审的争讼296

第二节诉愿297

第一欵 诉愿之性质及种类297

第二欵 诉愿事项300

第三欵 诉愿权者301

第四欵 诉愿裁决之机关303

第五欵 诉愿之提起303

第六欵 诉愿之审理及裁决306

第三节行政诉讼309

第一欵 行政诉讼之观念309

第二欵 行政法院之组织316

第三欵 行政诉讼之范围317

第四欵行政诉讼之程序320

第一项 行政诉讼提起之要件320

第二项 诉讼提起之效果322

第三项 诉讼当事人323

第四项 关于诉讼程序之诸原则326

第五项 行政诉讼之判决327

第五欵 行政诉讼之费用329

第六欵 行政诉讼判决之执行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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