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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备行政法?——自序19

历届行政法考题分类重点28

行政法重点考前三十分钟复习40

行政法121

一、「行政」与「行政法」的意义。121

二、试述行政法关于「时之效力」。155

三、行政法的分类。157

四、试就德、日学说,说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之演变及其对我国之影响。160

五、试就大法官会议解释及判例、解释之有关「特别权力关系」者,说明我国实务上之「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之转变。162

六、公务人员对于未改变公务员身分之其他考绩结果有所不服,依大法官会议解释释字第二六六号之意旨是否许其以行政诉讼请求救济?若该已确定之考绩结果影响其财产权,得否依法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168

七、依公务员惩戒法之规定,其适用之对象是否包括非正式任用人员及武职人员、民意代表?169

八、试比较「惩戒罚」与「刑罚」的性质之不同。171

九、何谓公务员之「撤职」、「休职」、「复职」、「停职」及「免职」?172

一○、受行政主管机关依专门职业法规监督之专门职业人员,主管机关对之所为之惩戒是否为行政处分?如财政部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及惩戒覆审委员会对会计师所作之惩戒决议是否为行政处分?会计师受其惩戒而不服,应否许其迳行提起行政诉讼?175

一一、隶属于特别权力关系下之个人,能否依国家赔偿法请求国家赔偿?178

一二、公立学校(大学)学生之权利义务之限制,是否亦应有「法律保留原则」之适用?180

一三、公务人员退休,依据法令规定请领福利互助金,如遭受损害,是否得依诉愿及行政诉讼之程序寻求行政救济?181

一四、简答下列问题182

一五、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试就宪法暨有关规定说明立法院之职权。185

一六、试就宪法暨有关法令规定,说明制定、修改与废止法律之程序。196

一七、试比较「复议」与「覆议」之异同。207

一八、试比较宪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款有关行政院移请覆议案之异同。208

一九、试就立法院通过修正立法院组织法第十八条增列第三项之「调阅权」,行政院认有窒碍难行经总统核可移请立法院覆议之经过,依「五权分立」之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评述之。211

二○、行政处分、行政命令与法律之区分?216

二一、国民大会「临时会」可否进行修宪?试就有关之大法官会议解释说明之。217

二二、试比较宪法本文之「戒严」、「紧急命令」、增修条文之「紧急命令」及前动员戡乱时期条款之「紧急处分」之不同。219

二三、试说明行宪以来,宪法第四十条规定:「总统依法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之实务运作情形。221

二四、中华民国宪法本文与两次增修条文之比较。225

二五、有关总统选举之方式,何谓「委任直选」?何谓「公民直选」?有何异同?234

二六、试列简表说明宪法增修后,监察院监察权之行使对象及程序有何异同?237

二七、试论我国行政院相当于外国中央政治制度中之何种地位?238

二八、试就宪法等有关之条文规定分析我国中央政治制度之特色。242

二九、何谓「行政院会议」?其究应为「独任制」,抑或「委员制」之机关?并兼述其会议之事项。257

三○、何谓「行政院总辞」?其程序为何?260

三一、试就学界媒体有关「内阁应否总辞」之意见评述之。262

三二、试简述地方自治之法制体系。266

三三、「地方自治法制化」之相关立法工作,至为重要;如「行政区划法」草案之研议内容事关未来地方自治之推动,试就所知简述草案之内容。266

三四、行政规章限制宪法保障之人民自由权利,除应有法律依据(委任立法、法律保留原则),并不得牴触宪法(法律位阶性),试就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三一三号解释之意旨申论之。269

三五、行政机关依其职掌就有关法规所为之释示,其法律性质如何?法官是否受其拘束?试析论之。271

三六、行政法院之「评事」是否为宪法所称之「法官」?并就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与有关法律,比较大法官与一般法官之异同。274

三七、试就新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之规定,说明大法官会议之职权。276

三八、检察官是否为宪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所称之「终身职」、「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之法官?280

三九、宪法第八十条:「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所谓「依据法律」究系何指?是否包括与「宪法或法律不相牴触之有效规章」?282

四○、试列表说明行政行为之型态。283

四一、试列简表并举例说明行政处分之内容。284

四二、何谓行政处分?286

四三、试就诉愿法第一、二条、释字第一四八号解释、行政法院五九年判字第一九二号判例等所载文字比较其对「行政处分」所下之定义。288

四四、近年来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对行政处分之概念曾有若干解释,试评述之。292

四五、变更都市计划人民对之究否可以依诉愿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寻求行政救济?294

四六、试依不同之标准并列简表区别行政处分之种类。297

四七、何谓「特许」、「许可」、「认可」?其意义安在?试比较其异同。299

四八、何谓行政处分之附款?覊束处分与裁量处分是否皆得添加附款?核发饭店营业许可而添加「设置特殊消防设备」为内容之附款,其性质为「停止条件」或「负担」时,在法律效果上有无不同?300

四九、行政处分成立后,有何效力?305

五○、行政处分有无实质的确定力(既判力、存续力)?其与判决之差异如何?试说明之。306

五一、行政处分之撤销与废止有何不同?310

五二、试以简表说明「行政强制」之体系。311

五三、行政执行法之罚锾(怠金)与一般行政罚之罚锾有何不同?319

下册19

五四、行政罚之种类有几?是否均由行政机关科处?人民拒不履行行政上之义务时,应由何机关强制执行?19

五五、现行行政执行法有无缺点?并试就已见析述修正之意见。22

五六、何谓「行政契约」(公法上之双方行为)?试就行政程序法草案之规定说明之。26

五七、国家或公共团体与人民之间,是否可以成立公法上的契约(行政契约)?试申论之。33

五八、试述行政契约有几种分类?35

五九、何谓行政协定(公法上共同行为)?其种类为何?38

六○、请愿、诉愿及行政诉讼,三者之区别何在?试比较之。39

六一、试就诉愿法之规定,简述诉愿之流程。44

六二、试依诉愿法之规定,说明对诉愿案件有受理权限之机关。45

六三、试就左列行政院之再诉愿决定书,回答下列问题:(再诉愿决定书略,见内文)47

六四、人民对于行政机关提起诉愿,有何限制?(不得提起诉愿之事件)51

六五、(一)请说明作成行政处分之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得否在受理行政争讼的程序外,依职权废弃该行政处分?(二)依职权之废弃与受理行政争讼时所为之废弃有何异同之处?(三)又,在行政争讼系属中,原处分机关得否废弃原行政处分,行政争讼程序应如何配合处理?(四)对经诉愿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而确定之案件,原处分机关是否仍可依职权废弃原处分,另为处置?68

六六、省政府核准征收乡镇公有土地之处分如有违法时,乡镇得否提起诉愿?70

六七、「台湾省物资局」是否得为行政诉讼之原告?国家若因私经济行为与人民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之争执,应循何种途径解决之?70

六八、诉愿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之行政处分,谓中央或地方机关基于职权………。」所谓「中央或地方机关」是否包括考试院及其所属机关?71

六九、典试委员会为临时性机关,于其作行政处分后,若已解散者,应如何对之提起诉愿?72

七○、依考试法举行之考试,对应考资格、体格检验或检覈经决定不及格等事项,可否提起诉愿?73

七一、某甲以不实之证件取得中医师考试及格证书,经法院判刑确定,并经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公告撤销考试及格资格并吊销其及格证书,考选部并函请行政院卫生署通知其缴还前核发之证书。试问某甲究应向考试院、考选部、卫生署或何者提起行政救济?73

七二、考试院举办之国家考试,其与应考人之法律关系是否为公法上之法律关系?应考人就之可否提起行政争讼?74

七三、试就诉愿之实务现况,浅谈诉愿制度之未来展望。75

七四、诉愿及行政诉讼提起后,原行政处分之执行,应否停止?而受理诉愿机关为变更、撤销原处分之决定是否能对诉愿人更为不利?试依诉愿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论述之。82

七五、现行诉愿制度中,尚有那些值得商榷之处?如何改进?86

七六、何谓「诉愿前置主义」?试详述行政诉讼采行此制之理由。90

七七、行政诉讼之要件为何?试详述之。91

七八、试就现行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说明行政诉讼法之进行之程序。95

七九、试述行政诉讼判决之种类。105

八○、行政诉讼法有无缺失?试析述之。106

八一、目前修法中,拟将行政法院改为「二级制」以配合所谓「双轨制」的采行,试就所知说明之。108

八二、试简述「行政诉讼法」最新修正之要点。109

八三、人民于违法之行政处分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时,得附带请求损害赔偿,试问该附带请求赔偿之诉与依国家赔偿法请求赔偿之诉,二者在要件与赔偿范围之上,有何不同?又该二者诉讼可否并行提起?试说明之。110

八四、试比较行政上损害赔偿与损失补偿之不同。114

八五、试以简表叙明我国国家赔偿责任之体系。115

八六、公务员执行职务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公务员个人及国家在法律上各应负何种责任?试申述之。117

八七、试述制定国家赔偿法之理由。118

八八、试简述我国国家赔偿法之特色。119

八九、试就国家赔偿法之条文内容之规定,说明并评述之。120

九○、经济所属各公司,如因设置管理有欠缺致生人民损害时,是否适用国家赔偿法?131

九一、县政府将乡道公路委托乡(镇、市)公所养护,而有国家赔偿事件之发生,其赔偿义务机关为何?132

九二、已请领保险给付之后,国家赔偿之请求权人是否可再对同一事件,于国家确应负赔偿责任之情形下,再另行请求国家赔偿?133

九三、公设土地代书(特约土地登记代理人)办理土地登记致人民权利受损,有无国家赔偿法之适用?133

九四、关于被征收土地上一并征收之建筑改良物设定有抵押权,是否应于发放补偿费时代为清偿?如办理征收机关未代为清偿时,该抵押权人得否主张因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临其权利受损而请求国家赔偿?134

九五、国家赔偿之范围与认定,应依何种标准?若被害人与有过失,是否有民法第二一七条之适用?135

九六、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公有之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须损害之发生与公有之公共设施设置、管理有欠缺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试就实例说明之。137

九七、若因信赖某地政事务所土地登记簿之登记有绝对真实之公信力,而向前手购买土地乙笔,登记之面积为一、五六○平方公尺,复出售予后手,而后就土地面积短少发生争执,诉诸法院。该地政事务所竟函复法院,证明该地面积仅有一、○六六平方公尺,短少四九四平方公尺,致使据以判决其应返还后手新台币一、二五四、九六○元及其利息、诉讼费等。试问能否因该地政事务所登记错误,致其权益及精神蒙受重大损害,而依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及土地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140

九八、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至今,有谓实际赔偿总数额与预算所编者极为悬殊,其与该法施行前各界所分析判断赔偿案件必夥之预料,大有出入,试就所见申述其可能原因。141

附录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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