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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涉外婚姻341

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婚姻问题的意见(节录)(1950年11月8日)341

中央司法部关于中日籍干部结婚问题的复函(1951年4月25日)346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外侨及国籍不明人民申请结婚问题的处理意见(1951年6月19日)3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联系的通报(1951年8月13日)347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外侨相互间及外侨与中国人间婚姻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1951年10月16日)348

外交部办公厅复告苏侨申请结婚或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办理(1952年2月18日)350

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关于外侨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1953年1月6日)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在处理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中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1953年3月1日)353

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华侨事务委员会、内务部关于女方出国与华侨结婚的意见(1953年7月3日)356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我国军事人员不能与外籍人员结婚的意见(1953年9月12日)3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不得与外国政府直接联系的通报(1953年12月4日)357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华侨婚姻纠纷问题的指示(1954年4月8日)358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中越两国人民通婚问题的批复(1954年6月12日)362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的指示(1954年9月28日)3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驻华俄国东正教会”发的离婚证书是否有效的复函(1955年1月18日)366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处理朝鲜人民军军人结婚登记及离婚重婚等问题的意见(1955年2月3日)367

外交部关于《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意见的答复(1955年2月14日)369

外交部关于在处理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中所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1955年3月1日)370

附件:对各地外事处在处理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中所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节录)37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住东北之朝鲜人民军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或解除婚约的处理等问题的批复(1955年4月4日)374

最高人民法院、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规定的指示(1955年5月5日)3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55年9月27日)37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度在中国的侨民和非印度籍公民结婚,哪种是被承认的,及夫妇一方遗弃他方是否即被认为离婚等问题的复函(1955年10月6日)3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嘉秀与在美国居住的华侨康继光离婚问题的批复(1956年3月19日)3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函告领事馆对邮寄华侨婚姻诉讼文件的意见(1956年3月20日)382

内务部、外交部关于办理我国驻国外机关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的函(1956年3月31日)3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港、澳的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6年7月21日)3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加马来西亚民族解放军的华侨之配偶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56年9月17日)3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鸿钧与苏兰(苏联公民)离婚案的处理程序问题的批复(1956年10月18日)3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祥与缅籍妇女妈山顶离婚问题的批复(1956年12月20日)388

司法部关于华侨离婚案件律师是否可以接受代理的批复(1957年3月27日)3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侨民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有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1957年5月4日)3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居住大陆的配偶一方要求与居住台湾的他方离婚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7年5月7日)392

司法部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不应直接与外国政府或法院联系处理诉讼案件的通知(1957年5月12日)393

司法部关于中国人与已回国的日本人离婚判决书如何送达问题的批复(1957年5月27日)394

司法部关于侨居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离婚案件委托律师代理的委托书可否改由其亲属证明问题的复函(1957年6月3日)395

外交部领事司复驻瑞士使馆关于给华侨办理结婚证明书事(1957年11月19日)396

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华侨、侨眷、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解释(1957年12月4日)3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居住大陆的配偶一方要求与居住台湾的他方离婚的案件可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具体掌握问题的批复(1957年12月9日)4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住在香港和澳门的我国同胞不能以华侨看待等问题的批复(1958年2月12日)4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现侨居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8年3月13日)4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苏联公民离婚诉讼应由我国法院受理问题的复函(1958年6月4日)404

最高人民法院、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58年9月5日)405

内务部关于中国人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结婚审查手续的函(1959年3月3日)406

关于中国妇女与印尼回教徒结婚应注意事项(1959年4月8日)4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联国籍的侨民与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离婚的处理手续问题的批复(1960年7月4日)4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的批复(1962年3月24日)4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以直接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的批复(1963年2月25日)410

华侨事务委员会复关于华侨产权继承问题(1963年3月9日)4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方居住苏联女方提出离婚可以缺席判决等问题的批复(1963年4月28日)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许惟琛与汪剑平离婚案判决书可以直接寄交现住香港的当事人及判决书中存在的问题的函(1963年5月27日)413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发给杨格非遗产继承权证明书的批复(1963年7月16日)415

附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416

外交部领事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外人在华遗产案件国外申请继承人应呈交什么证件问题的函(1963年11月5日)4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蒙华侨持我国法院离婚调解书向我国使馆申请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1963年12月9日)420

关于国外华侨和港澳同胞临时回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64年2月1日)421

内务部关于如何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批复(1964年3月19日)4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要求与已回国的日本人离婚问题的批复(1964年7月7日)4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蒙籍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1965年12月6日)4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国内侨眷申请离婚问题的函(1965年12月29日)425

附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处理国内侨眷申请离婚问题的请示(1965年9月10日)426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中朝两国公民离婚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66年5月12日)429

附件:关于处理中朝两国公民离婚案件座谈会纪要外交部、关于外籍华人与归侨结婚的批复(1973年2月1日)430

外交部关于外籍华人与归侨结婚的批复(1973年2月1日)43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转发《托收华侨国外遗产业务介绍》的函(1973年)434

附件:外交部收领事司托收“华侨国外遗产”业务介绍(1973年8月14日)435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复关于继承法事(1973年10月19日)445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委托朝鲜法院征求离婚案件在朝当事人意见的函(1974年1月30日)446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委托朝鲜法院征求离婚案件在朝一方当事人意见等问题的函(1974年3月19日)4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当事人向香港法院起诉离婚,对香港法院所作离婚判决我院不予承认的复函(1974年5月17日)448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的函(1975年2月4日)449

附件: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45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教育行政厅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加拿大B·C省办理遗产继承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78年5月25日)451

附件: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加拿大B·C省办理遗产继承的几个问题45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在越南的离婚案件处理问题请示4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问题的复函(1980年8月28日)457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人民法院巳经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的请示报告(1980年7月30日)4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荷华侨离婚问题的复函(1981年3月2日)461

外交部关于苏侨月特里次·安·尼遗产的继承问题的复函(节录)(1982年6月18日)463

附录:464

故唐律疏议卷第十二户婚凡一十四条464

故唐律疏议卷第十三 户婚凡一十八条474

故唐律疏议卷第十四 户婚凡一十四条486

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民国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国民政府公布,二十年五月五日施行)497

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施行法(民国二十年一月二十四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五月五日施行)520

中华民国政府有关涉外婚姻继承法规法律适用条例(民国七年八月五日政会第三十二号公布)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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